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信用证顺利收汇的重要因素
比如制作单据的时候比较粗心或者对于信用证知识不了解,而导致在制作信用证单据时,出现不符点,从而被开证行拒付。在信用证实务中,因为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导致的被拒付的比例是相当高的。
来源:商聚园 (文_孟晓峰,焦点商学院高级讲师)
第一个重要因素:受益人本身
比如制作单据的时候比较粗心或者对于信用证知识不了解,而导致在制作信用证单据时,出现不符点,从而被开证行拒付。在信用证实务中,因为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导致的被拒付的比例是相当高的。
在工作中曾经有一位外贸业务员李请我帮她审单,信用证46A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结果在李**做的提单上,CONSIGNEE是这样写的: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我打电话给她,问她有没有看懂46A,李**说看懂了,那我就问他,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是什么意思?
李**很快就说出了答案:提单收货人做成根据发货人的指示。那在她的提单上CONSIGNEE为什么写成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呢?
其实大家现在明白了,不是李**不懂得信用证的条款,而是李**在制作单据的时候不仔细,这种错误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鲜见。
所以提醒广大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外贸业务员,做信用证一定要仔细,耐心。出现这种错误被开证行拒付或者被收取不符点的费用是很可悲的。
因为像这种类似的不符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制作单据就好了。
笔者在银行工作的时候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信用证46A规定CONSIGNEE为TO THEORDER OF THE APPLICANT,结果提单的CONSIGNEE就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抄下来,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THE APPLICANT。
像这种不符点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制单人完全不懂得信用证和外贸的基础知识,所以学习信用证的相关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平时抽点时间看看UCP600和ISBP681,对操作信用证有很大的帮助。熟悉这两个规则,至少90%以上的不符点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个重要因素:开证行
一般情况下只要我们单证相符,开证行就要付款。但是也有一种情况,买家故意设置软条款,在他不想要货的时候,不配合出口商,这样我们出口商就无法相符交单。
这个时候如果你选择了一家信用非常好的开证行,那么很有可能你的开证行会帮你解决问题。反之,如果你选择了一家愿意和买家同流合污的开证行,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009年金融危机之后,很多买家取消了采购订单。在浙江,某外贸工厂,出口货物已经按照买家要求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日期之前生产完毕,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供买家的验货报告,但是买家迟迟不来验货,出口商只好在少了一份验货报告的情况下,不符点交单。
开证行XX银行收到单据后,找到买家沟通,得知买家故意不提交验货报告,以此逼迫卖方取消订单后,开证行据此判断出买家恶意不支付货款,一方面联系出口商,请出口商跟买家积极联系;一方面向进口商施压,后在开证行的压力之下,买家支付货款,出口商有惊无险,买家在银行的信用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买家恶意不提供相应的单据,而开证行却是根据UCP600的精神,积极从中斡旋,避免了出口商的损失。
但是像这种事情是极少发生的,所以我们选择好的开证行,却不能迷信开证行,绝大部分时候开证行还是会配合买家拒付。
我们再来看一个开证行恶意拒付的案例,2010 年9 月,广东某出口商被开证行拒付,拒付的理由是提单没有提单日期,但是出口商的提单有ON BOARD DATE。
我们来看一下江西财经大学王善论教授关于提单日期的分析:UCP600中空运单是唯一的一种被明确要求注明签发日期的运输单据,第23(a)(iii)条规定: Indicatethe date of issuance.(注明签发日期)。
根据解释法律文件的“expressio unius est exclsio alterius(明示其一即否定其它)”原则,可以推定信用证项下除空运单据以外的运输单据并不一定要标注签发日期。从所提交的提单样本来看,提单上没有“place and/or date of issue”的栏位,只有“Shipped on Board Date”的栏位。
运输单据的格式问题并不由UCP管辖,这是一个由各船公司或其代理自行决定的问题。从该特定提单的内容来看,并未要求签发日期。因此,即使没有签发日期,以所提供的格式签发的单据没有不符。
其装船日期构成ISBP681第13段中的提单日期。所以根据这些理论我们都可以判断出,开证行提出的所谓不符点根本就是在恶意拒付。
后经我们了解,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原因恰恰是因为买家的唆使。在买家发给出口商的邮件里,也很嚣张地表示要不惜一切代价拒付。
后我出口商想退运货物,但是买家拒绝出具“弃货声明”,货物退运也不能实现,蒙受很大的损失。
第三个重要因素:交单行
很多出口商对这个因素不在意,其实交单行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的信用证货款能否顺利收回。
一方面,当单据制作不完美,有不符点出现的时候,业务素质较高的交单行可以帮我们改正不符点,这样我们被拒付的几率会大大降低;反之如果该交单行业务素质较低,可能在审单的时候查不出有不符点存在。所以选择业务素质较高的交单行可以有效避免不符点的存在。
另一方面,当单据被开证行恶意拒付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交单行往往会帮我们跟开证行交涉,据理力争。
如果交单行能够为我们这样做,我们只要用极低的代价解决开证行恶意拒付问题。但在我国,绝大多数交单行在我们出口商信用证被开证行恶意拒付后,通常会让出口商自己跟买家协商解决,直接把出口商推到一边,不闻不问。
如果那时候开证行能勇敢地站出来为我们去抗辩,开证行未必敢做得这么绝。所以选择好的交单行至关重要。
最后一个因素:也是决定性因素,就是买家
很多人以为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没有不符点,开证行就该给自己付款。不错,按照UCP600的精神的确是这样的。
但我们要明白一点,以前我们的买家多是欧美地区的,那边买家的信用很好,银行的信用更不用说;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跟我们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买家更多为非洲、南美洲和亚洲地区的买家,这些地区的银行信用跟金融危机之前的欧美银行是不能比的。
很多时候只要买家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开证行都会想尽办法配合买家去找不符点拒付。如果实在找不出不符点,开证行往往是随便找个理由就恶意拒付。
这种情况基本都是在开证行得到买家授权以后发生的。所以对于我们出口商来讲,银行信用就变成了买家信用,对于信用不好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拒付还是不拒付,完全取决于买家的态度。
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尽量选择信用较好的买家,如果信用不好坚决先收汇再出货,否则宁愿不做这个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