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 | 行李物品“暂存”公告是跨境电商新政配套规定吗?

2016-06-02 14:591937

6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14号公告)正式实施,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国海关办理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暂存手续。此公告并非针对跨境电商和代购出台的新规,不是所谓的跨境电商新政配套规定,与国务院税则委员会近期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调整没有关联。

来源:外贸经理人综合整理自:海关发布(ID:haiguanfabu)、 海关总署监管司、中国海关杂志


6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14号公告)正式实施,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国海关办理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暂存手续。此公告并非针对跨境电商和代购出台的新规,不是所谓的跨境电商新政配套规定,与国务院税则委员会近期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调整没有关联。


关于暂不予放行的旅客行李的处置规定的原则,在海关总署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即有所规范。但随着时代变迁和法制发展,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需要进一步廓清范围,明确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权利、责任、义务,一方面满足国家对进出境管理的必须要求,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公告适用的范围多属于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情形,包括无法当场缴纳税款、无法当场提供必须的许可证件、无法当场确认行李物品属性等,仅适用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这一进出境方式,不适用于邮递、快件等进出境方式。公告还明确了相关暂存凭单的填写及办理规范。

在此之前,海关办理此项业务的单证为《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自2005年起已使用十年有余。因其在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配套的制度进一步规范,为此,海关总署制定出台了14号公告,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替代《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


上述公告及措施与国务院税则委员会近期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的调整没有关联,后者是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的调整。


此外,海关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的监管原则如下:

(一)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但超出免税额度,可征税放行,或办理退运手续。


(二)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可按货物办理通关手续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延伸阅读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2016年第14号公告(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外贸经理人综合整理自:海关发布(ID:haiguanfabu)、 海关总署监管司、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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