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结售汇?!不是你想拆就能拆!

2016-09-24 20:2512078

从2007年起,外汇局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额度范围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购付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只要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汇和付汇需求,个人也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带有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来源:中国外汇网 中国外汇(ID:china-forex)


从2007年起,外汇局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额度范围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购付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只要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汇和付汇需求,个人也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带有交易金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该政策能够较好地满足和便利个人在办理留学、旅游、劳务、赡家、咨询等方面的真实、合法的用汇需求。


小提示: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规定: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其实,大家最感兴趣的应该是“分拆”和“关注名单”吧?


自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以来,在实践活动中,部分个人和企业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通过将大额外汇资金拆分为较小金额等方式规避相关管理政策,以达到资金跨境违规流动的目的,扰乱正常的个人外汇管理秩序。


为了防范个人项下资金流动风险,在总结个人拆分结售汇特征的基础上,2009年,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实行了针对性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相关业务办理要求。


也就是说,外汇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的监管措施并非新政策!


那么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如何判定?

银行若发现个人分拆行为应采取哪些措施?

超过等值5万美元额度如何办理结售汇?

我们来回顾一下56号文。


什么是个人分拆结售汇?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包括:


①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②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③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④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含)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⑤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含)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含)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⑥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连续多日具体如何计算?


只要是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结售汇行为都是个人分拆结售汇,因此,对连续多日并无固定定义。


银行发现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后如何处理?


①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②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


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③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如何办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


①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②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小提示: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


a.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b.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c.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d.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e.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f.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g.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h.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i.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


a.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b.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c.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d.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小提示: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外汇汇出


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境内个人,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你可要注意了!

 “对不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系统提示异常,没有审核通过。”


什么情况?


2016年1月1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外汇局非常明确的公开表示,将依托新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这意味着,进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任意银行换汇都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超额换汇者将难以遁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个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列入“关注名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


1.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外汇局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


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小提示:

境内分拆划转资金和购/结汇资金的归集个人同样被列入“关注名单”。


“关注名单”是否有期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规定:


“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两年。


被列入“关注名单”后还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吗?

被列入 “关注名单”的个人,外汇局不会暂停其外汇交易和汇款,只是列入当年及之后两年内不能享受“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化措施。对于个人真实、合法、合理的需求,仍然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柜台上办理,但是银行需要对个人凭证的真实性加以严格审核。


大白话就是: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需到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无论是否超过年度5万美元额度,都要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严格审核。


如何撤出“关注名单”?

个人如果被告知列入“关注名单”,需先确认自己近两年内是否有分拆行为。


✦情况1:若确无分拆行为的,个人对其被纳入“关注名单”的有关交易性质存有异议的,应咨询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要求查实自己被纳入关注名单的原因。


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一致性的相关材料,证明自身结售汇交易为年度总额内满足自用需要的行为,经外汇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可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


✦情况2:若确有分拆行为的,忍着!确因存在违规交易进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关注期内如果未再次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关注期届满后将从“关注名单”中自动删除。


补充几点


1关于外汇账户


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个人真实、合法的外汇收入从境外转入境内个人外汇账户不受金额限制,由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区分外汇收入性质按不同的规定办理。


外汇资金的境内划转和结汇,需要遵循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果在年度限额内(5万美元),个人可持身份证直接结汇;超过5万美元,需要提交外汇来源真实性证明材料。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个人储蓄账户可以办理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2关于外币现钞


提取: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存入: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3关于代办


个人外汇业务中年度总额内结售汇业务的代办限制为直系亲属。


境外汇款与外币存取款业务的代办不限定为直系亲属,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等材料办理。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关于境外拍卖


境内居民参与境外艺术品等的拍卖属于资本项目管理的范畴,尚未完全开放。对于已开放的拍卖项目,境内居民可凭真实性、合规性等证明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此外,个人通过境外拍卖公司拍卖个人所有的藏品,如果涉及个人投资项下的业务不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5关于境外购房


境内个人在境外购房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目前不允许。


6关于留学


个人购汇支付自费出境学习的学费或生活费,超过年度总额的,凭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以及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在银行办理。


7关于境外医疗


境内个人在境外发生疾病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可凭其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等材料以本人名义办理境外就医购汇;也可以其直系亲属(境内个人)名义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


8关于个体跨境电商


从事跨境电商的个人卖家,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具有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开展收汇和结汇业务,可以不受5万美元的个人年度结汇总额的限制。但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 1万美元。


9关于境外购物


境内个人因私用途从境外购买商品,首先要遵守海关进出境的相关规定,符合海关关于个人海外购物在限额内合理自用的管理规定,如超出海关规定限额,则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海外购物。在此基础上,若境内个人从境外购买商品使用境内银行卡结算的,还应遵守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相关规定。若境内个人使用汇款等方式结算的,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明确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如果通过分拆汇出等方式,实现外汇资金违规流出,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跟踪查处并予以处罚。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


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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