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困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已经被认为是市场竞争的本质。相应地,社会责任行为也开始从个别企业扩展至整条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成为了供应链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参数。
(原标题:跨国企业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困境”)
黄伟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已经被认为是市场竞争的本质。相应地,社会责任行为也开始从个别企业扩展至整条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成为了供应链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参数。供应链上各个企业作为利益共同体,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出现不良的社会责任表现,都可能引发供应链风险,导致整条供应链危机。2014年7月,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虽然从事件调查的结果来看,问题主要发生在上游供应商环节,但该事件对供应链下游食品企业的声誉和财务绩效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福喜事件”并非个案,之前苹果“正己烷”事件、三星“使用童工”事件等均凸显出跨国企业供应链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
一向以承担社会责任自我标榜的跨国企业,为何屡现社会责任危机呢?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耐克等多家跨国企业就先后卷入“血汗工厂”丑闻,引发了全球消费者声势浩大的抵制和罢买活动。起初媒体在揭露这些跨国企业亚洲代工厂恶劣的劳工状况时,他们并不以为意,认为自己只是采购商,无法对其他企业的行为负责。迫于消费者持续抵制,这些跨国企业才意识到自己已无法置身事外,仅仅企业自身确保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供应链主导企业的商品,他们不会去关心这些商品的供应商是谁,原材料来源于哪里。一旦供应链上出现社会责任丑闻,损失最大的往往就是这些供应链主导企业。基于这样的考虑,跨国企业开始关注其全球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表现,一方面逐步放弃过度追求低价采购、及时供应的策略,转而开始给这些供应链末梢企业提供改进空间,帮助它们改善劳工、环境状况。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开始制定严苛的社会责任标准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规制。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主要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合资企业的方式进入其他国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主要在东道国寻找供应商。东道国的供应商为跨国企业提供中间品 (原材料或半成品等),跨国企业通过重新加工或者贴牌生产后将最终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在这一经济过程中,当整条生产链中的任何一环出现有违社会责任的行为时,比如侵犯工人利益或者污染环境等,以消费者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以及其他有社会责任感的公众就有可能抵制购买该跨国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迫于外部压力,作为整条生产链主导的跨国企业就有动力对全球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规制以改善其社会责任表现。具体来说,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和要求会将供应链上的供应商也纳入其中,鼓励和促进供应商采用改善社会责任表现的相关政策,并对其实施适当的监督。供应链社会责任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社会责任审核,即跨国企业派遣专业人员进入供应商企业审查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表现是否符合其社会责任守则(主要包括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的要求,如果供应商拒不遵从标准要求,则可能受到跨国企业终止合同的惩罚。比较典型的相关案例是韩国三星集团近来对中国供应商进行的社会责任规制。2012年8月美国劳工权益保护组织“中国劳工观察”报告称三星集团旗下中外合资企业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国供应商海格国利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存在雇佣童工并强迫工人超时加班的现象。为了应对“中国劳工观察”的质疑,三星第一时间派遣总部工作人员抵达惠州进行现场调查。虽然调查人员并未发现海格国利使用未满16岁童工参与工作,但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许多管理不足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如针对迟到或缺席的罚款制度、加班时间超过法定范围、某些健康和安全保障措施上存在缺陷。对此,三星要求海格国利立即改善工作环境,遵守现行各项劳动法律和三星的劳动就业政策,并声称如果发现海格国利违反规定,将立即废止与海格国利签订的合同。此后,三星又派遣百人调查团先后对200余家其他中国供应商进行了现场调查,并自2013年起委托第三方验证机构EICC对所有中国境内的供应商就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定期检查。
我们的一项实证研究(黄伟、陈钊,2015,《外资进入、供应链压力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世界》,第2期)发现,虽然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规制从整体上看确实有助于改善其全球供应商的社会责任状况,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由于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规制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从实施的主体来看,比起中小型外资企业,大型跨国企业更可能通过供应链压力规制供应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取得更好的效果。首先,大型跨国企业在全球拥有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知名度,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它们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压力也更大,为了维护企业声誉,它们更有动力规制其全球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社会责任行为。其次,大型跨国企业拥有更充足的资源用于贯彻其社会责任标准以及对全球供应商社会责任表现进行审核,所以大型跨国企业也更有能力来规制其全球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行为。再次,对于上游供应商来说,大型跨国企业客户可能比中小型外资企业客户提供更大的订单合同,大型跨国企业客户更可能是企业的主要客户,这也使得企业更有动力去满足大型跨国企业对自身的社会责任要求。
虽然比起中小型外资企业,大型跨国企业确实更有动力和能力来规制其全球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型跨国企业在供应链上社会责任规制就是有效的,社会责任规制的效果还和实施对象有关。首先,无论跨国企业是主要客户还是次要客户,都会对其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规制,但规制的效果并不一样。一般来说,跨国企业作为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规制效果会更好,这主要是由于为了与主要客户维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企业往往会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这些客户提出的要求。其次,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越高,则其落实跨国企业客户社会责任标准要求的积极性也应当越高。当企业面临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时,企业获得的跨国企业客户的订单就更显得来之不易,同时,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也使跨国企业较容易在行业中寻找到可替代的供应商,于是跨国企业客户因企业未能履行社会责任而终止订单合同的威胁就变得更为可信。这些都在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压力,使其为了获得跨国企业客户长期稳定的订单合同,不得不更认真地落实跨国企业所提出地社会责任标准要求。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一向倡导供应链社会责任的跨国企业还会屡屡曝出社会责任丑闻。一些中小型外资企业由于受到利益相关者压力较小,在供应链上贯彻社会责任标准的资源不足,它们缺乏动力和能力来监管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行为。而那些大型跨国企业虽然有能力和动力来监管其供应商的社会责任行为,但如果其供应商所处行业竞争程度较低,跨国企业客户终止订单合同的成本就会偏高,终止合同的威胁就变得不可置信,这些供应商在落实跨国企业客户的社会责任要求时更可能漫不经心,从而更易出现社会责任风险。
近年来发生的“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亦表明中国企业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风险同样不容忽视,跨国企业这些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困境”可以为中国品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随着社会公众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提高,一个追求良好声誉形象的企业应该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应对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企业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加大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审核,严格控制供应商产品质量,减少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风险。另外,政府在吸引外资时,应该注重引入那些自身社会责任表现良好且有动力和能力对其供应链进行社会责任规制的跨国企业,这样才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中国供应商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同时,政府也应该鼓励中国企业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倡导供应链的民间监督,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