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持有人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的情况有哪些?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什么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的?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二是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等。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什么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的?一是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二是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等。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上述不得转让的承兑汇票,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票责任。因此,大家在进行票据交易的时候,不仅卖票人应该注意,买票人也要提高警惕,以免导致收到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
来源:山东金融票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