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协会闭门会议讨论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何晓晴 |2016-03-17 13:29581

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下称“互金协会”)3月25日挂牌日的临近,相关基础建设工作亦在紧锣密鼓推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何晓晴北京报道


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下称“互金协会”)3月25日挂牌日的临近,相关基础建设工作亦在紧锣密鼓推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互金协会于3月10日在北京召集近30家拟发展会员单位就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初稿)(下称《规范》)召开了一场闭门研讨会。央行科技司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标委)有关专家也出席了当天的会议。


据与会人士介绍,“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仍然属于资金的融通,是一种信用交易,存在相应的金融风险。因此,要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与自律。而监管与自律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


该人士强调,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承担着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的义务,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与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和其他利益。与此同时,互金协会基于对会员单位更高的要求,在借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监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规范》。


“其目的就是淡化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中介的角色,强化信息中介的定位。”该人士如是说。“不仅如此,《规范》对投资人保护和借款人保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规范》对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做了细化要求。


另据有关专家透露,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标准体系的改革,金标委新设了团体标准这个新项目,其制定主体是社会团体。“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赋予了互金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的职能。将来,条件成熟时,《规范》也有望上升为行业标准。”该人士称。


三次讨论形成初稿


上述与会人士表示,《规范》的出台是为了落实《指导意见》的精神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细化。


其中,《公约》要求会员加强信息披露。从业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交易模式、参与方权利和义务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和用户能够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强化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求。


“这样,投资者通过从业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对外发布的信息,可充分了解投资对象,从而优化投资行为。而从业机构也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减少公司与投资者间代理问题,增加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该人士说。


另据该人士透露,《规范》编制过程历经多次会议研讨、与多家从业机构单独讨论、初稿编写和内部征求意见几个阶段。


2015年10月,协会组织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大型互联网企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影响力的P2P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等在内的多家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展开了第一次讨论会,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大体框架内容达成初步共识,并形成了简要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


随后,在第一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协会组织各家参会单位的与会代表按照“分类分级”的思路把P2P、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机构和产品层面上可能披露的信息详细列出并综合考虑各家机构的披露意愿确立了等级。


此后,协会再度举行了单独讨论会,分别组织多家从业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单独讨论,充分征求各家机构对披露内容和披露等级的意见。


在上述与会人士看来,《规范》的出台是推动新型的信息中介的一个“抓手”。从行业自律角度来看,设定了行业“底线”,提醒行业创新风险。同时,也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缓冲带”。


该人士强调,《规范》除了提出投资人保护以外,也明确表示要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相比之下,后者的保护尚没有引起重视。目前,国外已有明确的条款进行借款人保护,而国内从业机构催债手段并不规范。“希望以此为契机,加强借款人保护,让借款人真正知道承担的成本。”该人士称。


该人士认为,把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披露纳入统一范围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话题。“目前,平台产品信息披露的一个薄弱环节就是风险提示。而《规范》要求充分利用自律手段进行风险防范和反欺诈。”该人士如是说。“依靠集中式的信息披露平台和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各平台之间具有可比性。”


分级分类细化要求


有知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实际可操作性,《规范》明确了分级划分信息披露要求,分别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据介绍,《规范》按照分类原则,总结各个业态从业机构披露信息共性的基础上和所特有的项目或产品信息进行分类,从项目或产品层面对披露信息要求进行细化。


“总体来讲,信息披露工作分别包括机构层面和产品层面两方面的信息。鉴于目前很多平台名字比较接近,通过充分的基本信息披露来说明‘我就是我’。同时,《规范》对重大事项也会有清晰的界定。”该知情人士强调。“而平台运营信息指标设定则融合了当前的监管规定。各项指标有助于监管机构和公众能够随时跟踪平台的基本状况。”


其中,针对P2P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定期更新多项平台运营信息,涉及交易总额、累计违约率、平台项目逾期率、近三月项目逾期率、借款逾期金额、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规范》还指出,P2P从业机构应当在项目上线后,披露P2P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规范》也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了自然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就个体借款人与机构借款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区别规定。


前述知情人士直言,目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整体规模不太大,尚没有引起充分重视,但是,因为其没有约定投资回报,信息披露也相对落后。因此,也有必要加强信息披露自律。


在《规范》提出的具体要求中,除了应当披露平台融资项目总数、平台融资总金额、平均项目融资额度、平均满标时间等基本要素以外,还特别强调了平台风险提示信息,分别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认购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


此外,在消费金融从业机构要求披露的平台运营信息中,分别包括消费金额产品类型、消费金额总数、平台催收管理、平台风险提示信息;产品信息中,则包含了产品名称、产品应用领域、贷款额度、初始借款本金以及提前还款方式及收费等14项指标。


(编辑巫燕玲 邮箱wuyl@@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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