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贸易融资风险妖魔化
结构性风险。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在岸、离岸市场的发展,企业跨境交易的手段和方式趋于多样化,相应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结构也更加复杂。
来源:《中国外汇》2015年第18期 9月15日出版
作者:孟凡辉 朱玉庚 中信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商业银行如何认识新形势下贸易融资的风险特征,并从专业角度合理规避业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商业银行应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有效防范贸易融资业务风险。
首先,防止贸易背景不真实引发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贸易背景不真实,导致贸易融资业务丧失“自偿性”功能。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之一是,与结算业务相结合,每一笔融资都有相应的交易背景,银行通过单证环节可以对交易进行监控,特别是代表货权的单据往往通过银行转递,银行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掌握了货权单据所代表的销售款项,并以此作为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然而如果银行为交易背景不真实的业务提供融资,该笔融资也就失去了“自偿性”,还款来源存在不确定性,为融资埋下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基础交易的业务周期与实际融资期限的不匹配,为还款埋下风险隐患。无论是流动资金贷款,还是贸易融资,其融资期限均应该基于科学、合理的测算。如果融资期限过长,超过了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期限,则企业可能会挪用融资款项,用于房地产等高收益行业;如果融资期限过短,不足以满足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需求,则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善,还款压力过大,也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基于对企业“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等指标的综合测算而确定;而贸易融资期限,则基于对真实贸易背景下的销售回款周期而合理确定。通常而言,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要短于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因流动资金贷款较难获批,个别企业通过构造贸易背景来获取贸易融资授信的做法,违背了企业资
金需求周期的正常规律,导致融资期限与实际资金需求不匹配,从而埋下风险隐患。实际业务中,通过构造贸易背景来进行贸易融资的企业,往往希望尽可能拉长融资期限,并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利差、汇差进行融资套利,甚至达到挪用资金的目的。这种脱离贸易真实期限的融资,易引发客户的信用风险。
综上,商业银行必须严格审查授信申请企业的贸易背景,防范任何形式的构造贸易及虚假贸易所引发的授信风险。举例来说,一家中资企业在境外注册一个离岸公司,该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即非居民账户),基于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一步联系境外银行进行贴现或者福费廷等融资,从而达到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的目的。如果这种贸易往来完全基于正常、合理的实际业务需求,
本无可厚非,但一旦融资手段和工具被不良商家利用,借助多个境内外公司的主体来签署多个上下游合同,夸大贸易量,进行多笔转口贸易及多个账户间的资金周转时,银行对贸易背景的识别、对资金流向的把控以及对货权凭证的把握,就变得非常不容易。如果为这样的“构造贸易”提供融资便利,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将面临极大风险。
其次,防止融资工具被“异化”。
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业务经常使用的融资工具是信用证。近两年来业界热议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给信用证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笔者认为,信用证作为历经多年实践检验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其本身基于缜密的逻辑设计和完备的流程构造,是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特色和生命力的产品之一,也是金融服务实体贸易的有力手段。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风险,从本质上看,不能归咎于信用证这个产品本身,而是源于部分企业“异化”信用证融资产品进行套利、套现、甚至挪用贷款资金的企图。
信用证融资工具被“异化”的原罪,源于企业套利融资的不良企图和商业银行对融资准入把关不严。从信用证的运作原理来看,进口信用证的期限,需严格匹配进口商品的实际销售回款周期,并以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特别是远期信用证)前,必须严格审查企业的商品进口背景和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流转、回款情况,谨慎防范超远期信用证的融资期限。银行对于远期信用证特别是进口押汇的业务期限,一般规定为“原则上不超过90天”;而且已经开立了远期信用证的业务,一般不再受理远期信用证到期后的进口押汇(代付)业务,以防人为拉长业务期限。但是,近年来,由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及国际结算量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很多商业银行愿意配合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并且在远期信用证到期后继续叙做进口押汇,特别是为从事大宗商品进口的企业提供“90天远期信用证+90天进口押汇(代付)”的远期或者超远期产品组合,为其融资套利提供便利。借助超远期信用证,商业银行进一步联系境外银行为企业安排境外贴现和福费廷等,为企业在境内外两个市场套取利率、汇率收益提供便利。融资期限越长,利差、汇差收益就越高,如果银行放松信用证融资业务标准而将信用证产品“异化”,就有可能导致贸易融资产品出现风险。
再次,注重业务细节,防范操作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基于国际结算的一种融资业务。银行业务人员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既要重视与结算相关的国际惯例、法规,又要遵循融资业务的一般规律。目前,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人员往往精于前者,而疏于后者。这里举例说明一下后者对于操作风险的重要意义。
内保外贷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项贸易金融产品,受到银行和企业共同的青睐。这项业务要求国际业务部门的保函操作人员熟悉涉外保函实务、汇率风险管理、外汇政策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内保外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境内银行需要对境外借款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审查,进而对保函条款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以达到“保函”与“贷款”完全匹配,这是保函开立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举一个典型的内保外贷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境外银行B依据境内银行A开立的人民币融资性保函,为境外企业C提供外币贷款。作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前提条件,境内银行A要求境内企业D提供保证金存款质押,这种存款往往是利率较高的大额存单或者银行理财产品。境外银行B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除了在即期将人民币保函金额与外币贷款金额打折(比如九五折)外,往往还会在借款合同中设定一个质押率(外币贷款金额×汇率÷人民币保函金额)波动范围,当突破设定范围后,境外银行B会要求借款人C补充提供担保或者要求贷款提前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境内银行A一定要在开立保函前做出相应的安排:或者在保函文本中设置相应的条款,或者在与境内客户D签署的开立保函合同中做出关于追加保证金的安排。若忽视这一操作细节,一旦人民币汇率剧烈贬值,则有可能引发保函垫款风险:人民币汇率剧烈贬值导致境外借款合同的质押率突破了约定的范围,若境外借款人C未能补充提供有效担保,则保函受益人B直接向保函开立银行A提出索赔。保函开立银行A按照“见索即付”规则进行赔付后,面临的问题便是国内客户D的保证金是否足额。由于交易期初银行A要求客户D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往往是按照银行理财产品或是大额存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通常与境外贷款的期限一致)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来匡算的,而突发的汇率风险导致保函出现了提前偿付,因而境内银行A提前处置客户D的保证金,导致其本息和不能覆盖保函的赔付金额,从而产生了银行的保函垫款损失。由此可见,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绝不仅仅是保函文本的操作部门,由于保函条款的处理不当而导致的操作风险,最终会导致银行资产质量受到影响。
这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从业人员的信贷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基础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验,很难胜任此工作。培养一支既懂结算、又懂融资,既懂操作、又懂市场的贸易金融人才,对于把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