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以“营运性运输”拒赔?

2016-02-23 09:51 1057

案情刘女士和李某等四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刘女士和同事一起休年休假,准备提前回家过春节。彼此顺道,于是提议以拼车的方式乘坐刘

案情


刘女士和李某等四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刘女士和同事一起休年休假,准备提前回家过春节。彼此顺道,于是提议以拼车的方式乘坐刘女士的轿车回家,费用实行“AA制”:每人先预交200元,油费、过路费、就餐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多退少补。不料,由于下雪路滑,路上轿车发生侧翻,需要120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刘女士收费载客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而保险合同中约定,刘女士的车只是家庭自用,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理赔之列。 

评析: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刘女士与同事“拼车”并不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的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与之对应,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刘女士虽向每位同事收取了200元,但仅仅是预付的油费、过路费、就餐费,且实行平均分摊、多退少补,刘女士不仅没有牟利,甚至倒贴车子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刘女士只是因为顺道,才同意“拼车”回家,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是特定的同事,而非不特定的乘客。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借口免责。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载人致使车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刘女士和四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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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营运性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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