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验赔偿那些事儿

金杜律师事务所 | 2016-10-17 15:39 535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来源:金杜说法微信平台每一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日常通关中都会遇到海关查验的情况,特别是针对那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来源:金杜说法微信平台


每一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日常通关中都会遇到海关查验的情况,特别是针对那些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更是加大了日常查验率。另一方面,因为进出口货物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情况也非常多见。


实例1 港口、码头的第三方查验服务单位根据海关要求,在对涉及查验的货柜进行吊装、移位、过磅、掏箱(装卸)等具体作业过程中,因为操作不慎等原因给查验货物造成了损失;


实例2 某企业出口一批真空密封包装的高清洁度芯片产品,但因没有事先向海关作出说明,海关查验人员按照常规查验方法直接开包检查,最终因为货物接触空气受到污染达不到出口交货条件而不得不进行重新返工;


实例3 某境内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被海关查验,境外企业在收货后发现存在严重破损,并据此向该境内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在面临这些情况时,一部分货损价值不大的企业为了避免麻烦,大多选择了默默承受;还有另一部分企业则完全不考虑自身是否事先尽到了有关法定说明义务,而仅是一味地强调海关应该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为此,本文将对海关查验赔偿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进出口企业如何获得海关赔偿、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帮助广大外贸企业依法、正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海关查验?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1]》的有关规定[2],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由此可见,海关查验的目的是为依法征税、统计、放行、出口退税和后续管理等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并检查有无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事。


其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3]。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同时,在2016年3月的“两会期间”,于广州署长明确表示,全国海关将深化“双随机”(“查谁与谁查”双随机:随机选择布控,随机派员查验)改革,力争在今年7月前将随机布控查验占比提高到90%。


什么是海关查验赔偿?

《海关法[4]》第九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根据《海关行政赔偿办法[5]》的有关规定[6],海关查验赔偿是海关法下特设的一种赔偿制度,区别于普通的海关行政赔偿,查验赔偿并不以海关违法行使职权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对海关依法实施的正常查验工作中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赔偿,且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而海关行政赔偿须以海关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非因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损失则不予赔偿,且赔偿的范围是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限,不赔偿当事人的间接损失。


进出口企业配合查验的义务

首先,《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开展查验时,应当履行如下配合义务[7]:


(1)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2)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据此可知,在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承担搬移或者开拆货物等义务。同时,在通关实践中,外贸企业通常都是委托港口、码头的第三方查验服务单位协助完成上述搬移等工作。因此,如果遇到像本文开头实例1中因为搬移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时,并不属于海关查验赔偿的范围,外贸企业只能要求第三方查验服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建议企业应该事先与第三方查验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发生上述货损情况时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上述(2)的规定,针对需要海关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货物,企业负有事先向海关作出声明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外贸企业遇到海关通知查货,并不亲自派员到现场配合,而是委托报关行的有关人员代表企业前往配合查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报关行人员并不熟悉对象货物的特殊属性,往往忽略了需要事先向海关提出查验注意事项的声明。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本文开头实例2中因为企业没有事先提出声明,导致发生海关查验货损时,企业也很难获得相应赔偿。因此,建议企业针对具有特殊属性的进出口货物,首先应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在接到海关查验通知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注意事项声明,申请海关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查验,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货损。


海关不承担查验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8],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4)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5)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6)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7)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8)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可以看出,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包括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以及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等)造成的损失以及不可避免的损失(不可抗力,海关已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避免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提取货样等)。


其次,关于海关免赔条款的第(4)项以及第(5)项内容,我们已经在上述“3.进出口企业配合查验的义务”部分进行了介绍。这里还需要特别提示企业注意上述海关免赔条款第(7)项,即判断货损是否因为海关查验造成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企业针对高价值的进出口货物,在配合海关现场查验时,尽可能做好有关证据的留存工作,以便为将来顺利完成赔偿程序做好准备。否则,如遇到发生本文开头实例3中因为企业在事后才发现存在货损,同时又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货物损失是由于海关查验造成的,因此,可能很难获得海关赔偿。


海关查验赔偿的主体及基本程序

海关内部实行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以及隶属海关的三级垂直管理。因此,当发生货损后,企业首先必须搞清楚应该由哪级海关承担查验赔偿责任。对此,《海关行政赔偿办法》规定了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优先顺序[9]:

其次,企业在海关正式启动查验赔偿程序后,企业应务必注意要取得如下法律文件:


(1)领取《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


由海关查验关员如实填写《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记录被损坏的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发生损坏的时间、损坏的原因、损坏的具体情况等,并由实施查验的海关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交进出口企业,一份留海关存查。


其次,如果是海关依法径行开验[10]、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造成货物、物品损坏的,查验关员应当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前述《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当事人[11]。


(2)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赔款


海关应当自损坏被查验的货物之日起两个月内,在货物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并向进出口企业送达《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12] 。


此处,进出口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企业认可海关确定的赔偿金额,则必须自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领取赔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海关将不再赔偿[13]。


企业的权利


(1)申请特殊查验


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殊属性,向海关提出两项特殊查验申请:


  • 申请优先安排查验

    如果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优先安排查验的申请[14]。

  • 申请区外查验

    如果进出口货物属于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15]。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如果企业对于海关作出的查验赔偿金额存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为了避免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货损风险,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应该充分重视依法履行配合海关查验的有关义务,针对高价值、高风险的货物应该事先向海关进行充分说明。另一方面,如遇到因海关责任导致的查验货损,应该尽可能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及时在海关法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

1 2005年12月28日公布,2006年2月1日实施。

2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二条。

3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4 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

5 2003年3月24日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

6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二章 赔偿范围。

7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8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9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0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1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八条。

12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3 《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条。

14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5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团队介绍:

金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处理海关领域案件以及贸易合规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不但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具有全程处理相关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同时,在遇到涉及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时,该团队还可以通过与包括诉讼律师在内的其他业务部门的专业律师紧密协作,为客户提供全面、系统、专业、务实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针对海关法规政策、实践操作和监管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协助企业进行海关风险控制及合规性自查、;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核查以及在企业可能面临处罚时提供法律服务; 优化进出口模式及供应链管理;提供海关方面专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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