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海关报关验放入境产品为本国货物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本国货物”),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的通行做法,旨在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发展。除大家熟知的美国有《购买美国产品法》外,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专门的法案,或制定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中的本国货物原则是多数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
早在2007年,财政部就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曾对于什么是本国货物、如何界定本国货物感到困惑,呼吁明确“本国货物”的标准。在理论研究领域,不少专家学者也借鉴国外的认定标准,提出“注册地原则”、“附加值法”、“国内产值占比法”等认定建议。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吸收了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本国货物定义为“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实际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交流日益融合的今天,无论采取会计、纳税、附加值等哪种核算方式,均无法给所有行业、产品划定统一的国货认定标准。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删掉了上述内容。目前,是本国货物还是进口产品,仅有“进关”一个标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余的均视为本国货物。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需要注意的是,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四份材料。(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