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投稿】有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案例
UCP600第一条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者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PARA II规定:‘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在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适用条款的范围内,UCP600各项条款如何解释和适用’。
作者: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王世勇
【案例背景】
美元进口信用证,第47A附加条款规定:IF PAYMENT DUE DATE FALLS ON A SATURDAY OR NEW YORK BANK HOLIDAY OTHER THAN A MONDAY,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 THE PRECEDING NEW YORK BANKING DAY. IF PAYMENT DUE DATE FALLS ON A SUNDAY OR MONDAY NEW YORK BANK HOLIDAY, PAYMENT TO BE EFFECTED ON THE FIRST FOLLOWING NEW YORK BANKING DAY.
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90天,议付行提交的提单日为2015年3月23日,根据提单日计算的原始到期日为2015年6月21日。
【案例经过】
因原始到期日2015.6.21为周日,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上述到期日计算条款PAYMENT TO BE EFFECTED ON THE FIRST FOLLOWING NEW YORK BANKING DAY在面函中明确到期日为周一2015.6.22。但6.22恰逢中国端午节假期,开证行根据其内部管理和惯例做法在承兑电中将到期日顺延为2015.6.23,其后遭到议付行的反驳,双方在往来电报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1、开证行在给议付行的承兑电文中引用了ISBP745.B7条款有关汇票到期日顺延的相关内容。
2、议付行反驳报文中认为信用证47A到期日调整条款构成了对ISBP745.B7条款的修改,因此ISBP745.B7条款不适用,要求开证行重新更正承兑到期日为2015.6.22.
3.开证行随后反驳,认为上述条款不构成对ISBP745.B7条款的修改,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因是47A是关于到期日恰逢纽约假日的调整,而ISBP745.B7条款涉及的是付款日遇到开证行假日的调整规定。
4、议付行坚持到期日应为2015.6.22.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上述条款是否构成对相关条款的修改问题,二是对于ISBP745.B7的具体适用和理解问题。
一、条款修改问题。
1、UCP600第一条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者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PARA II规定:‘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在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适用条款的范围内,UCP600各项条款如何解释和适用’。
2、除上述规则以及惯例的相关规定外,ICC国际商会对于信用证是否已经排除或者修改规则的相关条款的咨询也出具过意见,如R716意见认为,对规则的修改并不一定需要银行明确指出已经被修改的条款或者明确条款修改的方式;在如TA789的一些咨询中,国际商会也表达过如果信用证中包含了与UCP规定不同的规则条款则以信用证规定的为准等类似意见。
3、从UCP600对相符交单定义、信用证操作实务以及信用证报文条款的规定等方面来看,相符交单的标准虽然有三点即单据与信用证本身条件以及条款、UCP600的相关规则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的规定,结合上述国际商会的相关意见,我们认为规则对于条款修改的标准是从信用证条款和规定本身出发,对修改整体持有相对宽松的状态(当然修改不建议是针对有可能动摇信用证交易性质本身而做的修改,如对于转让信用证项下对于单据需经过转让行转交以保证第一受益人换单权利规定的修改等),只要这些修改对于信用证的执行不造成理解上的冲突或者执行上的不确定,否则开证行以及申请人应对最终不利影响和后果负责。
4、ISBP745.B7规定‘Payment is to be made in immediately available funds on the due dat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draft or documents are payable, provided that such due date is a banking day in that place. When the due date is a non-banking day, payment is due on the first banking day following the due date. ’。结合本证中的到期日调整条款可以看出,此两个条款都是涉及付款日延展的问题,只不过ISBP里涉及到的只是顺延,信用证47A条款里还包含到期日前移的情形;ISBP条款里涉及到的付款地应为汇票或者单据可被立即支付即具有付款义务的银行所在地,而47A条款里进行到期日调整涉及的付款地,包括一般周六日节假日和纽约节假日:周末节假日为世界通用性假日,不会产生太大争议;纽约作为美元主要清算中心,其节假日将直接影响款项的起息日期。虽然条款与规则有表述以及效果上的稍微差别,但在两个条款需要约束和规范的标的即付款到期日来看,两者的目标却是一致的,而从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表述来看,开证行似乎忘记了将ISBP规定纳入信用证的附加条款,本身就是对于可能遇到如案例中到期日恰逢中国节假日等例外情形的疏忽或者估计不足,在此情形下对于ISBP745相关条款是否构成修改或者排除的争论无太大意义,重要的在于此时对于标准实务条款的解释不能够有利于开证行的一方,这也是符合UCP600框架下的基本原则。另外如果按照ISBP745.B7顺延至2015.6.23(周二)又恰逢纽约假日的话,按照47A调整条款又得提前至2015.6.22,这将陷入一个无法确定到期日的怪圈。
5、撇开上述条款的技术性分析,我们来还原条款本身的功能和意义。此类条款一般出现在原油、电解铜等大宗商品的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目的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即遇到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的情形,可以采取提前或者顺延到期日的做法并使得货款的划拨对买卖双方的影响控制在一个自然日之内,即既不让买方提早过多时间支付款项,也不至于使得卖方承担太多可能产生的资金利息损失。这是由大宗商品贸易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贸易金额大、利润空间小、中间商交易为主、对收款时间有精确和具体的要求等产生了上述的到期日调整条款。
6、结论:无论是开证行是否有疏忽或者遗漏,类似的到期日调整条款即使不构成对相关规则或者惯例的修改或者排除,在不能够解释有利于开证行的前提下需要考虑不应该打破贸易双方之间的平衡,即使信用证作为独立于基础交易的结算方式,开证行不应抛弃对可能产生争议的条款加以考虑以及给予信用证参与方如本证中议付行的适当的利益保护措施的可能。
二、对ISBP745.B7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1、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at the place where the draft or documents are payable)。一般而言,汇票或者单据的付款地均能够从汇票或者信用证具体条款本身辨别出,即汇票上注明的付款银行所在地或者信用证条款里承诺付款或者授权另一银行即偿付行所在地,此处的所在地应指能够发出资金调拨支付指令的指示方所在地,而非指示方可用资金所在地。这是由于现代代理行特别是账户行以及清算制度安排下,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程序一般为由付款行在清算行存放的资金在银行间调拨完成。
2、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payment in immediately available funds)。由于现代账户行以及代理行清算制度安排,负有付款责任的开证行或者指定银行一般在国际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清算中的纽约、英镑清算下的伦敦等清算中心开立了相应的账户并备有一定的头寸以备日常的资金结算需求,并定期如按日进行银行头寸的预报管理以防止代理行头寸的透支等情况,是现行国内银行付款中最常见的实务操作。
3、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单据付款行所在地与“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所在地”为分处不同国家或者区域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很常见,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付款行指令的发出日期即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到期日无论是假日或者非假日与资金实际调拨的日期不一致似乎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且实务中亦支持此类资金起息日晚于报文发送日期的做法,而不支持倒起息。
4、回归至本案例,虽然2015.6.23周二为我国节假日,但不是信用证到期日调整条款所提到的纽约银行节日(NEW YORK BANK HOLIDAY),即作为美元货币清算依旧可以起息,且对于开证行而言,通过在2015.6.23日前一个工作日发送MT202付款报文约定起息日为2015.6.22即可避免本案例中的争议,同时亦符合ISBP745.B7中“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的规定,还可以达到保护议付行正当利益的目的。
5、案例启示。对于开证行而言,作为开立有条件付款承诺的一方,应按照UCP600以及标准实务的相关要求,尽量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争议的可能并向客户进行书面风险提示,同时就因特定行业的贸易特点或者特定要求产生的额外条款应尽量满足贸易本身的业务要求。虽然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是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的首要功能是在银行不卷入基础纠纷的前提下,也应考虑均衡各方利益以及保证善意第三方的正当权利,这才是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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