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卓然:企业间借贷解禁 贸易融资两个可能的新变化

谭卓然 | 2015-08-10 11:12 1324

  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金缸赚  导读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归入民间借贷范围,且有条件地解禁,贸易融资



  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金缸赚

  导读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归入民间借贷范围,且有条件地解禁,贸易融资在交易方式和争议解决两方面可能产生新变化。

  作者介绍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贸易金融网专栏作家,万联网特约评论员,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及敬海律师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供应链十余年。

  2015年8月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1条关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条款被认为是《规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直以来司法界对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规定》把企业间借贷归入民间借贷范围,合同效力被有条件的认可,企业间借贷有条件解禁了。

  企业间涉及贸易及融资的交易一旦出现纠纷,都可能出现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规定》发布后,谭卓然律师认为贸易融资可能发生如下新变化。

  交易方式。“名为贸易、实为融资”的交易可能减少,企业之间的融资需求以直接发生借贷交易所代替。

  争议解决。抗辩可能不再仅围绕合同是否无效,而是结合“生产、经营需要”的目的及《规定》中的无效情形综合进行。

  《规定》发布后企业间借贷可在阳光下进行,建议考虑在借贷合同内明确生产、经营的具体需要并保存相应凭证,争议发生时根据具体案情及《规定》综合考虑应对策略。

  (新变化可能不止上述两方面,欢迎补充,我们也将留意最新的司法判例及动向并给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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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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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借贷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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