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的思考(防范措施篇)

2016-05-26 10:011698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思考是多层次多视角的,从监管者视角出发与投资者视角出发,“风险防范”的内容是完全不相同的。本文所讲的风险防范更倾向于从监管者的视角出发。

文章来源:金茂法律评论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思考是多层次多视角的,从监管者视角出发与投资者视角出发,“风险防范”的内容是完全不相同的。本文所讲的风险防范更倾向于从监管者的视角出发。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思路可以归纳为“两大核心、五个方面”。

 

一、两大核心


“两大核心”指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信息公开”。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核心”从逻辑上并不是并列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风险防范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风险防范的核心手段。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生态链的基础,也是金融风险最终的承担者,而且是整个生态链中风险承受力最薄弱的群体,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应该是金融风险防范的出发点,也是最终落脚点。

 

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金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并不是消费行为的终点,二次“变现”才是消费行为的终点。

 

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在于保护其购买金融产品的权利,还在于保护其二次变现的权利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市场因素应当排除在外)。

 

(二)信息公开


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交换平台,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拥有更强的信息交换能力。

在信息交换不畅的技术条件下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而利用信息不对称则是相当一部分金融风险的源头。

 

互联网技术条件下的信息交换则可以非常接近完全对称。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的信息公开,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所致风险的发生。

 

二、五个方面


从风险防范体系搭建的角度出发,可以分成五个方面来思考防范体系的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维权与企业自控。如下图所示:




越是成熟的防范体系中,政府监管所占的比重越小,而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比重则越大。反之,越是不成熟的体系中,企业自控所占比重越小,而政府监管所占的比重越大。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中,更为依赖政府监管,其他几个方面相对于政府监管所起的作用来说微乎其微。但是笔者认为,政府除了自身实施监管外,还应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虽然在强制力上有绝对的优势,但是在技术能力上则处于绝对的劣势,这种劣势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政府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尤其当政府需要面对海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时,这种信息不对称劣势会更加明显。所以,政府应当借助拥有同等技术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其他社会第三方机构(社会监督),引导他们在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发挥作用的关键核心,并不是要二者代替政府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而是引导二者利用其技术优势与平台,消弭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防范风险。

 

三、具体防范措施


笔者认为以下防范措施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一)信用评级制度


最近商务部联合中国网推出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评级的标准,参与评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上报相应信息,并且经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征信公司(大数据金融)及评级公司的审核,评级结果会予以公示。

 

如果信用评级制度得到普及,那么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欺诈类风险的发生数量——这会压缩欺诈类平台的市场。同时,评级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流向问题平台的资金数量。

 

(二)第三方审查制度


可通过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第三方专业人员出具审核意见书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式、财务模型、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这可以对存在明显违法性或经营性风险的平台予以及时发现并纠正。

 

(三)征信机构监控制度


监管部门可以借助大数据金融平台(征信公司)的数据分析,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及时的监控。如果征信公司可以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数据端口以及第三方支付、银行结算中心等端口,那么征信公司的监控甚至可以达到即时。

 

(四)消费者警示制度


消费者警示制度是指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了某些标志性特征但尚未“垮台”前,对消费者进行的信息警示。例如,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推出投资回报率畸高的产品、超过合理限度租用办公场所、以传销模式推广业务、信息披露严重不完整等情况时,应当有信息平台对消费者进行警示。

 

当然,这种警示并非只能由政府来完成,也可以通过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

 

(五)其他风险防控制度


1、建立数据库或服务器托管制度


数据库与服务器托管其实是基于已经比较成熟的“云技术”,将散点的碎片的数据从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控中转到云计算服务商的掌控中。

 

根据目前的实务中发生情况来看,经常发生携款潜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连同充当服务器的电脑一起带走的情况。由于投资人签订的往往是电子合同,一旦服务器遗失,那么投资者就会限于权利证明缺失的不利境地,所以建立数据库或服务器托管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数据库与服务器托管也便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建立电子合同签署、归档、备份制度


电子合同的归档备份体系与数据库托管是密切关联的,数据库托管解决的是数据“存在哪里”的问题,电子合同的归档备份解决的是“存什么”的问题。

 

除了对电子合同的内容进行归档备份外,还应对电子合同签订的时间、签订终端地址、电子合同最终修改时间等电子合同形成的相关信息进行不可删改的摘要记录并备份,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备考。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非常容易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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