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及防控对策浅析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大案要案频发,涉案资金巨大,资金亏空严重,清偿率普遍极低,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文/张平平 贵州省保监局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6期
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高发,犯罪手法花样翻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有些非法集资利用新旧政策过渡间隙,打着响应国家政策的幌子,以改革创新为名,假冒金融机构,混淆视听,以高额回报诱惑公众,对风险后果和法律底线视而不见,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如果不及时防范并加以处置,有可能导致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的案件特点及其危害
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年人为主。这部分居民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在同事、朋友、亲属等关系,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辐射效应。甚至有的受害人既是受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追赃困难、损失难挽回。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其原因在于,大部分集资案件爆发时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案发前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加之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往往导致对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认定较低,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涉案金额大、花样翻新。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数据统计,2015年1-9月立案数9466起,大大超过2014年全年,涉案金额同比上升85%,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如四川“汇通公司”案涉案金额约40亿元,涉及3万余人;河北“黄金佳”案涉案金额62亿余元,涉及约3.7万人。从犯罪形式来看,犯罪分子除了以传统的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骗取受害人“投资”、“入股”、“加盟”外,更利用新兴事物,冠以“合作开发”、“财富管理”、“海外上市”、“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采取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债权、股权、债转股等诸多形式,让群众真假难辨。不少非法集资直接借助互联网,搞起了“互联网+非法集资”。
涉及地域广、风险集聚。涉案区域快速从东部向中西部地区扩散,呈现遍地开花之势,全国接近90%的地市不同程度涉及。非法集资案件在某些地区和领域集中爆发,甚至出现井喷现象,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不断增大。2015年1-8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排名前10位省份的案件数占到全国的75%,仅河南、四川两省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就接近全国的一半;9个省份新发案件数同比增加3倍以上,其中3个省份甚至高达9倍以上。更有甚者,非法集资蔓延到国外,比如北京“华融普银”案涉案金额55亿元,涉及全国29个省份,涉及美国、加拿大等5个国家。一些境外组织、个人通过互联网在国内进行非法集资,人员、账户和资金“几头在外”,给案件防控和查处带来极大困难。
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维稳压力大。一些非法集资参与者在遭受损失或发现上当受骗之后,不是自我反思、自担风险,或通过正当方式维权,而是采取封桥堵路等过激行为向政府施压,出现越级访、告急访等情况,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15年2月陕西省一所民办院校集资参与者5000多人围堵省政府;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集资参与者10年来持续联访、串访。目前,非法集资已排在各种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前列,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者甚至企图利用非法集资参与者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稳定,更使处置工作难上加难。
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者的信任,进而利用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犯罪分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因不堪重负而导致崩盘。有些犯罪分子则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在本地享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公司也是当地的知名企业、明星企业。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等旗号,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其集资项目是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无风险、高回报的,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等,以骗取受害人信任。
作案周期长,组织严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涉案团伙大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他们经常运用传销手段,采用封闭式培训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等激励方式引诱集资。
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请政府官员参与相关活动、刊登专访文章等方式,利用媒体报道宣传企业的“业绩”。此外,还采取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活动现场兑现红利、参与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造势,以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案件防控对策浅析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的态势,建议应以抓预防、早打击、妥善后为原则,集各方之力,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注重以防为主,力求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经济安全,损害群众的合法利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性巨大,如处理不好,将成为长期制约地区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财政、审计及金融管理等多方职能部门应强化大局意识,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实现“标本兼治”,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力求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监管机制。非法集资案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如果能在苗头时期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就可以有效减轻危害后果、降低处置成本。现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都是在资金链断裂、形成重大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之时,才不得已采取刑事手段介入,工作比较被动,不仅增加了处置成本,而且损失更大。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重要且紧迫。各地区应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预警,通过建立数据分析平台,抓取多种特征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打早打小。重要的是应上下联动,切实加强监测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挥金融机构的账户实时监控和广大群众的检举揭发作用,在强化广告资讯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金融机构资金流向实时监测预警的基础上,努力使非法集资“广告发不出”、“群众不参与”、“资金转不走”、“风险不失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呈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甚至对于诸如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电话诈骗、网络传销等新型犯罪行为还存在法律缺位。关于追缴、退赔的概念、范围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导致对一些不法行为的认定和案件定性等工作带来诸多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及风险。同时,由于每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背后都有大量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损失和民事债权债务互相交织重合(主要涉及有抵押权的民事案件),导致“刑事案发前做出的裁判认定的金额是否有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是否包含了民事抵押金额、普通民事债务是否也纳入统一执行的范围”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大大增加了执行依据的不确定性。
对此,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实践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关刑事财产部分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积极制定出相应的案件定性量刑标准,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漏洞,应着力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定不以集资的量和规模作为标准。
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加速、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更为突出,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变得日益重要。要积极构建由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民政等多部门协调统一配合,街道、居委会、生活小区、家庭四级联运的严密监管体系,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鼓励提供相关线索,揭露不法分子,消除犯罪活动空间,从源头上卡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软肋,在社会上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可能导致风险问题进一步暴露,资金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市场机制完善、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提升还有一个过程,社会盲目逐利,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提高还有待时日,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和环境短时期内不可能消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