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必看:追回不良贷款也被判刑!

2016-10-12 13:322051

这是温州金融从业人员乃至全国银行从业人员都要看的警示片。

原题:200万不良贷款损失追回就没事?温州一银行的审查员和审批老总被判刑

来源:温州金融


这是温州金融从业人员乃至全国银行从业人员都要看的警示片。


一笔200万元的保证贷款违规发放,即便银行损失后来已被全部追回,经办该贷款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业务部总经理,经办审批业务的授信审批部审查员、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一应获刑。这是温州金融风波以来判决的众多违法放贷案中,审查不严的授信审批部人员首次被判有罪。


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高某、林某、杜某、何某,系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原工作人员,因违法向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最高5万元。


该案从立案以来,就备受业内关注。这个判决再次给温州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银行人有话说:


阿牛:这样判决谁还敢放贷款?


丁丁:上百万成千万乃至上亿的贷款是信贷员能顶的吗,说句不好听的话,哪笔不是有领导打招呼,今天顶住不放,明天就给你小鞋穿穿,后天就等着下岗吧,大笔的贷款,调查岗的信贷员最惨了。


一场游戏一场梦:目的就是给那些乱发放贷款的,据我了解几家银行,贷款条件宽松

 

金:不良贷款有多少人尽职了?值得凝问?有多少人滥用职权值得凝问,干坏事的人没有得到问责,反而得到重用提拔,这就是社会的潜规则。



案件回放


银行成为金融犯罪的多发地带


2011年爆发的温州区域性金融风波,重创了温州的信用体系。随着一些金融案件浮出水面,银行从业人员涉案的新闻屡见不鲜,银行成为金融犯罪的多发地带。


这次的当事银行是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温州区域性金融风波前,2009年10月28日,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开业,是首家在温州设点的异地城市商业银行。稠州银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6月,注册地在义乌。稠州银行温州分行位于市区锦绣路上锦绣中城大楼。截至2016年7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42.7亿元,比年初增加0.95亿,贷款32.11亿元,比年初增加1.35亿元。在进驻温州的8家异地城市商业银行中,存款规模仅次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作为坚持“支持中小、服务个私”市场定位的稠州银行温州分行,在温州区域性金融风波中也未能幸免,不良贷款一度攀升。中城建设集团、盛宇家纺等破裂的温州重大信贷担保圈中,定位自己做小微的稠州银行温州分行也身陷其中,开业近7年的稠州银行温州分行已先后更替了四任行长。

违法向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案,正是稠州银行温州分行各种借贷官司的“典型”。


2013年12月,时任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林某及总经理高某,在办理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申请200万元保证贷款业务时,因他人打招呼,未对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以及苏荫圣等5名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调查而同意上报放贷。随后,时任授信审批部审查员何某及总经理杜某,也因为他人打招呼,未经严格审查而同意放贷,致使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荫圣(另案处理)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成功获得200万贷款。最终,债务缠身的温州圣鹏纸业有限公司仅归还9个月利息总计95600元,剩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归还。


2015年10月,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向警方报案。案发后,涉案的林某、高某、何某、杜某四人各向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专用账户存入30万元;郑某甲以及合伙人的家属共计退出人民币110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专用账户。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对林某、何某、杜某3人表示谅解。


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宣告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的圣鹏纸业破产。查询温州法院网信息了解到,圣鹏纸业和法定代表人苏荫圣官司缠身,在对其进行债务清理的过程中发现,除了部分老旧淘汰的机械设备可供变现外,基本没有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财产。正是圣鹏纸业的破产,才揪出了稠州银行温州分行违法放贷案。


1、判决书中多次提到“因为他人打招呼”,这个打招呼的人到底是谁?

2、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这个获刑罪证估计令很多银行从业人员不安了!


后台的授信审批人员为何获刑


放贷环节,是银行机构最容易“沦陷”的地方。无论是银行内部制度还是监管要求,均明确客户经理承担贷前调查的职责,也要求后台的授信审批部承担审批把关的职责。


稠州银行案之所以备受业内关注,不仅是负责拉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业务部总经理站在了被告席上,连负责贷款业务审批的授信审批部审查员、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也成了被告。温州银行业界难免风声鹤唳。


根据法院的判决,该案的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原业务部总经理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业务部客户经理林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原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杜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原授信审批部审查员何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四人罪名皆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判决,该案的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员何某及总经理杜某之所以获刑,听信他人打招呼,对方在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稠州商业银行制定的一系列授信政策规定、调查审批管理办法、部门职能与岗位职责等,未经严格审查而同意放贷,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恐怕是杜某、何某从事金融行业工作以来的最大“噩梦”,难以承受之重吧。


2015年10月26日,审查员何某、总经理杜某在得知稠州商业银行温州分行报案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置,系自首,均给予了减轻处罚。何某、杜某的获刑,再次给温州金融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把关不严,罪莫大焉。

法院刑事判决书






这些年,温州的违法发放贷款案(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完全名单)


1、信贷员违法放贷导致银行损失百万获刑5年


2016年4月,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被告人褚某,原温州某银行信贷员,因违法向6人发放贷款17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褚某,男,29岁,汉族,温州人,大专文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褚某在担任银行信贷员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没有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产权证、结婚证的真伪,违法向张某等6人发放信用贷款共计173万元,造成该银行损失133.6万余元。


2015年4月10日晚11时许,诸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截至当日,6名贷款人已偿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至今,该银行尚有103.8万余元损失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褚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归案后坦白,部分损失已追回,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而作出上述判决。此外,法院一审判令诸某退赔损失的103.8万余元,返还银行。


2、一信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获刑6年


2016年1月29日下午,温州金融圈引发广泛关注的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经理姚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温州中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姚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理由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姚某,原系某股份制银行温州分行银行信贷主办客户经理。2012年2月6日,应借款单位温州锦泰光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温州锦泰集团)要求,姚某和银行另一名客户经理来到担保企业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杉公司),与该公司负责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合同约定三杉公司为锦泰光学的7000万贷款出具一份信用担保。2012年8月,三杉公司派人去温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受到姚某的欺诈。三杉公司法人代表吕隼及其妻子陈珍琦称,原本三杉同意为锦泰公司担保2600万,姚某拿了手工填写好的2600万担保合同,多份空白合同、空白股东会决议过来找他们签字盖章。但拿回去后,姚某擅自将担保金额改成了4600万元。2013年3月22日,姚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经过两次退补侦查后,2014年8月11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3、温州一银行支行长违规放贷一审获刑5年半


某股份制银行温州乐清支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向企业发贷共计2970万元。2015年12月22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4年8月,该股份制银行审计特派办检查发现,朱某在担任乐清支行行长期间挪用两家公司的贷款共计650万元,后温州分行报案,次日凌晨朱某配合民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发为止,朱某违规向乐清市共5家企业发放贷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970万元。


4、乐清一银行信贷员“搭车”贷款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4年5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判决了一起违法放贷案件,主犯竟是一名本应把好放贷关的银行信贷员。他违反规定,与客户串通,帮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后,“搭车”贷款,用于经营赚钱。最后,他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连某原是某银行乐清支行信贷员。2009年6月16日,为获取银行贷款,他在该银行乐清支行经办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总额3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在明知城新开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乙系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甲之子的情况下,仍由中科机电公司为城新开关公司担保,发放贷款300万元。


按事先约定,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0年6月17日,连某偿还贷款100万元。2010年、2011年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续贷300万元,按事先约定,将其中10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2012年贷款到期后,连某至今尚未归还贷款。2011年1月,连某在经办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总额600万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明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及贷款额度与事实不符,还为该企业联系担保企业,后发放贷款600万元。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将其中150万元贷款给连某使用,该笔贷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归还。同年6月,连某为获取银行贷款,在为另一企业办理2笔总额为950万元贷款中,用相同方法“搭车”贷款1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该企业代为偿还。


乐清法院认为,连某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这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5、温州一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1600余万元被批捕


明知申请贷款的陈某带来的房产证、土地证等都是假的,但是身为温州某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客户经理的他还是一再“放行”,七次放贷1600余万元。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


黄某认识了陈某,两人交往甚密。有一年,陈某向黄某借了400多万元,却一直还不出钱。为了资金周转,陈某向典当行借款8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黄某作担保。不过,陈某还是迟迟还不出钱,典当行便向担保人黄某逼债。为了还款,两人商量了一条来钱快的路子,决定利用黄某工作上的便利,由陈某伪造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陈某和黄某一起来到温州火车站附近,找了个“办证”的人,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和抵押证。就这样,到2011年3月,黄某7次向陈某发放贷款,总额达到1652万元。2011年4月13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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