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这些重要海关政策,你应该知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并提出2016年的重点工作。贸易方面,针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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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并提出2016年的重点工作。贸易方面,针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针对进出口下滑的现状,在进出口政策、电子商务、优化贸易结构、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便利化等方面提出要求;针对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出加快进程,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等。
2016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令2016年第34号),并于4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有利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鼓励政策、监督管理等内容,规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发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1号),公布了对英伟达半导体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英伟达电视娱乐一体机”、索尼电脑娱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虚拟现实游戏头戴设备”共两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旨在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本次修订主要对部分申报栏目名称、申报商品项数上限等进行调整,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申报项目,反映了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和监管的新要求。
2016年3月15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进行进一步规范。规范相关事项包括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审批依据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本规定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需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单次交易和年度交易的限额及征税方式,退货对税收的影响等。近日,财政部联合其它10部门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对于个人物品的进口渠道,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并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进境物品由原来的四大类调整为三大类,并分别对应15%、30%和60%的税率。
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以期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效率。该公告的发布有望打破企业与海关在系统对接、报送数据时存在的瓶颈。目前,如果企业需要开发相对应的数据对接端口,尚需要进一步和相关部门明确系统数据交换的细节等问题。
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13日发文并实施《关于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事项停止实施审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5号),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海关不再进行审批。
2016年3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旨在落实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该通知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申请的受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受理程序包括负责人、文件收集和报送时间、文件提交样式、审查等;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动态调整、绩效评价和分析、事项变更等。
海关总署于2016年3月9日发布《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此举有利于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
深圳海关在全关区推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试点
深圳海关于2016年3月28日发布《深圳海关关于在全关区推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试点工作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旨在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告规定试点工作以企业主动自愿为前提,围绕近3年在深圳关区开展进出口活动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规定开展自查,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协助开展审查。企业在主动披露书面报告的同时,也需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主动披露的企业,深圳海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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