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闹心事” 该如何化解

2015-03-18 10:261523

如今,人们利用保险理财的意识越来越强,为的是“以防万一”。但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不少人不免会遭遇闹心事,甚至遭遇保险纠纷和诉讼,让投保人苦不堪言。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的保险闹心事,该何应对呢?看看下面几个小案例的解决方法吧!

 如今,人们利用保险理财的意识越来越强,为的是“以防万一”。但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不少人不免会遭遇闹心事,甚至遭遇保险纠纷和诉讼,让投保人苦不堪言。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的保险闹心事,该何应对呢?看看下面几个小案例的解决方法吧!
 
遭火灾得不到全部赔付
 
案例:为防家庭财产意外,今年初张先生在当地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份安居综合保险。合同中约定:每一份安居综合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5000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是10000元,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是5000元,保险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没想到,张先生购买安居综合险不久,家里出了意外。
 
2014年4月的一天,张先生家里的小家电发生故障着火,引发火灾,尽管发现及时,经过邻居的帮忙扑救,最终扑灭,但张先生家的不少物品受到了严重损伤。着被烧的物件,心烦意乱的张先生先是做了现场清理,然后便请人把那些烧伤受损的物件全部拉走了。而对于当时火烧的现场,张先生也未进行拍照。第二天,张先生才想到购买过安居综合险,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赔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他了解相关情况后,给予了答复,房屋修缮费保险公司会酌情进行赔付,但烧损的家用电器因无法核实情况,无法证实张先生家烧损的家用电器数量及价值,则不予以赔偿。
 
中华保险提醒:
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大家的保险意识都比较高,会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如挪动现场,也会拍照留存。但是发生火灾这样的事,这种意识哪去了呢?针对发生在张先生身上的这种保险公司部分拒赔的情况,建议投保人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损失现场,然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定损。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到现场定损,则自己应把现场状况多方位进行拍照留存,以备保险公司在定损时有“据”可查,切不可向张先生一样,自作主张把现场清理以后再报案。
 
车险定损费用被低估

案例:2014年2月,刘先生驾驶着自家用轿车出门后,因操作不当,与另一辆迎面驶来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家用轿车损坏不能正常行驶。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向交警和车辆承保公司报警、报案,随后交警和保险公司负责查勘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责任认定。交警认定刘先生负全责,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太低。一则刘先生的家用轿车已经不能行使,所以,需要靠吊车和拖车的帮助才能送去修理厂,这需要产生费用。二则保险公司给出的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可能只有实际损失价格的一半。随后,刘先生和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最终结果都无法令刘先生满意。无奈之下,刘先生便自行进行了修理,同时申请物价局,进行物价定损,并在自己的家用轿车修理好后,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吊车费等费用。最终,刘先生赢得了官司。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和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刘先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已经予以认可。如此保险公司就应对车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对物价部门给出的定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依法对刘先生的诉求给予支持,保险公司应该给予刘先生合理的维修费用,而不是严重低估的损失费用。
 
中华保险提醒:
现实生活中,像刘先生这样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并不少见,建议有车一族要及时购买相关保险,并且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权利。若保险公司明显对于车辆损失低估,不妨先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不妥,可采取委托物价局对维修费用定价,并诉诸法院去解决。一般情况,只要自己提出的理赔金额是合理的,往往法院对车主的诉求都是会予以支持的。
 
离婚,养老保险也要分

案例:王女士和马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由于家庭琐事,夫妻俩慢慢产生了隔阂,经常吵吵闹闹,最后实在是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2014年5月,双方决定离婚。但在财产进行分割时,双方对马先生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30000余元的归属产生了分歧。王女士认为,马先生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30000余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应该是一人一半。马先生则认为是个人养老金账户,所以是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那王女士和马先生她们俩的说法,究竟谁的正确?
 
中华保险提醒: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商业保险,如果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继受所得的财产,离婚时也应当予以分割。依此可见,马先生个人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的保险费30000余元,应该分给王女士一半,也就是说,15000余元是应该分给王女士的。但因个人养老金账户保险费用支取的特殊性,不能随便支取,则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马先生直接拿15000余元现金补偿给王女士即可。
 
以上内容采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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