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探索试点金融综合监管

2016-07-22 11:47 687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业均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同时对涉及的金融服务、监管信息实现共享

来源:浦东时报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业均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同时对涉及的金融服务、监管信息实现共享。


上海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有利于发挥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势,为国家层面金融监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推进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有利于健全完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自贸区金融监管全面覆盖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对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去年发布的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也明确提出要“加强自贸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市金融办会同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对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先后召开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听取专家意见,分析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趋势、国内金融业发展实际和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要求,形成了送审稿,并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上海推进金融综合监管试点的任务之一是强化行业、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对处于监管真空、交叉地带的机构和行为的监管,实现机构、人员、业务、风险全覆盖。


其中,就实现金融监管全面覆盖而言,《实施细则》提出三方面措施,一是全面覆盖经营机构。《实施细则》透露,目前正在编制“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或主管部门。其中,分业监管机构清单涵盖了由一行三会及其派驻机构负责准入和日常管理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负责管理的类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列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证券投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活动、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非融资性担保以及其他疑似金融活动。


二是全面覆盖金融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各类金融产品监管,主要措施包括:规范金融产品设计、宣传、营销行为,加强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和自动预警,对接广告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金融风险舆情监测等各类信息,支持行业协会建立理财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推进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等。


三是全面理顺监管分工。《实施细则》提出以合同法律关系和产品属性为基础明确管理部门,统筹配置监管资源,强化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相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监管或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相关监管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对没有明确监管或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与金融功能有一定关联、难以直接定性的经营活动,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由联席会议明确相关工作牵头部门。


搭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分类别、分层次、分步骤推进信息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分析预警能力,是上海推进金融综合监管的另一任务。


推进信息互联共享既是提高金融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难点所在。为进一步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实施细则》提出,将结合上海实际,构建以“一个平台、两份清单、三类数据库、四种信息源”为框架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个平台,是指适时研究建立上海金融综合监测预警平台;两份清单,是指梳理形成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三类数据库,是指机构信息数据库、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四种信息源,是指金融管理与市场运行信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行业协会自律信息、媒体舆情与投诉举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信息共享内容,优化共同参与机制,提高分析预警能力。


另根据《实施细则》,上海将建立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目的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升协调效率和响应速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分别作为第一召集人和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并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在沪金融市场、行业协会等参加。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围绕难点重点议题,明确工作职责,议定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下设监测预警组和协调督办组,由相关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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