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卓然:【法律评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7月18日,谭卓然律师的朋友圈被一则消息刷屏,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由此感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指导意见》的期盼,以及《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作者:谭卓然 律师
微信公众号:金缸赚
专注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控制
2015年7月18日,谭卓然律师的朋友圈被一则消息刷屏,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由此感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指导意见》的期盼,以及《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结合《指导意见》及同日公布的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的《互联网金融答记者问》及相关法律法规,谭卓然律师对《指导意见》进行初步法律评述如下。
一、内容概述
《指导意见》从政策措施、监管责任、市场秩序三大部分提出二十条具体意见。
第一至六条是政策措施部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定义,即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并从创新、合作、融资渠道、政府服务、财税政策、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第七至十二条是监管责任部分,分别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进行规定。
第十三至二十条是市场秩序部分,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的要求包括: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定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
二、法律评述
1、以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为主线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也强调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加诸于金融,必然伴随众多新的参与者加入,使得金融交易及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从法律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以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为主线,无论互联网金融业态如何变化,分清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及相互构成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划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注意金融产品合同条款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交易在线办理,包括在线申请、受理、审批、签约、提款、还款、转账、理财等,相关各种合同以格式合同为主。《指导意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和免责条款等提出了披露和监督要求。
《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遵循公平原则、提示和说明义务及条款无效情形。《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拟定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条款,除了要考虑《合同法》的规定,还要考虑《指导意见》新规下的可能法律后果。
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有积极作用,但也为纠纷解决提出新问题。《指导意见》相应提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符合互联网金融业态特点,有助于纠纷迅速解决,可通过合同条款构建此机制。纠纷各方对结果不服时,仍可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进行诉讼或仲裁。《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及某仲裁委员会的网络仲裁规则都值得参考。
4、风险隔离的防火墙
《指导意见》指出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并对互联网金融提出风险隔离和防火墙的要求。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不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投身互联网金融。在公司之间或内部建立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对交易、资金和信息的安全与保密,都有重要作用。
建立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注意人员、财产、业务的混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外交易或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合同和法律文件,应注意出具的主体和签订的主体,把可能风险和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
5、互联网金融合规性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因此适用金融行业的合规性要求,不因互联网的特殊而降低标准。《指导意见》中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合格投资者制度、金融产品合同条款要求等都值得关注。
违反合规性要求,不但可能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理,产生合同纠纷时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而影响责任认定,应予以重视。一方面结合《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互联网金融合规性研究,另一方面建立合规性审查的专门团队,以使产品、服务和过程都合规合法。
三、小结
《指导意见》三大部分二十条,包含大量信息以及新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经营者、监管者都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另外,其中部分规定是原则性的,监管细则值得期待。
(时间仓促,难以全面和深入评述,敬请包涵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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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三家跨国航运和物流企业,以及中国顶级海事律师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供应链金融、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国际仲裁,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于供应链领域十余年,为多家世界级航运、物流企业,国内大型船厂及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多起跨境争议解决,涉及美国、英国、香港、巴拿马、印尼、韩国、柬埔寨、越南、孟加拉等,多次在北京和香港参与国际仲裁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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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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