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纠纷高发 商机背后响起高能预警
近年来,随着汽车销售市场的日益活跃,汽车贷款比例在央行降息和汽车限购政策的出台后越来越大。由于传统的银行汽车贷款审查时间较长,且不断攀升的车贷违约率向银行敲响了警钟,银行纷纷提高车贷门槛,严格汽车贷款的审批。
今天这篇理论探讨
就来浅析一下汽车金融的问题与对策。
汽车经销商与汽车金融公司往往将购车与贷款两项业务“捆绑”进行,一方面汽车经销商为提高汽车销售的业绩而给予汽车金融公司高额的回扣,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为提高贷款业绩也不断放宽贷款标准,车辆销售与汽车贷款业绩相辅相成,汽车经销商与汽车金融公司存在共生关系。(一)过度追求高业绩与高额回扣
为提高车辆销售及贷款业绩,汽车金融公司“车贷”盲目放宽贷款条件。一是申请门槛低,只要购车借款人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并支付贷款首付,无需常住户口、无需本地房产、无需担保人、无需信用记录等;二是首付比例低,一般达到车款总价的20%即可;三是贷款时间长,一般可长达3-5年,甚至车辆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损耗仍处于贷款期间;四是手续简单方便,审批时限短。车辆经销商常给出诸如“零首付、零利率”等车价优惠、贴息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实际上中间发生的利息由经销商替消费者垫付给金融公司。(二)盲目放宽汽车贷款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设定高额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率以抵御无法回收贷款的风险,因此对贷款违约率具备一定的容忍度。一般车贷的年利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有的甚至高达10-20%,逾期还款还要上浮50%以上。实际上,汽车金融公司低估了收贷存在的风险,为了扩大盈利面,甚至有意提高对高违约率的容忍度,即便部分车贷无法收回,亦可保证基本的盈利收益。(三)设定高额利息抵御高违约率
因贷款无法收回,汽车金融公司将大量矛盾和纠纷引向诉讼和执行程序。由于汽车为动产,即使贷款时对汽车产权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但因贷款时无需本地户籍和本地车牌证照,大量贷款购买的汽车的为外地籍人士,导致诉讼后法院送达困难,司法实践中常见公告送达现象。且该类汽车多前往异地上牌,难以控制车辆本身以求变现价值,90%以上的该类案件均难以执行。且车辆折旧损耗较快,即使可执行也因变现价值不高而导致实际执行率低。该类案件实际上给法院造成较为沉重的负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机关要为汽车金融公司和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埋单”。(四)以司法手段催收贷款大大增加司法负担
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放贷行为,加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内部贷款管理,由银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对过高的贷款利息(法律规定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予以规范和调整;对放贷门槛过低的行为予以监控,根据银行要求汽车贷款需要借款人是常住户口居民,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应参照银行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或异地上牌的车辆贷款予以严控,防止汽车金融公司因追逐高额利息而降低放贷门槛,造成汽车贷款呆坏账过度膨胀。
加强贷前调查和逾期还贷催收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
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大对借款人资质、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按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
要从源头上严把准入关,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客观性进行专业、全面的审查。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或超过三期以上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要积极进行催收,不能无条件将责任转嫁司法机关。
要加强贷款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法律知识培训,防止因工作人员急于追求业绩导致对贷款人及担保物的不规范审查,有效减少并消除后期贷款回收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要引入竞争机制,营造良好的汽车贷款业务环境
汽车经销商为提高业绩,主动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制定优惠贷款方案以吸引购车客户,但因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使其无原则地将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给汽车金融公司,给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因此汽车金融公司要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挑选资信状况优良的经销商合作,营造良好的贷款业务环境。
加强司法宣传,倡导购车者做诚实守信的消费者
强化宣传力度,通过案例报道、专家释法等方式,在电视、平面媒体中广泛宣传,倡导购车者积极按期偿还贷款,做诚实守信的消费者。
另外,法院应强化司法建议预警功能,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汽车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深入调研,并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
来源 | 天河区法院 黄秋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