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央行发布近年来票据市场最重要文件!

2016-09-10 22:50 1836

今年是票据行业的转折之年,在纸票案件频发之后,央行终于使用洪荒之力,全面推进电票使用,为正在筹建的票交所铺路。

来源:金融行业网综合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辛继召 ,李玉敏 ,杨晓宴、 澎湃新闻 李莹莹、央行网站、Bank资管


央行发重磅文件强推电子票据,票据中介何去何从


来源: 澎湃新闻 记者 李莹莹


今年是票据行业的转折之年,在纸票案件频发之后,央行终于使用洪荒之力,全面推进电票使用,为正在筹建的票交所铺路。

澎湃新闻从市场人士处了解到,9月7日,银行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下称224号文)。多位票据行业人士纷纷激动地用“重磅”来形容此文,是近年来票据市场最重要的文件。

这份重磅文件的重磅之处主要有3点:一是扩大票据转贴现市场参与者,所有金融机构皆可参与,为票交所建立铺路。二是取消电票贴现贸易背景审查,引导电票使用。三是一定金额以上强制使用电票。

开放转贴市场,培育市场深度

向所有金融机构开放转贴现市场,这一改变是历史性的。有了足够的参与者才能有足够庞大的交易量,市场深度才能增加,票交所才能成为要素市场。224号文中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但是其实这一规定并不意外,澎湃新闻此前在报道票交所时,票据专家赵慈拉就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票交所一定要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发许可证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成为票据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如果不扩大开放主体,那么票交所的交易对象还是只能局限于原来的交易对手,无法提供足够的市场深度。

票据交易可分为直贴市场和转贴市场。直贴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环节,直贴市场不宜开放,参与者仅可限定为非金融机构(企业)和银行机构(含信用社、财务公司)。而转贴市场类似于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为央行、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贴市场参与者相当于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可以双向报价,提升市场的活跃度。

这一举措也可被视为央行在为票交所做准备。

取消电票转贴贸易背景审查,全方位鼓励电票

深受贸易背景审查之苦的企业们,这次终于可以喘喘气了。224号文中规定,电票承兑只需审核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对电子商务企业可审核电子合同或电子发票,企业贴现无需再提供合同与发票。对电票的这一优惠条件,将大大促进企业开电票的意愿。

除此之外,224号文还要求银行做好电票系统的培训和传播,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除了费率优惠之外,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

同时224号文要求银行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

设立起点金额强制使用电票,堵住纸票“藏规模”作用

除了全方位做好电票服务,设立门槛强制使用电票更是央行的大招。

224号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除此之外,224号文还要求严格纸票登记,“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如此一来,纸票原先的藏规模“买返”等被堵,纸票优势不再。

央行为何选择此时祭出大招推动电票?

其实类似上述内容已经在央行今年3月下发的《关于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开展书面调研的函》出现,调研的内容包括,是否要强制要求一定金额以上商业汇票必须使用电票办理,金额起点应该如何设置等,即上述第三个重点问题。

普兰金融投资研究部经理季鹏飞向澎湃新闻透露,其实今年4月份时,票据行业也曾热传推动电票业务发展的量化指标和推广进度,部分设定的占有率以及金额开票指标也在这次文件中明确表示。

即使市场对这个监管文件也有预期,但是这次央行推动电票的政策组合力度还是令市场震惊。

自从2009年11月央行推出电票系统以来,电票系统一向是雷声大,雨点小。央行一直在努力推动,但电票系统使用缓慢。

电票此前推行缓慢的主要原因是,不易像纸票那样找到“消规模”(消减信贷规模)等等规避监管约束的套利空间,和“打同业户”的银行内控漏洞。

但是在央行推出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政策后,银行通过票据消规模方式腾挪资产的必要性大大降低,电子票据安全性交易快捷等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在纸票一票多卖案件频发之后,央行决心建立一所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所。所以央行推动电票的决心也越来越大。

平安银行票据业务人士刘枫认为,票据中介现行的业务模式和获利空间将会大大压缩。但是票据市场仍然需要多层次多主体的参与者,票据中介转型成功,还是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那么,票据中介还可以做什么?

刘枫认为,目前至少有四块业务是肯定可以做的。

第一是咨询业务,和现在的撮合业务不同,这种咨询更多偏重于智力输出,如提供市场研究报告、策略报告、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二是商票评级业务,通过对承兑企业各种大数据分析、建模,形成评级体系,提供给票据交易机构进行参考,这也将助推商票市场的繁荣发展。当然也可以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承兑的票据进行评级。

第三是担保业务,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承兑的商票,其流动性较差,可以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担保增信,提高票据流动性,获取担保业务收入。

第四是自营交易,如果票据市场全面电子化之后,其操作风险将非常低,且监管机构将有及时而透明的数据,在此基础上不排除设立一定门槛,允许社会资本成立票据专营公司参与票据市场交易。


如果政策允许,或许票据中介还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票据交易市场。对此,澎湃新闻了解到,有票据中介在试图进入票交所的股东行列。

延伸阅读一(附文件)——央行:明年300万以上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 ,李玉敏 ,杨晓宴 深圳报道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


(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


(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


(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


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


(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入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相关要求。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109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


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


(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


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逬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严肃电票结算和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纸票登记不规范、内部电票系统功能不符合跨行业务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编辑:王芳艳)


延伸阅读二——票据同业户“出租”乱象 中介月付60万“承包”样本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近日,一起十亿级电票风险事件将公众较为陌生的真假“同业账户”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同业账户”进行了多番调查了解,有票据人士表示:“除了被冒名开户的情况,中小银行将自身的同业户出租或出借给票据中介使用的情况太普遍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开司法文件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原行长吴某和原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某在票据中介的游说下,私自以该行的名义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账户,并将同业账户交由票据中介控制进行票据业务。票据中介承诺每月给付的固定承包费,最终也落到了上述高管的个人腰包。

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异地开立的同业户中,村镇银行、小型农商行、城商行是问题最多的。这些机构虽然小,但是一级独立法人,具备开设同业户和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的业务资质。”

这并非个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司法资料显示,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朱某和下属苏某,也曾私自利用其留存的的银行资质复印件,并采用伪造该行公章等手段,在长沙、宁波、成都等地银行开设同业账户。此后,朱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名义私自向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报备,制作“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司法资料显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朱某等人开立的同业账户共办理直贴、转贴承兑汇票业务总金额952亿元,获利411万元,朱某本人分得352万元。

中介“承包”同业户操作还原

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案件中,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7月,票据中介熊某找到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营销业务部主任的王某和行长吴某,提出以利润7:3分成或每月60万元包断的形式合伙做票据业务。

吴某和王某两人同意以每月60万元固定承包的方式,此后便配合票据中介分别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等异地开设同业账户。票据业务开展后,中介承诺的承包费用并未直接支付给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而是分别给了吴某和王某40万和60万的好处费。

熊某对公安机关供述称:“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很挣钱的。中介将票据从持票企业拿到银行贴现赚利差,到期后再转帖现给其他银行也有利差。”他在游说吴某时说,这个事情肯定赚钱,且只需村镇银行在其他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用出资金。

吴某在辩解中表示,熊某找到他要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他觉得可以提高单位的存款任务,“经过商议,利益分红比例是二八还是三七,记不清楚了,反正银行分红是大头。”熊某还向他承诺,这个操作模式只要资金监管好了,是不会亏损的,只是赚得多少的问题。

吴某当时虽然表示要开会集体讨论此事,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这样做。他在供述中表示:“决定做票据承兑汇票贴现的事只有他和王某两个人知道。因为上级银行不准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想提高存款业绩,才冒险违规做。”

该行另一名高管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外地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必须经过行内领导班子成员开会讨论,由办公室做会议记录,经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必须报村镇银行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同意。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外地银行开设同业账户这个事情其他人都不知情,就更没有通过开会的方式来决定。”

“承包”同业户非稳赚不赔

在谈妥利益分配后,吴某安排王某,配合票据中介熊某利用该行名义先后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同业账户。

据熊某供述,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账户开好后,由王某去临汾领取了网银账号、密码以及两个U盾,并交给熊某的侄子。此后的票据业务贴现操作中,该行的同业户一直由熊某等人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像熊某想的那样稳赚不赔。第一个月并没有利润,熊某从自己个人账户中取钱出来,分别给了吴某和王某20万和30万。再后来,因为银行贴现利率提高,熊某等人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一千多万,但承诺的好处又不能不给,熊某再次从自己的账户取出现金,分别给王某和吴某30万和10万。此后,因熊某垫资困难而合作停止。

实际上,熊某等人并未给村镇银行支付所谓的承包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出具的同业账户收入情况说明,证实从2014年9月1日至案发,吴某、王某开立同业账户从事票据业务,从未向银行上缴过任何收入。

吴某等人事发是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母公司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报案。

2016年7月18日,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核不严致假公章开户成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年判决的一个案子中,银行高管甚至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私刻公章帮助票据中介开户。

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期间,时任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的朱某与其下属苏某,私自利用此前留存的银行资质复印件,并伪造银行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公务用)私章。由苏某前往长沙、重庆等地与票据中介赵某等人接洽,在长沙、宁波、成都等地的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开设同行账户。

朱某在供述中表示,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账户时,因为这些银行审核不严格才能开户成功。比如,要求开立同业账户必须两人参与并提供原件,而票据中介机构人冒充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人参与,并且没有提供资料原件,开户同样成功了。

据票据中介赵某表示,每家银行审核不一样,苏某等人开同业账户也有失败的时候。比如在长沙多家银行开户均未成功。

开设金融机构同业账户需要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的税务凭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私章等。朱某私自将担任富民村镇银行董事长秘书时留存的富民村镇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给了票据中介,并私刻了印章。

朱某还供述称,开展承兑汇票业务还需汇票专用章。2013年12月之前,票据中介使用的是伪造的富民村镇银行汇票专用章。朱某在2013年12月用保留的富民村镇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将私下打印好的“办理汇票专用章证明”盖上富民村镇银行的公章,到公安部门申请刻了“汇票专用章”。

司法资料显示,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7日,朱某、苏某等人用在长沙、重庆开办的两个同业账户,共办理直贴、转贴承兑汇票业务总金额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朱某分得赃款352万元。

2014年3月8日,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报案称,该行于2014年3月6日对已开立账户进行自查,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发现该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长沙、宁波、广州等地开立了金融机构同行业往来账户。

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行长徐某表示:“2014年2月中旬,我行收到四川省南充市商业银行发过来的银行对账单,我行未在南充市商业银行开设过同行业务往来户,就开始查这件事情。”

2015年7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等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伪造印章、私自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的手段,冒用其所在单位的名义开立同行业账户经营直贴、转帖承兑汇票业务,涉案金额952亿元,非法获利411万元,严重扰乱市场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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