9月8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下称“《操作指引》”),明确规范了自贸区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等业务操作。
来源: 中国外汇网
9月8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下称“《操作指引》”),明确规范了自贸区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等业务操作。
▌政策适用对象:适用于自贸区内债券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办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手续。
根据2016年4月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132号文)指导思想,发行自贸区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国际、国内的所有企业。目前正在筹备发行自贸区债券的主要是上海市的几家金融机构和企业。
1.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
2.已开立FT账户的境内、外机构;
3.已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
4.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合资格机构等。
其中,境内机构是指境内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类金融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类产品等;
境外机构是指QFII、RQFII、境外三类机构、其他合资格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
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开户:
1.中央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3.已开立跨境资金账户(FT账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的证明,或通过分账核算单元验收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已签署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书》(适用于非法人产品)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适用于法人机构);
5.已签署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结算业务承诺函》;
6.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分两种情况:
一是发债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发行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需提交四个报表:
债券发行系统:债券发行认购额及缴款汇总表、发行招标情况一览表
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上海自贸区债券注册要素表、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
二是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发行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不晚于发行首日14:00,提交登记材料:
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提交:上海自贸区债券注册要素表(如果发行的是资产支持证券,应提交“自贸区债券注册要素表——资产支持证券专用”)
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
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
目前根据公开资料来看,自贸区发债没有特别的币种限制,参考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的改革思路,究竟用人民币还是外币作为债券发行货币并没有限制。目前发行的是人民币债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11号)等规定,自贸区债券将遵循上海自贸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资金出入境管理原则。债券发行人所募资金如果在区内或者境外使用,不受影响;如果要回流境内使用则需要遵循资本项目收入用途的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具体为: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上海自贸区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资金出入境管理原则。投资自贸区债券获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但如果需要回流境内则需要到央行以及外汇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审批。该制度的隔离墙就是FT账户,中债登为投资者开立DVP结算资金专户,并与其FT账户相对应,专用于办理自贸区债券交易结算的资金清算交收,这实现将自贸区资金与区外资金的隔离。
如果自贸区债券发债主体为境外机构,实际资金使用为境内机构,即以借贷的方式或者是以FDI方式回流境内,类似于“自用熊猫债”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资金使用者的境内机构需要履行外债登记手续或者FDI登记手续。
如果自贸区债券发债主体为境内机构,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即QFII、RQFII、境外三类机构、其他合资格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自贸区债券,由于针对这类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投资已设立专门的投资额度、交易渠道等管理要求,此类债券投资形成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统计有别于现行的外债统计监测管理方式,目前并未要求发债主体办理逐笔的外债签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