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标准尚存争议
对于业内广泛预期将在年中推行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直至目前行业内仍对其具体评判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测评标准仍可能修正
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的要求,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将分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市场影响力的评价。上海辖区一家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上海辖区公司在3月已将自评结果提交至证监局。但具体评价指标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正,首先自评的结果是根据去年的公司情况做出的,证监局的初评显然还需要参考期货公司今年一季度和上半年的指标;其次,不同背景的公司对于评价项目的设置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议。
此前下发至各期货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显示,期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利润额、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报酬率四个指标。而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包括公司资本充足性、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安全等七类评价指标,其下二级指标更是多达95项。
上述人士表示,目前期货公司对于评价标准的争议集中在不同指标的权重方面。以现有评价标准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比重占有绝对优势,而市场影响力指标比重却相对简单。
这意味着,对于传统的大型期货公司来说,尽管有着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在风险控制方面却有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被扣分的可能性也较高;而对于小型期货公司,或者被券商收购的期货公司来说,因为原有市场份额较小,因此风控压力和因风险事故而被扣分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而且,在此基础上,如果股指期货开出,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凭借庞大的IB资源可以很快地实现市场占有率的扩大,有利于公司的分类监管评价”,他说。
东证期货首席风险官黄海生表示,国内数量众多的期货公司有着不同的背景和各自的市场或行业优势。部分期货公司也许在目前的评价体系下可能无法达到A类或B类公司的标准,但其在农产品、金属或能源等细分市场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可以开展创新业务。而在统一的评价指标下,这些公司的比较优势有可能无法得到发挥。
分类监管评价无碍业务成长
为了在分类监管评价中避免“扣分”,不少期货公司已对自身的风控措施进行了调整,不少此前业务拓展激进的期货公司也逐步显出保守态势。但总体而言,期货业者对于分类监管的实施将对业务带来的影响持正面态度。
一位江苏辖区大型期货公司的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分类监管自评的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给公司业务成长带来太大的影响,主要的改变在于风控人员的增加以及硬件投入带来的经营成本的上升。
黄海生认为,分类监管的实施和公司业务的增长并非矛盾,如果期货行业缺乏合规的态势,未来业务的成长和创新业务的推出也将缺乏必要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的经验就说明了这一点。
据了解,在国内部分辖区,当地证监局在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自评过程中还对部分资质较好的公司进行了具体指导,以期在本辖区内支持更多的公司获得A类或B类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