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专门立法时机已成熟

2015-03-25 13:32385

融资租赁立法一直以来都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提交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议》,呼吁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律,规范国家金融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000亿元,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到2000余家。

  融资租赁立法一直以来都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提交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建议》,呼吁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律,规范国家金融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000亿元,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到2000余家。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出租人的租赁物被承租人恶意处分及第三人随意查封的案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长期以来,融资租赁行业的定性工作都是参照其他行业进行的,例如实行营业税,融资租赁公司被认定为“金融保险业”,在“营改增”实施时被划入“有形动产服务业”,对该行业自身的独特性没有准确和清晰的定位。在2004年至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当时融资租赁规模小,法律冲突不明显,且已有《合同法》第十四章专门予以规范,所以立法机关认为条件尚不成熟,“融资租赁法”(送审稿)未被审议。
  
  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合同法》第十四章的出台为融资租赁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不过由于《合同法》是债权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仅限于债权方面,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取回等物权方面和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没有涉及。从立法体例上看,在《合同法》中对具有相对独立理论和逻辑体系的融资租赁,包含需要单行立法解决的繁杂内容,会带来《合同法》立法体例的巨大改变,也使得在《合同法》中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不易实施。另外,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
  
  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由于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第三人很容易符合《物权法》106条的规定而构成善意第三人,从而侵害了作为真实所有权人的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制度上有缺失。
  
  针对以上两部法律所涉及的融资租赁问题,王学东表示,虽然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所规范,但其债权行为规范的性质决定了对融资租赁中的物权部分难以进行调整,同时滥用《物权法》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行为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出租人的租赁物被承租人恶意处分及第三人随意查封的案件时有发生。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强调了融资租赁交易融资和融物兼具的特点,给出了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等几个认定要素,同时对具有融资租赁属性的售后回租合同予以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租赁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特点。在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权的交易结构安排之下,动产租赁物的占有无法起到公示其上权利状况的作用,实践中虽然出租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所有权,但仍然面临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上权利的制度风险。《解释》在法律上就融资租赁的公示问题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从切断第三人善意的角度,认可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措施,如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第三人无法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
  
  同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着多头监管现象。在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着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依据的则为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监管文件仅为部门规章或通知,而且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零星散落在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现行的这些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中,还存在着很多相互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从实践上看,一个行业的立法将对其长远的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例如我国《信托法》及《基金法》颁布后,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相关行业都迎来了自身的飞跃式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信托行业的资管规模近13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20.5万亿元。可以预见,融资租赁法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行业外部环境,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
  
  行业普遍预测我国即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作为与证券、信托、基金相并列的金融产品,我国融资租赁依然没有享受到专门立法的待遇,融资租赁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其市场地位已经到了严重不匹配的地步,无相应的法律无疑成为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掣肘。因此,可以说,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符合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对融资租赁立法,将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装备制造业“走出去”、产业升级和转移、盘活固定资产、支持大飞机和海工制造业发展,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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