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之法律风险

2016-07-13 13:021220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在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纠纷中,如何加快收回应收账款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成为企业管理者头等大事。

来源:杭州陈晓忠律师(hzcxz571)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在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纠纷中,如何加快收回应收账款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成为企业管理者头等大事。

一、应收账款是企业向客户提供销售信用,这种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信用管理不健全因素。客户的信用风险是客户不良的信用对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目前企业授予客户的信用是在主观决策控制下运作的,缺乏有效的信用决策系统;企业没有统一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客户授信制度,企业对客户的信用档案不完整,信用决策和信用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由于企业盲目地提供信用政策,从而导致应收账款风险的产生。

2.商业信用不发达因素。由于全民信用意识不普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不可靠,使得失信带来的收益往往大于守信的成本。笔者在经办的许多案子中,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为了和谐诉讼,避免因执行不到位或执行成本过高而不得不选择调解。当然,调解的前提是免除部分利息或全免,甚至本金、货款等还要打个折,这就是如今“十赔九不全”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要形成严格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树立成熟的信用竞争意识是很困难的。

3.市场竞争因素。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竞争机制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赊销作为企业扩大销售的主要手段,它除了能够向客户提供所需要的商品外,还在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资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要求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用条件起码与他的竞争对手所提供的相等,甚至更优一些。货币信用政策使其获得了竞争上的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应收账款风险。

二、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主要弊端有:

1.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由于企业的实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发出商品,开出销售发票,货款却不能同步回收,而销售已告成立,这种没有货款回笼的入账销售收入,势必产生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损益产生、销售税金上缴及年内所得税预缴,如果涉及跨年度销售收入导致的应收账款,则可产生企业流动资金垫付股东年度分红。企业因上述追求表面效益而产生的垫缴税款及垫付股东分红,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久而久之必将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实际状况被掩盖,影响企业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无法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2.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由于我国企业实行的记账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发生的当期赊销全部记入当期收入。因此,企业账面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3.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必然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另外,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的回收成本都会加速企业现金流出。


4.对企业营业周期的影响。营业周期即从取得存货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营业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由此看出,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影响了企业资金循环,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企业现金短缺,影响工资的发放和原材料的购买,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主要法律手段有:


(一)合同签订之前的调查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前期的预防工作。企业可通过调查分析客户的经营状况、资本结构、偿债能力、纠纷情况等,对客户的资信度做出初步的判断,进而决定是否要与该客户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对该客户赊销商品以及赊销的额度,以提高货款回收的可能性,尤其对于新发展的客户和要求改变交易习惯(如要求增加交易额、延长付款期限和改变付款方式等)的老客户更应该进行调查。对于其他的老客户,也要经常地了解其经营状况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调查时,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直接调查,即通过派人到客户处进行参观、查阅财务资料等, 直接了解客户的信息。通过参观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的资产结构、工作效率和员工团队精神等;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将财务资料去伪存真并进行合理分析,对客户财务状况做出整体的评价等。这一方法一般适用于新发展的客户。


2.间接调查即通过对客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间接了解客户信息。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与客户有经济交往的其它企业等调查客户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还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经营和资信情况调查。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竞争性,客户总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因此对于客户的调查不能一劳永逸,要定期对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及早做出应对措施。这一方法一般适用于存在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合同签订后至货款支付期限届满前防治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事中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签订合同、依约履行合同并做好合同履行记录、采取债权保障措施、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等。


1.签订合同时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内容要尽量详细,合同条款要尽量完备。如果合同不合法,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使债权难于实现;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备,则可能使合同因欠缺必要条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成立但因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而埋下争议的伏笔,同样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2.要依约履行合同。企业依约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后,方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出卖方来说,也就获得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债权。因此,对于如何证明出卖方获得了上述债权,做好合同履行记录是十分重要的。合同履行记录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联系资料(包括书面函件、委托手续、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各种短信等)、货物运送单据(包括发货证明、收货证明、货物验收证明等)、往来账目单据(包括付款证明、收款证明、结算凭证等)等。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一定要及时对变更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双方确认。


3.采取债权保障措施,通常是指设法为自己的债权设定担保。由于履行合同形成的债权在法律上称为普通债权,对于同一债务人来说,普通债权对债权人是平等的,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正常的商业竞争或因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而减损,当减损到不足于清偿各普通债权之和时,普通债权的实现便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为普通债权设定担保,有利于债权的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现仅重点介绍保证和抵押这两种主要的担保方式。


(1)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债权实现提供的一般性担保。保证责任可分为一股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债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没有得到清偿,则连带保证责任条件下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中的任一者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两者一起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条件下的债权人却只能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只有等到诉讼或仲裁的结果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这两者又都可称为抵押入)提供特定的物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又称抵押权人)得以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物的价金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方式中,抵押物的价值是否相当于或大于债权债务额,是实现抵押物价值时能否使债权受到完全清偿的最后保障。另外,对抵押物拥有处分权的抵押人设定的抵押才有效、特殊抵押物的抵押还需依法进行登记方才有效。这些都需要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进行充分的调查,否则,将使抵押合同不生效或使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使债权的实现缺乏保障。


4.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完毕前,如果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对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为此提供担保,否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权利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安抗辩权。企业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尽量避免货款无法回收而产生更大的损失。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决定行使该权利前必须掌握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客户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确凿证据,行使该权利后还应及时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可靠的担保,企业应恢复履行合同。否则,企业很容易造成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5.及时发现货款被拖欠的征兆。如果客户做出以下表现,则发生拖欠货款的可能性较大:

(1)在付款期限内以各种借口作为不能马上付款的理由, 如已把支票寄出、货物质量有问题、货物与单据不符等;

(2)突然推翻付款承诺,如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要求延期付款或开出远期票据等;

(3)在货款仍未还清的情况下要求继续赊购货物甚至要求增大信用交易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客户是否有意拖欠货款,争取主动。


(三)发生货款被拖欠后积极清收阶段,这一阶段属于事后的补救,因此这一阶段的工作比较艰苦,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清收货款,通常包括企业自追、诉讼追收和委托追收三种方式。


1.企业自追是指企业以自身的力量向客户追收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货款刚被逾期拖欠的时候。企业自追时,对于企业的大客户来说,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处理好商业机会损失与货款回收风险之间的关系。由于大客户往往占一个企业销售额的半数以上,所以,对于这些大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企业应予重视,应当直访客户,了解其拖欠货款的原因。如属暂时财务困难而拖欠,则企业应持理解的态度,并尽力帮助客户度过难关。如属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拖欠,则企业应立即停上供货,并严密观察客户的情况发展,当客户的情况恶化到无法恢复的地步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行大力追讨。对于一般客户拖欠货款,企业可采用一般追讨程序处理:即在货款被拖欠的前几个月,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如果客户在收到催款通知后没有回应,企业应及时派人到客户处了解情况,进行沟通,适当向客户施压;如果还没有收到效果,应已将该项业务作为专案处理,及时采取诉讼追收或委托追收的方式处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企业在自己追收被拖欠货款时,应当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企业将丧失胜诉权,法律将不再强制拖欠贷款的客户还款,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2.诉讼追收是指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裁判结果促使客户清还被拖欠的货款,适用于企业自我追收失败以后,诉讼追收是目前比较常用的一种追收方式,其优点是由权威机构做出的裁决对拖欠货款的客户具有威慑力,且最后的裁判结果被依法赋予可强制执行的效果,取得最终裁判结果的企业能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货款客户的财产,从而使企业在往后的追收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其缺点是企业必须预先支出一笔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另外,拖欠货款的客户可能因经营亏损而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申请破产等途径逃避财产被强制执行。这时,企业被拖欠的货款同样难于收回。


随着我国信用知识的普及和信用体系的逐渐完备,我国企业应不断积累管理经验和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自身情况,从应收账款的源头开始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尽可能降低应收账款给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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