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赵旭、周菁、赵子健 |2016-06-13 14:04637

本文研究了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文章将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划分为恢复发展阶段、变革发展阶段及创新发展阶段,详细探讨每一阶段消费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

导读

本文研究了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文章将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划分为恢复发展阶段、变革发展阶段及创新发展阶段,详细探讨每一阶段消费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而总结了美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分别是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国家层面征信体系建立、发展多元化消费金融供给主体以及开发多样化消费信贷产品类型。最后分析了美国经验对我国实现普惠金融具有的现实意义,敬请阅读。


来源:《现代管理科学》2016年第6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赵旭、周菁、赵子健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消费金融因其额度小、办理灵活、使用方便的特点,在风险控制系统的支持下能进一步帮助社会各个收入阶层消费者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所带来的便捷生活,从而真正实现普惠金融。为了确切落实这一目标,本文对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我国今后大力推动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史悠久,目前已形成全球最为完善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消费金融市场在不同经济阶段呈现有差别的发展特征,由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恢复发展阶段(20世纪二战至60年代末)


二战期间,美国先后实施了三次消费信贷控制,通过减少人们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购买,以保证军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同时抑制通货膨胀。战后,为迅速恢复与发展经济,美国政府放宽了对消费信贷的限制,消费信贷获得较快提升。进入20 世纪 60 年代,银行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大力发行信用卡,但限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欺诈现象频出。金融机构对甄别消费者信息的迫切需求推动了征信行业发展,截止60 年代末,美国各类征信公司总数达 2 200 家。但不同征信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市场亟需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报告予以规范,催生了1970 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业务职责,即专业从事消费者信用记录,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以及向第三方有偿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与此同时,该项法律要求征信机构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服务,而不限于关系企业。由此,消费金融行业进入了调整期,业务呈现平稳增长。


在这一阶段,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传统商业银行成为市场主导机构,代表企业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系统内的借贷历史数据为个人发放消费信贷,迅速抢占了40%以上的消费金融市场份额,并且始终维持高位。非金融机构由于竞争劣势,市场份额大幅下滑,至 1969 年仅剩 17%。其他金融机构表现较为平稳,信用社与储蓄机构的市场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2. 变革发展阶段(20世纪70 年代初至80年代末)


为防止金融业的过度竞争,美国对信贷产品提供主体的经营范围、贷款条件和消费信贷利率进行了限制,导致消费信贷市场格局出现了分化: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高信誉客户,提供高额度信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高频次消费信贷服务;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开展基于主业的消费信贷业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局限于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入 80 年代,美国市场利率大幅攀升导致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急剧上升,消费信贷的利润空间迅速压缩。为了维持消费金融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机构逐步放松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管制,启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浮动利率贷款,同时放宽提供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


在这一阶段,大量的机构得以涌入消费金融市场,致使市场竞争度大幅提升,众多消费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纷纷拓展外延服务。商业银行依然是市场主导机构,份额维持在50%左右;金融公司排名第二,份额约为20%;信用社份额在1978 年达到最高值14.6%;储蓄机构份额于1985 年达到历史最高点9.4%。


此外,这一阶段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开始了兼并风潮,约2 250 家征信机构经历了大洗牌,最终形成两大阵营:Experian、Equifax 和Transunion   组成的三巨头征信公司阵营与300 多家小型征信公司构成的阵营。80 年代起,三巨头开始广泛使用FICO 评分模型,借款人分数越高表明其信用风险越小。相关数据库在80 年代覆盖了全美所有消费者的全部信用活动记录,每年发布超过10 亿份信用报告,营业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FICO得分进行选择性放贷,极大地降低了违约风险。信息技术进步大幅缩短了消费信贷的审批流程,消费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率取得了飞跃式提升。


3. 创新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革新,信用消费逐渐盛行。据统计,美国有1.73 亿信用卡用户,共持有约15 亿张信用卡,人均持卡量超过 8 张,每个家庭平均负债1.2 万美元,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卡贷款余额高达 1 万亿美元。随着一级信贷市场日渐饱和,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应运而生,以消费信贷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证券所占比重不断上升,2002 年达到顶峰,占比 31.5%,而同时期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降至33.5%,金融公司份额下滑至15.3%。但资产证券化蕴含了极大的信用风险,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此类证券的市场份额急速下跌,至 2014 年仅剩1.5%。在次贷危机发生时,政府积极担当起救市重任,直接介入消费信贷市场,成为消费金融市场新的供给主体,所占市场份额迅速上升,达到25.0%。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美国消费金融呈现从线下往线上迁移的趋势,P2P 平台因其完全线上的运营模式备受关注。P2P 平台无需设立线下的物理网点,不需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支付保险费用,同时流程自动化执行也相比传统商业银行降低了手续费用。这使得P2P 平台能够将节省下来的开支反馈给借款人和投资人,帮助借款人以优惠的贷款利率迅速获得借款,同时给予投资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以美国最大的 P2P 平台--Lend-ing Club 为例,借款人贷款利率为 14.80%,同期传统商业银行为21.64%;投资人回报率为8.60%,同期传统商业银行为0.06%。


此外,大数据挖掘技术大幅提升了美国征信行业信用评估模型的精确度。20 世纪 80 年代的信用评估系统主要采用基础类型数据,如个人的信贷账号信息和财政判决信息,能够对样本量中 76%的个体进行信用评分,其余 24%的个体因为数据缺失或数据与个人信用状况相关性不强而无法进行甄别。但随着大数据征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这24%的个体能够通过大数据挖掘而被进一步识别。其原理是利用了数据的长尾效应,使得征信数据范畴不再限于“金融属性”,更多“非金融属性”的替代数据被纳入体系,如个人水电煤费账单、其他日常账单、公共部门记录、购物习惯、社交媒体、 位置数据和网络追踪等。以美国P2P 平台 Lending Club 和 Karrot 为例,Lend-ing Club 主要采用主流的替代数据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划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达到规避逆向选择风险的目的;而 Karrot 将信用评估模型的数据源扩大至信息流(eBay、Amazon)、现金流(Paypal)、 物流(UPS)、社交网络(Facebook、Twitter)和记账软件(QuickBooks)等类型数据,从而将消费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分数门槛由传统银行的 680分及 Lending Club 的660 分降至550 分,有效地通过大数据征信识别出潜在的优质借款人,从而为更多借款人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


三.美国消费金融的成功经验总结


通过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的梳理,本文认为美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主要受益于四个方面:法规与政策的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金融供给体系多元化以及信贷产品类型多样化。


1. 法案与政策的完善


战后,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增加国家预算中的财政支出额以及向各类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措施方法极大地刺激了生产,引导经济趋于繁荣,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行业的法案,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


2. 征信体系建设


美国在 20 世纪初便开始构建个人信用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征信的国家之一。20 世纪 60年代——70 年代,征信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为了维持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制法案,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等。目前而言,美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经非常完善,覆盖全美近 85%的人口。其征信体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全面性。美国的征信体系涵盖了信用卡违约、社会不良记录、网络购物信息、社交信息等诸多方面,并不限于金融维度,而是切实形成多维度数据结构的社会征信体系。第二,共享性。美国不同行业乃至不同企业之间的信用记录可以进行共享。20 世纪 80 年代,三大巨头征信公司便实现了彼此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为整个征信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通过串联金融信用数据、消费数据及社交数据等各类数据,征信体系评级的科学性大幅提升。第三,渠道多样性。美国征信体系的信息收集渠道涵盖了线上和线下,彼此相互促进。即便数据发生遗漏,也能通过反向促进帮助渠道升级,从而利用新手段补足缺失的数据。


3. 金融供给体系多元化


20世纪70年代,美国消费信贷的供给主体出现明显分化,商业银行仍是主要的消费信贷提供方,但市场份额却在下降;金融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抢占市场,进入到 20世纪90年代还出现通过大量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情况。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的优势在于其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点、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专业的品牌形象;金融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依托汽车销售,如通用等汽车厂商为了推销汽车,创建了金融财务公司为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支持,其分期付款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信用社因其合作性质,可以享受到政府税收优惠,主要为信用社会员提供消费信贷服务;资产证券化最初仅限于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后来逐步扩大到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和设备租赁等方面,迎合了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贷款资金支持。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充分满足了消费者各类消费需求,同时促进了消费金融市场供给端竞争,促使消费信贷产品进一步创新和优化。


4. 信贷产品类型多样化


按贷款用途的不同,消费信贷产品可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需要进行不动产抵押,而购买不动产具有投资性质,因此美国的消费信贷产品通常不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是指为购车消费者提供的贷款服务,期限一般为36-48 个月,贷款利率固定,一般为分期付款。信用卡贷款最初由零售商发放,旨在促进零售商的主业销售,但规模较小;随着银行信用卡的普及,商业银行迅速成为信用卡贷款的发行主体,信用卡贷款用途也随之日益广泛,可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助学贷款通常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用于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教育,贷款期限一般为10 年。耐用消费品贷款通常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电器、 家具、健身器材等耐用消费品,这类耐用消费品相比汽车而言相对便宜,贷款期限通常为3 个月——6 个月。其他个人贷款还包括旅游消费贷款、医疗贷款、结婚贷款等,针对消费者生活中的不同消费需要开发针对性消费信贷产品,旨在通过消费信贷产品的细分来覆盖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四.对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通过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及成功经验的详细分析和总结,本文认为我国今后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应当借鉴以下四个方面:


(1)加快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规范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在缺乏法定约束的情况下,借贷双方权益将难以获得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加快健全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以便规范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借款人、担保机构和征信机构的行为,监督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完善全国性征信体系的建立


我国于2006 年初步完成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并实现全国联网运行,但截止2014 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拥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3.5亿,仅占总人口的 25.5%,远低于美国 85%的征信人口覆盖率,我国大量居民游离在央行征信体系之外。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互联网式民营征信机构参与到征信体系建设中来,成为全国征信体系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消费者的全面覆盖及政府公共数据和民营市场化数据的共享。


(3)多元化消费金融供给主体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我国便尝试通过立法推动消费信贷发展,但法律限定消费信贷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为商业银行。从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成功经验来看,供给主体应避免单一化,政府应逐步放宽消费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让更多机构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以便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贷款服务。


(4)多样化消费信贷产品类型的开发


我国消费信贷产品结构较不合理,这与我国供给主体单一化有关。由于我国消费信贷产品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而银行放贷通常需要抵押担保,因此我国消费信贷产品一直以住房贷款为主,占比高达41.6%。这样的产品结构不利于分散风险,且通常只有收入水平较高、拥有自有住房的消费者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因此,为了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程度,消费金融机构应加快开发新型消费信贷产品,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来源:《现代管理科学》2016年第6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赵旭、周菁、赵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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