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从经典案例看票据转贴现业务风险
2013年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P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S钢贸公司以及J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L村镇银行。
2013年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P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S钢贸公司以及J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L村镇银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张被法院判决失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S钢贸公司在2012年8月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要求法院判决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并做出了除权判决。但原告及第三人认为,S钢贸公司在已将票据转让的情况下,还去法院申请挂失具有明显恶意,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本案被告方之一的S钢贸公司在法庭上一再宣称,自己因卷入一起诈骗案才申请票据无效,并无恶意申请票据无效。
S钢贸公司欲以现金、票据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购置一批钢材,交易规模约为2000万元,故向J银行宝山支行开出两张面值分别为215万元和1000万元的涉案票据。2012年5月3日,被告S钢贸公司向交易对手交付了这两张承兑汇票,承兑人为J银行宝山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
然而2012年8月,S钢贸公司发现,自己的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与其交易的钢材也被查封,自己在本次交易内已无法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S钢贸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于2012年8月17日向宝山人民法院申请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做出了除权判决,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期间,涉案票据几经流转,直至2012年5月4日,L村镇银行持涉案汇票,转贴现给了本案原告P银行武汉分行,并通过开票行J银行宝山支行处查询,确认该票据无冻结、无挂失。至此涉案票据再未转出,P银行武汉分行也再没有审核过涉案票据。
到了兑付期,P银行武汉分行欲贴现时,被承兑行J银行宝山支行告知,票据已经作废,并拒绝兑付。
P银行武汉分行声称,自己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被告所说的关于涉案票据作废的公示,同时认为自己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S钢贸公司无资格申请票据丧失,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票据权利,J银行实现承兑责任。
S钢贸公司则认为票据已被判决无效,应维持原判。J银行宝山支行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自己只是按法院判决书行事。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银行业务的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会暴露出意想不到风险。具体到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人与票据收款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
但在此案例中,出票人由于与收款人之间的纠纷,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持票银行由于没有关注到法院的公示催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权利,造成了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到期日被承兑人拒付。且由于该行未能及时申报权利,从票据法上讲也丧失了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只能通过打官司,向S钢贸公司追讨。但即使P银行后续能够赢得官司,其诉讼期间的资金成本及诉讼成本也将带来一部分损失,而如果S钢贸公司提前将款项支取并藏匿,P银行则可能落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