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及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2015-05-15 09:43540

一、广义货币增长10.1%,狭义货币增长3.7%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8.0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低1.5个和3.1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3.64万亿元,同比增长3.7%,增速比上月末高0.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低1.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

一、广义货币增长10.1%,狭义货币增长3.7%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8.0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低1.5个和3.1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3.64万亿元,同比增长3.7%,增速比上月末高0.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低1.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6.08万亿元,同比增长3.7%。4月份净回笼现金1177亿元。

二、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79亿元,外币贷款增加52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92.24万亿元,同比增长13.4%。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86.6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0.1个和0.3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079亿元,同比多增1855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292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5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568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51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04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776亿元,票据融资增加136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931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9198亿美元,同比增长3.4%,当月外币贷款增加52亿美元。

三、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711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73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29.9万亿元,同比增长10.0%。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25.76万亿元,同比增长9.7%,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低0.4个和4.6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711亿元,同比少增3009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0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969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110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03万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767亿美元,同比增长18.7%,当月外币存款减少173亿美元。

四、4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2.49%,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2.37%

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方式合计成交40.96万亿元,日均成交1.95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73.0%。

4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2.49%,比上月低1.20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37%,比上月低1.24个百分点。

五、当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5391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1003亿元

4月份,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4816亿元、575亿元、200亿元、803亿元。

六、初步统计,2015年4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05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少1881亿元和4488亿元。 其中,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8045亿元,同比多增311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265亿元,同比少增334亿元;委托贷款增加344亿元,同比少增1021亿元;信托贷款减少46亿元,同比少增44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74亿元,同比少增863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551亿元,同比少2113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597亿元,同比多15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2011年10月起,货币供应量已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注3: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4:本月M2同比增速根据可比口径计算。

注5: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6:社会融资规模是指实体经济(境内非金融企业和住户,下同)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其中,增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获得的资金额,存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获得的资金余额。

注7: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8: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本外币贷款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和境外贷款。

注9:2015年1月起,委托贷款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委托贷款只包括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境内实体经济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般委托贷款。

注10:当期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当月比上月、比去年同期的数据为可比口径数据。

(本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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