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民企历史原罪?天真的幻想,危险的期盼!

雪珥 |2016-10-16 20:20781

“大赦原罪”,说起来的确很痛快,但中国社会到了如今地步,不是靠口舌之快就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走的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回归到法治层面,避免任何政治炒作,聚焦技术操盘。所谓的“原罪”,绝不能依靠难以操作的“大赦”,而只能依靠改革的推进。

引子

“大赦原罪”,说起来的确很痛快,但中国社会到了如今地步,不是靠口舌之快就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走的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回归到法治层面,避免任何政治炒作,聚焦技术操盘。所谓的“原罪”,绝不能依靠难以操作的“大赦”,而只能依靠改革的推进。


首发于新浪财经

作者:雪珥

来源:盘古智库


这一消息自国庆假期之后,开始发端于海外华媒,日前突然在国内自媒体圈爆红,俨然令诸多企业家“普大喜奔”,奔走相告。


这一说法的依据,是“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有如下条款: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其实,中央深改组的这次会议,并非“近日”召开,而是8月30日,距今已经一个半月。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其中的确包括《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这份《意见》,新华社的通稿是如此阐述的:


“会议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要在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取得工作实效。”


两天后,新华社发出通稿,题为《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解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通稿引用“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的说法,列举了“当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即:


怎样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如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

怎样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历史形成的不规范问题?

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如何解决?

怎样更加有效保护国有资产?


无论是《意见》本身,还是新华社引述的解读(并非新华社本身的解读),能与所谓“原罪”沾边的,是两种“不规范”:


一, 民企的“不规范”,指的是历史的、既往的;

二, 民企违法案件中的“司法不规范”,既包括既往的,也包括现行的及将来的。


两种“不规范”,涵盖了政商两方面。细细推敲,这与当下热炒的、被诸多企业家热盼的“大赦原罪”,并无紧密的联系。


首先,《意见》并没有清晰界定什么是民企历史形成的“不规范”。


所谓“不规范”,是指仅仅违反当时的政策及行政法规,还是包括触犯当时的法律,甚至包括触犯当时的刑律;是指当时“不规范”、但现在被普遍接受的行为(比如当年的投机倒把),还是包括当时“不规范”、如今也依然“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枉顾食品安全)。显然,不同的“不规范”,其善后处置的难度、成本、风险是不同的。


其次,《意见》也没有对这些不规范形成的“历史”时段做出清晰的定义。


“历史”时段如何划分?是按照《意见》出台之日为界?还是以某个历史时刻、比如十八大闭幕之日为界?还是以将来某个时刻、比如针对《意见》的具体落实措施出台之日为界?


第三,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亦无确切定义。


所谓的“司法不规范”,是指执法的“不规范”,还是包括当时法律法规中滞后于改革实践的条款?执法的“不规范”,仅仅包括当时就不合程序的执法行为,还是包括当时虽符合程序或惯例,但依如今标准却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诸如此类,《意见》仅仅是执政党就相关议题的原则阐述与愿景描绘,是蓝图。要将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具体行为,还有许多的细节需要厘清、细化、规范、立法,无疑是一个庞杂和漫长的博弈过程和系统工程。


改革本身就是对旧有规范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中出现“原罪”几乎是必然的,毕竟制度总是难以跟上实践的发展。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如何尊重既有法律法规的权威、稳定,法不可轻改,更不可轻弃;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充分认识朝令夕改、以政策代替法律、“超常规跳跃式”的巨大风险。


“大赦原罪”的真正难点,不在于是否“大赦”,而在于对“原罪”、“大赦”的定义、路径、程序、分寸的把握。这既有前面提及的巨量的细节操作问题,又有不能不考虑的并发难题:倘或赦免了某些“原罪”、既往不咎,那些因此类 “原罪”已经受到了司法、行政处置的民企,是否要翻案“平反”?倘或翻案“平反”,是否要进行国家赔偿,是否要对当事办案的法官或官员进行追责倒算?如此一来,又如何保障“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更如何保障法律今后的权威性?


更需要我们警觉的是,并不具备操作可能的“大赦原罪”,可能会进一步撕裂阶级、撕裂社会、撕裂法制,不仅导致贫富对抗,导致政府、司法机构无所依从,更可能动摇法治基础,损害法律的权威、尊严,直接危害市场秩序乃至社会秩序。


“大赦原罪”,说起来的确很痛快,但中国社会到了如今地步,不是靠口舌之快就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走的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回归到法治层面,避免任何政治炒作,聚焦技术操盘。所谓的“原罪”,绝不能依靠难以操作的“大赦”,而只能依靠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法治的推进来融化。舍弃法治,任何举措都只能为将来带来更多“原罪”。在当下艰难的转型期,依法治国是唯一的正道、王道,无论政、商,不妨多保些临渊履冰之敬畏之心,“治大国如烹小鲜”,宁可胆子再小一点、宁可步子再慢一点,紧紧地在法治框架内,于己、于人、于民、于国、于党都是一种保护。


雪珥

盘古智库学术委员、澳大利亚太平绅士,中国改革史及战略史学者。文化部恭王府特聘研究员、近代改革研究室(雪珥工作室)主任、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学术顾问、海南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塔里木大学(新疆)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ExEd  授课教授、长江商学院 EMBA 授课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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