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惊现“双顾问”模式

游芸芸 | 2009-03-30 09:09 671

  不论是投资能力见长的公募基金、研究能力斐然的券商,抑或是具有敏锐触感的私募基金,一款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信托产品背后总应有一个“强

  不论是投资能力见长的公募基金、研究能力斐然的券商,抑或是具有敏锐触感的私募基金,一款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信托产品背后总应有一个“强大”的投资顾问,否则在投资者看来,其专业性可能不足。记者获悉,深圳某信托公司拟于4月下旬推出的一款信托计划,将开辟“联合顾问”模式——由深圳某证券公司和上海某基金公司共同担任该产品的投资顾问。

  据信托计划的介绍书显示,该产品是由某公募基金、信托公司和券商三方共同发起的,以债券投资为主导的全封闭结构化产品。信托期限为12个月,目标规模为2亿。产品主要投资于可分离债和公司债,少量国债,债券类品种投资比例为80%-100%,还将参与新股申购。

  在上述联合顾问模式中,公募基金的角色相对简单:负责该计划不超过20%的债券基金投资部分的投资顾问。券商的角色则相对复杂:在担任除公募基金负责部分以外标的投资顾问的同时,证券公司还为信托计划提供单一的次级资金——如购买者到期收益率小于预期报酬率,则券商将以投入的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从而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及基本收益。

  因投入不同,券商和基金的收入也有所区别:券商投入自有资金,承担风险较大,收取的投资顾问费为期初信托资产净值的0.5%,公募基金的顾问费则为期初信托资产净值的0.2%;浮动业绩报酬方面,信托计划到期或终止后,信托计划总收益在扣除费用后超出预期收益率的部分,10%付给优先受益人,40%将付给券商;余下的50%中,15%分配给基金公司。

  若该信托产品规模按照目标规模2亿元计算,一年到期后,券商收到的投资顾问费为100万元,基金公司为40万元;在除去所有费用后,每超过预期收益率一个百分点,券商分得浮动业绩报酬为80万元,基金公司分得30万元。

  业内人士称,联合顾问模式是市场进一步细分的结果,今后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将逐步采用。在上述信托产品中,公募基金负责的是其擅长的基金投资部分,券商则负责的是其他债券投资,双方在投资品种上做到了优势互补;从券商自身角度来说,券商不仅是从前的单一投资顾问,而且兼顾了自身投资的职能。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产品设计引入机构资金增加了产品的安全度,增大了产品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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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托产品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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