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及效力

2016-04-14 16:412006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律邦融安整理自法盛金融投资。


裁判摘要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


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公报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银大公司提供担保的承诺应为有效。虽然本案的《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于2005年,但本案涉及的《备忘录》以及银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签订于2006年10月,故本案应适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 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


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此外,关于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关于“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因此,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


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有效。可见,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银大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被上诉人中建材公司应为善意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无须举证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故在上诉人银大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中建材公司存在恶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中建材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中建材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可见,上诉人银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银大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银大公司上诉关于其法定代表人何寿山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故何寿山对外担保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担保的上诉请求以及被上诉人中建材公司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不能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要求银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邦融安整理自法盛金融投资。


0
标签:公报 效力 案例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亚洲保理荣获2024年度行业贡献单位奖及大湾区普惠金融领域典型案例

2024-11-15 10:21
51305

工信部公示提升减负成效典型案例:金川集团供应链金融实践案例入选

2024-11-11 15:00
59720

工信部开展案例征集 涉及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供应链金融等创新型服务模式

2024-11-06 14:31
54423

最高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08-28 13:06
109277

工信部组织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征集工作

2024-07-30 11:26
48207

首单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案例正式落地

2024-07-01 12:39
51879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