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自贸试验区内51项法规,确认外商投资备案制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
综合中国政府网、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编辑整理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并附上《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决定》表示,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发现,按照《目录》,调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内容: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外商投资备案制;二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内容,确认四大自贸试验区内涉及钢铁、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内容。
部分调整显示,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目录》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农业水利方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调整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服务业方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范围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范围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范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制造业方面,《目录》明确,暂时停止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规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质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表示,从《目录》内容来看,很多开放的内容并不陌生,与此前公布的四个自贸试验区适用的“负面清单”中开放的领域一致,这次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以国家文件背书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为进一步开放扫清了法律障碍。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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