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发布十起海上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召开媒体通报会,通报了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编制发布情况。此外,有关人士还对上海海事法院2012年至2014年三年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召开媒体通报会,通报了上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编制发布情况。此外,有关人士还对上海海事法院2012年至2014年三年来审理的海上保险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项总结和分析,并发布了10起海上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白皮书披露,2012年至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上保险纠纷410件;2013年以来,海上保险纠纷诉讼标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
此次白皮书中发布的十大航运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涉及近年来航运保险纠纷中出现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保险责任期间和保险利益认定等,希望能够对航运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1.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在海上航行阶段,根据原告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约定,此时货物尚未从原告处转移给收货人,货物风险仍由原告承担,故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涉案货物享有保险利益,有权依据保险单向被告索赔。2.即使是鑫鼎公司填写的投保单,其作为新胜发公司的代理人,行为结果也应归于新胜发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给保险人的投保单上的船舶信息错误等情况,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3.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和新胜发公司均在2012年2月7日得知涉案货物因海上事故导致货损。根据投保单的记载,投保单的制作日期是2012年2月8日,此时,原告及新胜发公司均已得知了货物因海上事故发生货损,故确认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涉案货物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综上,被保险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向保险人进行投保时已经知道涉案货物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故判决保险人对涉案货物损失不负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