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开证是否需要查询企业名录状态?

2015-03-09 17:358094

根据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不同的企业分类及不同的业务均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如“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等等。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徐 昊

审核: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李智娟

问题:

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开证是否需要查询企业名录状态?

解答: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六十条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十一条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分析结论:

根据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不同的企业分类及不同的业务均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如“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等等。

虽然跨境人民币信用证不属于外汇业务,但是根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未明确规定的则参照外汇业务进行管理。因此建议银行在跨

境人民币信用证开立之前,对企业进行名录状态及分类情况查询并留存查询记录。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

提醒:

以上分析和结论仅代表我们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如存在争议,请以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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