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新政:多维拓展融资功能
2016年5月5日新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通过延伸适用范围、延长有效期、实现可转让等方面的改进升级,多维度拓展了国内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为贸易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能。
来源:贸易金融(ID:trade_finance)
2016年5月5日新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通过延伸适用范围、延长有效期、实现可转让等方面的改进升级,多维度拓展了国内信用证的融资功能,为贸易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能。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使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市场日益活跃,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此形势下,2009年以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迅猛。2015年开证金额达到1.96万亿元。同时,经济转型升级,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对支付结算品种提出新的要求。1997年《办法》对于国内信用证的用途、期限、流通、转让、融资等方面的限制,在交易安全和融资功能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企业使用的积极性降低,因此受到银行和企业的冷落,在国内贸易中推广不力。
最近颁布的新《办法》从国内信用证业务流转全链条对商业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包括开立、保兑、修改、通知、转让、议付、寄单索款、付款、注销等各环节。这次修订之后,国内信用证的功能在操作规则方面得到升级,适用范围更广,应用方式更灵活,从而可以适应新时期的金融需求,加快融资转让,优化收入结构,提升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充分发挥简化流程、疏通环节的作用。
首先是放开了服务贸易领域的信用证业务。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涵盖了市场上主要的服务行业,包括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大大扩展了国内信用证业务适用的范围。
新《办法》明确规定国内信用证可以被转让,允许商业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提高了信用证结算工具的灵活性,不仅进一步与国际信用证惯例和实务接轨,而且使得国内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票据的转让功能。在业务实际操作环节,国内信用证的转让功能不但可以使申请人的操作更加便利,也可以使银行在授信业务中的选择更加灵活,为替代流动资金贷款份额提供了有效工具。
同时,新《办法》不再对国内信用证有效期进行明确限定,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放开了对半年有效期的限制,平衡目前银票在可能融资期限上的优势。而且,新《办法》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大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可以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自主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保证金的比例。此外,明确将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交由银行自主制定。新《办法》也提升了银行的独立性付款责任。
在今天的贸易融资业务中,国内信用证融资已成为重要组成部分。从实际交易中看,上下游供应商或经销商较多的行业企业更需要国内信用证结算,这些行业包括船舶、纺织、化工、电子、汽车、钢铁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证融资创新步伐加快,新的业务品种不断出现,除了传统的外币国际信用证融资之外,也出现了国内信用证融资。随着新《办法》的颁布,国内信用证业务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在商业银行推广的过程中,国内信用证的种种优势会得到充分发挥,为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为贸易经济的繁荣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