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保函及其办理方法

2015-03-20 14:531180

在美国,工程保函经过100多年的应用和发展,已经形成相当完善的制度体系。早在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颁布《赫德法令(HurdAct)》,要求为政府工程提供担保;到1935年,经多年在实践中反复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了《米勒法令(MillerAct)》以取代《赫德法令》。

  在美国,工程保函经过100多年的应用和发展,已经形成相当完善的制度体系。早在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颁布《赫德法令(Hurd Act)》,要求为政府工程提供担保;到1935年,经多年在实践中反复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了《米勒法令(Miller Act)》以取代《赫德法令》。完善的工程保函制度体系对美国承包工程业的风险控制起到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还有利于保障合同履行、保证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市场竞争和降低成本,促进了美国承包工程业的快速发展。

  工程保函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业主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承包工程的担保保函(Security Bond或Surety Bond)与一般意义的担保不同,它更强调保证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与精力后买回赔款。所以在美国如果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这种方式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为便于承担实际的履约责任,在美国工程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而不是由银行出具。

  美国目前采用的工程保函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高保额是指履约保函通常为合同额的100%;有条件是指保函要求受益人在保函索赔时必须有证据证明承包商违约,如果证据证明是业主不履约所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这也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美国工程保函的主要类型和内容

  在美国,工程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3种类型。

  投标保函(Bid Bond)是担保人对投标人的业绩、资格信誉、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严格的预审后,向发包人担保投标人具有合格的资信和能力,中标后将签约并履约。担保人的责任为:

  1.承包人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递的标书,在有效期内不撤回;

  2.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3.在签约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如果出现承包人违反上述责任,担保方将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损失。投标保函的担保额一般为投标价的5%——20%,通常不收取保费。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是担保承包商有能力承担合同义务,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履约保函通常覆盖了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和保留金保函,其担保责任如下:承包商应正确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一方按合同的真实含义和意图应该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如果因资金、技术、非自然灾害、非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承包商违约,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任意中断工程、不按规定施工或破产、倒闭等,担保人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达到保证金额为止。履约保函的担保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00%.保费费率为担保额的1%——2%,特大型工程的费率可能在0.5%以下。

  支付保函(Payment Bond),是担保承包商有能力按时支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支付保函的担保额一般为合同价的40%——50%,特大项目另有规定,保费费率与履约保函相似。

  米勒法令和小米勒法令

  如上所述,美国对担保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米勒法令》是美国工程保函制度得以应用并推广的保障,它从法律上规定了必须进行担保的工程规模、范围和金额。目前美国《米勒法令》的具体规定如下:联邦政府承包工程项目(包括楼房及公共设施建设、改建和修复等),承包商必须提供100%合同价格的履约保函和最高达合同价50%的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具体规定如下:对于合同额小于100万美元的工程,其支付保函至少为合同额的50%;对于合同额在100万——500万美元的工程,其支付保函至少为合同额的40%;对于合同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工程,其支付保函额应不低于250万美元。

  1942年,许多州通过了“小米勒法令(Little Miller Act)”,该法令要求所有州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必须得到担保。目前,50个州模仿《米勒法令》制定了州公共承包工程项目担保的相关条例,业内称“小米勒法令”,50个州有50个本质相同、条款略有差异的“小米勒法令”。

  美国的工程担保公司及其资格

  法律规定在美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且每年都要进行复审。此外,在各个州进行担保业务,还必须经所在州政府的批准。美国财政部每年7月1日公布合格者名单,1年之内有效,业内称T名单。T名单按公司名称的起始字母排列,在每个公司中列出公司的全称、NAIC(美国全国保险协会)编号、公司营业地址和电话、单笔保函的最高限额、担保许可证等级、被批准允许做担保的州名以及公司注册所在州名。根据美国财政部2005年7月1日发布的资料,T名单上列有252家担保公司,各担保公司单笔合同担保的最高限额从9.75亿到13.2万美元不等,这个单笔最高限额是根据担保公司的法定公积的10%限定的,超过限额的项目,必须由T名单内的担保公司联合担保或由保险商再保险。单笔保函最高限额显示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目前在美国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保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单笔最高限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有35家,1000万——1亿美元的有107家,100万——1000万美元的有87家,100万美元以下的有23家。

  在工程保函领域已经从业50年有余的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Inc.简称AIG)是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公司之一,世界市值第三大的金融机构,仅次于花旗集团和美国银行。作为世界保险和金融服务的领导者和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性保险服务机构,其业务遍及全球130多个国家及地区,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ArcaEx电子证券交易市场,伦敦、巴黎、瑞士及东京的股票市场均有上市。在ENR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中,有48家企业均是AIG的客户,每年有6000万美元左右的保费收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也与其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AIG本身没有列在T名单中,但其下属的AHA、INSCOPEN和UNIFIRE在T名单中,其中AHA的单笔保函最高限额是4.3亿美元,名列第11。

  担保人减少风险的措施

  在美国,担保人的赔付责任是以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责任为限,所以担保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价使工程顺利完成。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美国的担保人对于被担保人的评估是极为严格的,对于索赔的反应也是极为迅速的,因为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任何一项工程造价的增加,包括对违约事件未能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逾期完工的罚金等,对于担保人都意味着损失。担保人进行理赔调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承包商是否违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找最为恰当的继续履约方案。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使担保人在避免承包商违约的同时,也督促业主严格履约,这对美国承包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承包商也起到了某种保护作用。

  工程保函的金额能高达工程价款的100%,而收取的保费却不足2%,其责任和风险是很大的,因此,担保人必须采取措施以减少和分散风险,主要措施有:

  1.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要求被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有价证券、个人资产、股权等提供反担保,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偿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损失。

  2.要求承包商向分包商取得分包保函,通常这也是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必要条件,同时能充分保证承包商的利益。

  3.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函保险。

  4.分保或称作合作担保,即若干个担保人共同为一个被担保人提供保函,分散担保责任,同时,分保也是担保人扩大业务、增强担保能力的一种手段。

  工程保函的办理方法

  初次进入美国承包工程市场的中国公司,其保函办理较为复杂,需要较长时间,反担保比例和保费相应也较高。其一般步骤如下:

  1. 担保公司用一段时间(约2——3个月)对承包人的财务状况及业绩、行业地位、海外市场战略、资格信誉、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财务状况的评估,还需要到承包人的公司进行调查,与有关人员面对面交流。

  2. 经过调查分析之后,计算出承包人的授信额度(Credit Line),并向担保公司总部递交一份评估报告。经过总公司首席信用评估员和首席保险人的联合审查,批准之后,授信额度便可生效,担保人可以为该承包商提供授信额度范围内的担保。

  3. 承包人与担保人之间要签订一份反担保协议,也就是一般赔偿协议。其目的在于当发生问题时,担保人可以追偿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损失。协议规定在中标之后,由承包人先向担保人提供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对于中国公司而言,该信用证可以由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等银行出具,其额度最高为担保额的40%,收到信用证之后,担保人再将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递交给业主。

  4. 至于投标保函,担保人一般可以免费提供,前提是如果承包人中标,担保人将继续为该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并收取保费,费率为合同价的1%——2%,特大型工程的费率可能在0.5%以下。

  由此可见,担保公司不会贸然为一家承包商出具投标保函,而是通过调查评估确认该承包商确实有能力履约,中标后能够为它继续出具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从而赚取保费的前提下免费提供投标保函。由于美国的担保公司对于初入该市场的中国公司不熟悉,所以对其首次的调查和评估更为严格细致,可能需要更多的程序,花费更长的时间。当投标机会出现时,中国公司有可能因为办理保函的时间来不及而无法投标。鉴于此,有意进入美国承包工程市场的中国公司可以提前对美国的担保公司进行调查和接洽,找到最佳合作伙伴,提前启动调查评估程序,获得授信额度。一旦出现合适的投标机会,即可利用该授信额度办理工程保函。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竞争中多一份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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