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跨境金融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2016-05-15 21:042227

随着自贸试验区的设立、人民币加入SDR,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发债、跨境并购、跨境融资等创新业务不断涌现,现以投资标的为线索,简要介绍跨境金融业务。

来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随着自贸试验区的设立、人民币加入SDR,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发债、跨境并购、跨境融资等创新业务不断涌现,现以投资标的为线索,简要介绍跨境金融业务。


股票


股票是跨境金融业务的重要投资标的,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B股是最早向境外投资者开放的股票类型,2001年以前仅限境外投资者买卖,此后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为进一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2002年底,我国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A股市场。


2011年又推出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即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以离岸人民币投资境内A股市场。


为开辟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的渠道,2013年由招商基金、中信期货、中信证券国际(香港)共同成立了首只QDII跨境套利专户。此后,QDII制度成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交易所上市证券的重要渠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也先后发文规范其监管机构的QDII业务。


2015年12月,央行下发文件允许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采用人民币的形式投资境外的人民币资本市场,RQDII机制正式推出。


为进一步加强境内外资本市场互动,2014年11月沪港通制度下的股票交易正式开始,上交所和港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据媒体报道,深港通也将在今年内推出,沪伦通也在筹备当中,可见,未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连接度将不断加深。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即QDII2制度)原计划在2015年底推出,但因国际经济形势的原因暂缓实施,原计划允许上海、天津、深圳、重庆、武汉、温州6个试点城市的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开展境外投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不动产等各类资产。


债券


2005年境外投资者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场所产品,2016年央行进一步放宽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对国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QFII/RQFII获批机构,港澳台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无需事前审批即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对交易无额度限制。


除了债券交易以外,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国还允许境内外机构跨境发债,境内机构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可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和人民币债券(简称点心债),并允许发债资金100%回流国内使用。境外机构允许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简称熊猫债),可调往境外使用,也可借给境内子公司使用,且不计入外债额度。


根据2016年央行下发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文件,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在净资本1倍的额度内(中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从境外融资,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可使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政策,在净资本2倍的额度内向境外金融机构或自然人跨境融资。外资企业也可以在投注差(投资额和注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的范围内从境外融资,但外债的使用需遵循外债使用管理范围,即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可用于投资境内证券交易等禁止性用途。


基金


跨境基金认购主要通过QFII/RQFII、QDII/RQDII制度和中港基金互认制度实现。2015年7月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正式实施,初始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同年底首批互认基金注册完成,3只北上4只南下。以上三种制度设计都仅限于在交易所上市的基金产品,对于私募基金,目前尚未有正规的业务渠道开展,但利用QFLP\QDLP\QDIE等制度(后面将会提到)可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现投资私募基金的目的。


贷款


在经常项下,以贸易为基础的跨境贷款融资是跨境金融的重要业务领域,从最早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到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和项目直接发放贷款,以及金改区内企业直接向境外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跨境贷款业务已越来越成熟,但贷款资金的使用要遵循严格的制度,不可用于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同一非金融机构名下的FT账户和境内其他结算账户之间,允许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作为FT账户跨境融资的一项特殊功能。


金融衍生品及其他特殊资产


金融衍生品主要通过国内几个主要的交易市场实现跨境交易,但受到严格监管,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经批准的境外机构可参与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外汇交易品种的交易。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允许境外交易者和经纪机构参与中心上市的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的期权和期货衍生品。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允许国际投资者参与场内黄金现货买卖,并开展现货黄金租借、质押等业务。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汇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非上市公司股权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标的的跨境业务,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和对外直接投资(简称ODI)两种。


改革开放早期,我国为了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开发建设,允许境外机构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境外资本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结汇入境,但资本金的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仅能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至今只有三类外资企业可使用资本金对外股权投资(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ODI则以注册资本金投资境外机构,外海收益可以利润分红方式实现回流。2011年上海率先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简称QFLP),随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前海先后实施。深圳QFLP政策由深圳人行、前海管理局等6个部门联合审批,允许境外GP在境内外募集本外币资金(LP)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与之相反,2012年上海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简称QDLP),随后天津、青岛、深圳前海(深圳取名QDIE)也相继推出类似试点,境内PE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直接对外投资,且对境外投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但目前额度只有25亿美金。


此外,境内自然人在5万美金额度内,对购付汇资金的使用用途不作限制。跨国企业集团人民币资金池和外币资金池,在一定额度内,境内外主办企业账户间资金可自由进出,无需申报,理论上可适用于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各类用途。


来源: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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