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贸易自由化不意味外汇收付不受管制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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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安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8日发布《涉自贸区十大精选案例》,在一起逃汇案件中,被告单位将以转口贸易名义收取的外汇资金付汇至该单位离岸账户,又分成多笔转到国内多家公司账户,用于采购其他货物及被告人个人消费,损害了我国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
据悉,波驷上海公司系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至11月,波驷上海公司实际控制人尼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向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提交该公司与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工程船等售货合同、发票等材料,收取外汇资金,后又向上述银行提交该公司与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发票、虚假提单等材料,由波驷上海公司总经理陈某根据尼某的指令将上述以转口贸易名义收取的外汇资金付汇至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离岸账户,涉及资金11笔,共10815027.43美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从境外收汇及向境外付汇,属于我国外汇收支范围,无论实际操作中先收后支还是先支后收,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及刑法逃汇罪的约束。
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付汇所依据的提单虚假,付汇缺乏真实存在的转口贸易,其行为符合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且从客观上造成了我国转口贸易额在外汇统计上的虚增,扰乱了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判决波驷上海公司逃汇罪,并作出相应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表示,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金融创新,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并非意味外汇收付均不受管制。该案是较为典型、复杂的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判决明确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外汇管制差异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