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这11个基本流程,轻轻松松办退税!

王文清、肖春燕、尉岚 |2016-02-25 11:55564

企业要顺利获得出口退税,除了吃透政策外,在当前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办理手续环节简化、政策调整与变化频繁的前提下,理顺整个业务流程对企业大有裨益。

企业要顺利获得出口退税,除了吃透政策外,在当前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办理手续环节简化、政策调整与变化频繁的前提下,理顺整个业务流程对企业大有裨益。 


基本流程


出口企业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至出口退(免)税办理完毕,基本流程大致分为11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企业根据“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有关要求,去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二步:在所属地外经贸部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在所属地海关部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所属检验检疫部门获得商检证书;在所属外汇管理部门获得相应审批文件。

第三步:“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在所属地主管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后,到外汇开户银行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用户操作资格。

第四步:企业在出口退(免)税首笔申报前,应当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前往所属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受理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受理岗在CTAIS或“金三系统”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维护企业基础信息,并保持税企双方备案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企业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开具出口发票。

第五步:企业发生货物出口后,将相关数据录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按照会计规定作销售收入的次月通过远程申报或人工操作,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确认电子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六步: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出口报关单已取消)及形成申报退(免)税的电子数据,向所属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受理岗进行正式申报。由于特别原因无法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第七步: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的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及国内运输单证(以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和购货合同,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八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岗位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预审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台传递至相关审核岗位。

第九步: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岗位审批完毕后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发放企业通知,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下发的退税计划,通过综合管理岗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案例说明


A企业为一家新办的生产企业,2015年10月23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5年11月2日取得“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同年11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了电子口岸入网确认和出口退税资格备案。2015年12月8日以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方式首笔报关一批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当期全部计入外销收入,并按规定在2016年1月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经远程申报比对信息齐全。随后,该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已知2015年12月进项税额10000元,销项税额8000元,上期无留抵税额,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6%。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含当期凭证不齐部分)×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80000×(17%-16%)=1800(元);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10000-1800)=-200(元)。

同时,将收齐信息的该批货物打印报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前期及当期凭证收齐部分)×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80000×16%=28800(元);当期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0(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退税额=28800-200=28600(元)。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A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后,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相关规定,经审核比对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200元,免抵税额12600元。同时,A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后15日内将有关单证整理备案。


风险管理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除按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之后,还应防范操作失误或违规处理带来的风险事项。

1.确保资格完备。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口收汇登记、电子口岸入网资格认定和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谨遵申报期限。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一般不能超过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超过申报期限的可在次月按免税申报,否则,视同内销按征税申报。

3.勿忘备案单证。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作者:王文清、肖春燕、尉岚

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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