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3月报—数量规模双升,收益率水平再创新低
3月信托市场概况 发行概况: 数量规模大幅回升,节后效应明显
3月信托市场概况
发行概况: 数量规模大幅回升,节后效应明显
来源:格上理财 (剔除证券投资类和单一信托类)
根据格上理财统计,2016年3月,共46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成立189只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产品,纳入统计的151只产品总规模为600.25亿元。产品数量环比上升20.85%,同比下降7.35%;产品规模环比上升68.57%,同比上升53.45%。2016年3月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规模均较2月有大幅提升,呈现继续回暖之势。
2016年3月,规模数量双升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1)节后效应,每年春节之后的第一个月,信托公司业务开展较为活跃;2)3月份证券市场的回暖,金融市场类信托成立规模大幅上升。然而,实体经济依然疲软,优质资产端难寻,信托行业继续在转型创新道路上曲折前进,新业务增长点还有待进一步探索。2016年3月信托产品发行前三甲分别为四川信托、万向信托、平安信托,发行数量分别为37只、12只、10只。四川信托本月发行数量再次夺魁。
资金投向: 金融市场类位居第一,基础产业类降幅最大
从资金投向来看,本月金融市场类产品发行数量占比33.45%,位列第一;基础产业类占比18.31%;工商企业类占比8.80%,房地产类占比8.45%。本月,金融市场类占比有所上升;而基础产业类、工商企业类、房地产类项目成立数量均有所下降,其中基础产业类降幅最大,降幅达9.39%。
3月,证券市场出现回暖迹象,信托投向金融领域的力度有所加大,因此金融市场类信托占比进一步提升。反观传统融资类业务,一方面,优质的资产端依旧难寻,信托被动收缩其传统业务;另一方面,基于风险谨慎性的要求,信托公司主动收缩其传统业务的规模,以防范系统风险。目前,尽管基础产业类项目日益稀缺,但信托公司对基础产业项目的风控标准却并未降低,这是造成基础产业项目规模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
收益率统计:收益率水平继续探底,再创新低
从产品收益水平来看,本月发行的产品存续期从5个月到7年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从4.9%到9%不等,整体平均收益率为7.34%,较上月7.82%大幅下跌。
从资金投向上来看,房地产类收益率居首,为8.29%,基础产业类、工商企业类、金融市场类收益率分别为7.7%、7.68%、6.79%。和上月相比,房地产类收益率由上月7.94%上升到本月的8.29%,涨幅4.41%。而其他领域的收益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工商企业类降幅最大,达到6.46%。本月房地产类收益率上涨,或是受到3月份一二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的影响,房价上涨刺激了部分房企投融资需求的增加。
然而从整体来看,资金面宽松的局面持续存在,基准利率仍然保持低位,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较宽,信托利率继续下行也是大势所趋。
产品流动性:整体流动性有所上升
从产品流动性来看,本月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短期产品占35.83%;1-2年(不包含2年)的占14.17%;2年的占29.17%;2年以上的占20.83%。总平均期限为23.2个月,较上月的26.3个月有所下降,整体流动性有所上升。本月产品期限最长的是苏州信托-华荣H1601,产品期限7年。
行业热点事件
信托业协会下发2016年行业发展专题研究重点课题
自2012 年以来,中国信托业协会就开始主导启动信托业重点课题研究工作,从而引领和推动了行业研究工作的发展,其研究成果为监管部门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信托公司立足于信托制度开拓新业务、加快转型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探索路径。近日,信托行业协会向68家信托公司下发了2016年行业发展专题研究重点课题竞标工作的通知,其中协会确定了10个课题作为行业发展专题研究的重点课题。
2016年的十大课题分别为: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信托业转型研究;2、人民币汇率改革背景下的信托公司海外业务创新研究;3、信托产品登记及信托受益权流转创新研究;4、信托公司上市制度研究;5、金融机构间家族财富管理产品供给比较研究;6、并购信托研究;7、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信托运营机理与制度保障研究;8、互联网信托制度设计研究;9、信托公司投贷联动业务研究;10、《慈善法》背景下的公益信托研究。
整体来看,这十大课题不少契合了当下热点,重点研究此类课题,有利于信托公司寻找转型新方向。
《慈善法》出台,或将激活公益信托
经过漫长的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尘埃落定。3月16日,《慈善法》正式出台。不但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同时也将信托公司正式加入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慈善法》最大的进步在于,引入了市场机制,单列慈善信托,并对慈善信托主要做了三个规定:一是明确了慈善信托备案制度,并明确了备案部门是当地民政部门。二是确定受托人的范围,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并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三是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并且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此举不但有利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或将激活《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并有可能引导出现专门以公益信托为业务导向的信托公司。
近期优选产品
中泰信托-泰保4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4个月,7-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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