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重要法规评述
《中国银行业政策评估与观察报告(2015年)》对过往两年中影响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并选取了十三项予以简要评述。
文/卜祥瑞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3年、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与银行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多部法律,相关政策规范也陆续出台。《中国银行业政策评估与观察报告(2015年)》对过往两年中影响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并选取了十三项予以简要评述。
银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看上去很美
——《民事诉讼法》再修改 担保债权实现有程序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对银行业最具有直接影响的是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新《民事诉讼法》还加大了对妨碍协助执行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必须注意在协助执行方面的法律风险。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发[2014] 266号),将各银行业协会多年来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成果规范化,商业银行因协助不当协助执行而遭受错误处罚的行为将逐步成为历史。
使用个人信用商业银行不能再“任性”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 规范征信行业发展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征信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征信经营的范围及监管机关,加强了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运营规则、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同时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征信条例》的施行不仅有利于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对商业银行保护客户信用信息,防范客户投诉和诉讼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企业、个人有效征信信息,开展各项业务,还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建立健全客户高效的客户信息异议和投诉机制,防范在征信活动中出现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征信条例》的施行还将大幅度减少商业银行因信用报告不当或使用不当所引发的诉讼纠纷与投诉。
共同受托人化解“托而不管”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基金法》在适用范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范围、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监管方面做了较多修改。一是把私募基金纳入管理范围,扩大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范围;二是对公募基金实行注册制,放松了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强化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管理。
新《基金法》对商业银行开展银证合作、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商业银行必须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杜绝“托而不管”现象发生,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防控基金销售风险。
更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商标权
——修订《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并先后于1993、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再次修改了该法,并于2014年5月1日施行。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商标申请手续,优化商标注册制度;明确商标审理时限,完善商标异议制度;明确未注册商标使用权,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完善商标使用制度;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措施,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商标法》的修订,为商业银行依法申请、使用、维护商标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或许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似相近的以“铜钱”为核心的LOGO争议会越来越少。
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的“双刃剑”
——修订《预算法》 预算管理新宪章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实施20年的《预算法》首次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新修订后的《预算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二是创新预算控制方式;三是改善转移支付结构;四是对地方债务的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五是硬化支出预算约束,优化分类编制预算。六是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资金余额。新《预算法》施行,不仅影响商业银行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账户及零余额账户等系列账户管理规则,也将对依赖财政性存款的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更将影响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融资行为。
触动商业银行多个“痛点”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 消费者的保护制度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保法》的修改对金融消费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密工作。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工作原则、收集使用规则以及内控基本要求,确保客户信息安全。二是要积极履行金融产品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状况、服务水平、风险等级,努力防止欺诈和误导性宣传,真实性地披露相关信息。三是依法运用格式合同。为贯彻《消保法》,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对现有的格式合同进行梳理、清理,还要格式合同使用中特别注意《消保法》中的具体规定,防止出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条款。四是商业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确保经营场所物理设施等环境安全,还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受到第三方侵害,同时要对消费者履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五是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按照《消保法》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服务机制。
控制民间融资向银行内传递风险仍然艰难
——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 民间借贷风险备受关注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14年3月1日实施。
该《条例》作为国内首部规范民间融资地方法规,对商业银行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是商业银行要特别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内部传到的风险,审慎参与民间融资业务活动;二是严格执行“三法一指引”等规定,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法律风险;三是充分发挥银行相关数据资源作用,利用好民间融资信息资源,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四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管理,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社会民间借贷活动,防范利用职务行为为民间借贷大开方便之门。
呆账核销政策放松不再“一核了之”
——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完善呆账核销与监管工作
201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下发了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下称《办法》),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
该《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详细规定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具体条件,取消了担保人经营状态的具体条件,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借款人认定为呆账主体;对触犯刑律、丧失偿债能力并经过企业追偿无法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同时还缩短呆账认定条件中有关司法程序的持续期限,放宽了小企业贷款以及涉农贷款呆账认定的金额标准,呆账认定条件更便于金融企业掌握执和行;二是办法完善了呆账核销程序,放宽了核销证据提供的限定条件,放宽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内部审批程序要求,并要求做到随报随批。
《办法》加强了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呆账核销事后监督职能,明确呆账核销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期限,加大了对违法违规核销呆账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政策出台,从另一个方面折射了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裂变的形势。
打破商业银行的资本拜物
——适应经济发展修订《公司法》 放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员表决通过了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等规定,放宽了公司注册条件,取消了验资程序,简化了公司登记事项。《公司法》的修订,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减轻投资人的负担,对银行业经营管理尤其是授信业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是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核查;二是商业银行加强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与积累;三是商业银行传统验资业务将大幅度减少。
《公司法》修订落地有声
——公司登记制度改革 相关配套政策发布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一是该《方案》确立了“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取消了市场主体有关资本限额、验资程序以及年检等要求,推出简化经营场所登记要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提高企业准入便捷性的措施;二是改革方案明确了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为适应《公司法》的修订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商业银行应改变注册“资本拜物教”等传统观念,修订对客户风险评价和管理制度,并积极探讨在新的公司登记制度条件下如何防范客户授信风险,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信息公示成为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利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倡导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针对企业信息公示事项提出较为全面的规范要求,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该《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要求对特定信息进行公示;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当公示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对于信息公示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进行惩戒。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业社会监督、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丰富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手段,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债务、资本、投融资新政再为商业银行设限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规范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出全面安排。《意见》提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层级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限,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同时,该《意见》还强化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约束,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014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下的“使用人付费”和“政府适度补贴”原则,并对较新PPP模式的适用范围、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等事项作了规定。为了改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控制境外投融资风险,2014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5月8日实施),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0月6日实施),两个《办法》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的权限和范围,对企业境外投资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提出要求。
两个《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完善涉及境外信贷项目审批、控制境外投资项目融资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商业银行抵押业务的春天
——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暂行条例发布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确立了“严格管理、稳定连续和方便群众”的不动产登记原则,对不动产登记权利范围、登记管理部门和登记程序加以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发挥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功能。
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登记行为具有特殊意义,商业银行应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修订授信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制度,防范授信业务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关风险。诚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还过于原则,商业银行在期待其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同时,尚需积极建言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实际,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遏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违法行为,让商业银行抵押业务的春天早日到来。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