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并单保函”需谨慎㈠

2016-06-13 11:331920

海运实践中,常常遇见各种保函,比如电放保函、提单保函、并单保函、分单保函、换单保函等。在不同发货人、同一收货人的情况下,考虑到发货人分开报关的退税便利或者是收货人在目的港节省换单费等,会向船公司申请提单合并,并应船公司的要求出具并单保函。


海运实践中,常常遇见各种保函,比如电放保函、提单保函、并单保函、分单保函、换单保函等。在不同发货人、同一收货人的情况下,考虑到发货人分开报关的退税便利或者是收货人在目的港节省换单费等,会向船公司申请提单合并,并应船公司的要求出具并单保函。        

并单保函是托运人在起运港要求船公司分票发送舱单数据给海关进行报关,但合为一票提单提货时所出的保函。并单保函要求合并提单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必须一致,且并单的件数、重量、体积和箱号必须是各分单之和。        

发货人和货代公司在签发并单保函时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合并提单中有一方收货人没有收到应由买方支付的货款的情况下,签发并单保函有可能要对未收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两票货物并一单
并单保函出问题

贸易公司A委托货代公司C出运一票纺织品货物,同时贸易公司B也委托C公司出运一票纺织品货物。货代公司C接受A、B两家公司委托后,向货代同行H公司发送货运委托书,委托H向船务公司T订舱。T公司订舱的材料上显示的托运人均为B公司。   

随后,A公司向国外买家S开具了商业发票。船务公司T签发了托运人为B公司的提单,提单载明货物为纺织物,装于一个40尺高箱,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S。提单签发后,C公司将正本提单交付于B公司。B公司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提单邮寄给了L某。L某称其收到提单后即交给S用于提货。        

期间,B公司向货代公司C出具并单保函,明确要求将B公司的货物和A公司的货物并单出运,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货代公司C于是想货代同行H公司出具了同样内容的并单保函,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B公司和C公司表示出具并单保函是根据Z某的指示,但Z某对此予以否认。        

因未收到货款,A公司将C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C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的货物损失。        

与A公司的诉讼案结束之后,B公司和C公司将L某和Z某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称L某和Z某隐瞒了收货人未向A公司全额支付货款的信息的情况下,B和C出具了并单保函,L某和Z某拿到正本提单后,提取了货物,构成不当得利,致B和C遭受经济损失,要求L某和Z某共同返还前案中B和C已向A公司赔偿的货物损失。

Z某辩称,其仅为L某的翻译,且B和C陈述不实,B和C对于货物并单的事情是明知的,并单属于C公司的习惯做法,通常一个箱子仅出具一份提单,Z某并未要求B和C出具并单保函,按惯例均是B和C自行合并提单,Z某为告知过B和C收货人已将A公司的货款全额付清,没有要求B和C将提单邮寄给L某。       

L某辩称,其并非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只是代乌克兰的收货人到中国订货,仅为贸易中间人,收货人未支付前案货款的原因是A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也曾要求收货人支付货款,但遭到收货人拒绝,Z某确为其在中国的翻译,并非贸易中间商。

断案
被告不构成
不当得利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两被告L某和Z某是否存在不当得利,应否向两原告B和C返还该利益。        

举证责任在于两原告。两原告主张,两被告取得的财产利益是A公司发运的货物,导致两原告向A公司承担了赔偿货款的责任。然而在案证据仅能认定Z某是L某的翻译,不足以证明Z某指示两原告出具并单保函,并将正本提单邮寄给L某的事实,Z某从未取得过涉案正本提单,也没有提取A公司发运的货物或者收到货物买方支付的货款,不能认定Z某取得了财产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L某实际提取了A公司发运的货物或是货物的买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买方将货款支付给了L某,因此,也不能认定L某取得了财产利益。        

据此,在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获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被告存在不当得利,两原告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要求两被告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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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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