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总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2016-02-29 11:08254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扣押侵犯其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申请,则一次申请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并相应提供一次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权利人向海关提出扣押侵犯其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申请,则一次申请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并相应提供一次担保。相对于一般的担保,知识产权总担保的相关规定简化了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手续,同时减轻了权利人的资金压力,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成本,给权利人带来便利。

  (一)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依职权调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依申请扣留模式不适用总担保;涉嫌侵犯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情形不适用总担保。

  (二) 申请总担保的程序

  1. 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若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则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由银行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权利人应当向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总担保保函样式请见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zscqbh/index.html

  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出具总担保保函的银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总担保申请书(总担保申请书样式

  请见海关总署网站

   银行出具的总担保保函

   仓储处置费清单(仓储处置费清单样式

  请见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受理总担保的部门和通讯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30

  4. 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申请

  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总担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总担保申请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 总担保的运用

  自海关总署核准权利人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权利人根据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请求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有关仓储处置费仍应由权利人按照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申请总担保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 总担保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权利人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权利人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而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应当为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2. 总担保金额的计算:总担保的金额是权利人上一年度在海关关口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可能包括海关在前一年度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在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但不包括海关在上一年度扣留未在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

  相关资料链接:

  [1]海关总署网站:向海关总署申请保护

  [2]汇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综述[3]汇业律师事务所:怎样计算海关知识产权总担保的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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