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融资全攻略(一)
提货担保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信用证中应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款项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贸易融资概述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基本特点
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交易中,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淡化财务分析和准入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贸易融资还能实施资金流和物流的控制,有利于风险的动态把握,避开企业经营不稳定的弱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往往具有金额小、次数多、周转速度快等特点,而贸易融资恰能满足这些要求。
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诸多国际大银行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主要的业务就是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其业务收入可占到银行总收入的大部分。此项业务的发达程度与否,已被视为银行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对银行来说,国际贸易融资首先是有效运用资金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因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小、收效快,符合银行资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其次,收益率高,利润丰厚。建立在国际结算基础上、作为国际结算业务延伸的国际贸易融资,由于其业务的前期属于中间业务,业务过程中后期属资产资产业务,所以银行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收入,即手续费和利差。其中手续费出纯粹的结算费用外,有时还可获得1‰-5‰的汇总收益及外汇交易费用等。再次,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技术性较强,需要有相应的现代、科学的内容组织体系运行系统加以支持,这就促使银行对内部营运机制进行不断的改善和调整,使整个业务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情况下高效运转。最后,可以密切银行关系。银行和进出口商都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有着各自的利益。银行需要稳定的、信誉良好的客户群;进出口商也绝不可缺少能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银行。提供国际贸易融资,是有一定技术、资金实力的银行才能从事的后续或额外服务,通过这种服务,银行一方面也可以获得更多的业务。在得到满意的服务的前提下,进出口商也会更愿意与这样的银行打交道,使双方的联系紧密起来,为双方今后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奠定基础。
相对而言,贸易融资无论从风险度、银行准入门槛、审批流程度方面都较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优势:
1、贸易融资准入门槛较低,这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无法融资的问题。调查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情况是传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很多中小企业因为达不到银行评级授信的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而贸易融资进入门槛较低,在贸易融资过程中,银行关注的重心是每笔具体的业务交易,重点考察贷款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进出口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无须套用传统的评价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担保原则被弱化,银行通过资金的封闭运作,确保每笔真实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以控制风险。对于一些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说,贸易融资的推出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真实交易的单笔业务获得贷款,通过不断的滚动循环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融资难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就缓解了。
2、贸易融资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企业可以较为快速地获取所需资金。中小企业由于受资金规模的限制,资金链始终处于较为紧张的状态,融资的时效性要求较强,而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求银行对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发展前景、融资情况、信用记录、可抵押物或可担保单位等各个当面作出严谨的调查,审批流程繁杂冗长,经常发生等银行审批完毕企业已经不需要融资的情况。近年来,国内各银行纷纷开始重视贸易融资,对贸易融资流程进行重新整合,简化流程,只要调查清楚企业单笔贸易背景,并结合企业历史信用记录,落实相关要求后就可以放款,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失效性要求。
3、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风险低,能有效降低银行风险。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风险高、成本高、收益少的特点,很容易产生资金挪用风险,而贸易融资业务则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融资额度核定由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限定与贸易周期匹配,资金不会被挪用,风险相对较小。
二、国际贸易融资对银行的积极意义
(一)市场潜力大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超过1.7万亿美元,增长20%以上,连续5年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对贸易的活跃决定了国际贸易融资的市场所在和市场潜力。围绕企业日益活跃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专业化的贸易融资和贸易结算服务,能深化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进而带动银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发展。
(二)风险资本占用少
根据《巴塞尔协议》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权重低,资本占用少。《巴塞尔协议》将“有货物自行清偿的跟单信用证”的风险系数确定为一般信贷业务的0.2;中国银监会规定,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的风险资本占用为20%,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风险资本为零。在目前资本强约束的经营环境下,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能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银行收入最大化。
(三)对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大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起被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中间业务的发展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内各商业银行都把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列入重要发展内容。据统计,股份制商业银行近50%的中间收入是国际业务带来的。而贸易融资业务能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开展,进而拉动中间业务的快速增长。贸易融资以其在风险资本占用和交叉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正日渐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业务重点之一,已成为各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积极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不断推出融资新品种,大力开发贸易融资业务市场;日益活跃的外贸银行凭借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贸易融资运营经验更想在此领域大显身手;工、农、中、建四大行也认识到贸易融资对于优化信贷结构、加快业务转型、强化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积极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不断进行贸易融资业务创新。
第二节
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一)授信开证
1、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企业均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以满足其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授信开证就是指企业在其授信额度内,在符合开证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开立信用证。
授信开证的特点在于,客户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信誉,无须现款,减少资金占用,更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同时,由于授信额度具有可以循环使用的特点,申请人在办理开证业务时还可以免去银行内部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繁杂的审批流程。在信用证业务实务中,银行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偿债能力的进口商,免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为其开立信用证。虽然银行在此时没有向开证申请人提供资金支持,但由于减免了保证金,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资金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授信开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作为信用支出的保证,因此它也是一种融资便利。
2、办理流程
信用证申请人要办理授信开证,应首先根据开证银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向开证银行申请相应的授信额度,这些资料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资质及还款能力,除部分信誉卓著的申请人外,多数申请人还会被要求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信用证到单后,申请人于付款前备足资金支付信用证款项。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授信开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可能导致授信审批环节出现道德风险或操作性风险。
(2)贸易背景不真实。信用证业务如果不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因为银行都是根据贸易背景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进口商利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伪造贸易合同、单据等进行欺诈,会给银行带来资金和信用方面的损失。
(3)不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如果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或开证行不掌握全部货权,如1/3海运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且不需要银行背书转让申请人即可直接提货,银行丧失了货权,对于付款的资金来源就失去了一项保证。
(4)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付款时无力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银行针对授信开证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控制内部流程。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其次,科学的评审方式和内部流程管理也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建立专业化较强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队伍,设立较高水准的信息系统和内部监控系统,也是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事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部分保证金。
(3)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控制货权。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戏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全套提单通过银行提交或非全套物权单据要经银行背书或授权申请人方可提货等。这样,当申请人不能按时办理相关付款、承兑手续时,开证行一旦进行了垫付还可以通过处置货物来得到补偿,减少损失。
(4)加强后期管理,跟踪贸易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如要求申请人追加保证金等。
(5)拒绝办理授信开证的情况。对于授信额度不足、以往办理信用证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生产经营已出现重大问题或潜在危机的企业,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授信开证。
(二)提单背书
1、定义
提单背书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时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让,充分体现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这里所讲的提单背书,仅指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其自身的指定人为抬头人,即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开证行收到提单后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凭以向船公司提货。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对信用证单据进行承付前申请办理提单背书业务,通常是因为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应将全套正本提单中的一份直接寄给信用证申请人,使其可以在收到通过银行提交的单据前先行提货,但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
(1)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单背书时应向开证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单背书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与该笔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信用证项下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开证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开证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单背书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然后对提单进行背书。
(3)申请人凭背书后的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并在收到开证行关于正本单据的提示后对单据进行承付。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贸易背景不真实;
(2)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3)到单存在不符点。
银行针对提单背书的风险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效担保。提单一经背书后即成为申请人凭以提货的有效文件,开证行也因此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对提单进行背书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单背书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在办理提单背书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兑。开证行如根据申请人所提示的单据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单背书。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其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对不知底细或信誉不良的客户更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密切关注,严格把关,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提单背书,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
(三)提货担保
1、定义
提货担保业务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从提货担保的实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银行对船公司所作出的一种保证行为,即如果进口方最终不能提供正本提单,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作出担保的银行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行。
(3)担保的对象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提货。
(4)提货担保项下银行的担保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当提货担保项下发生索赔时,由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可能比单据金额要多。
(5)担保期具有不确定性,担保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
2、办理流程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前提应该是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交开证行或虽不是全套正本但是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须经开证行背书后方可向船公司提货。
(1)开证申请人需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申请时应向银行提交如下文件:
提货担保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并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及时换回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信用证项下商业发展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开证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2)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货担保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然后为申请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3)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
(4)开证行收到正本提单后凭申请人的付款或承兑放单给申请人。
(5)申请人用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回正本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6)开证行解除提货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将保证金(如有)退还申请人。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来自担保业务本身的风险。在提货担保中一般带有以下词句“因敝公司未凭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弊公司负责赔偿。XX公司(申请人)……我方(开证行)保证上述承诺之履行。XX银行”提货担保是保函的一种特例,一经开出即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是开证行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开证行作为担保人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提货担保是不依附于信用证和交易合同而独立的法律文件,担保人根据提货担保条款对船公司进行赔付,当申请人拒绝对船公司的索赔履行赔偿责任时,只要船公司提供了提货担保规定的声明,担保人必须对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
(2)来自提货担保时效性和格式的风险。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办理提货手续后,有义务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正本提单交还船公司换会提货担保,并将提货担保退还开证行销案。目前沿用的提货担保格式一般对效期未作明确规定,也未规定自动失效条款,这种提货担保属于敞口保函。申请人可能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不去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致使开证行无法销案。
有些船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指定使用其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对保证人要求苛刻。这些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往往包括:第一,保证人负责偿付未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及因上述货物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二,该公司其他财产被扣押或羁留,由保证人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并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这些条款显然不利于开证行的风险控制。
(3)来自利用提货担保行行骗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进口方与出口方串通诈骗开证银行(担保银行);进口方通过设计一定的担保措施来迷惑开证行,骗取提货担保书;担保行收取100%的保证金也可能受骗并陷入贸易纠纷;银行因办理提货担保而陷入无单放货的纠纷。
开证行针对提货担保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限担保。提货担保既然一经开出就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债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开出提货担保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货担保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的提货,信用证中应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由于提货担保存在金额与期限不确定的特点,银行在收到办理了提货担保的单据后,应督促申请人尽快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函,尽早接触自身的担保责任。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在办理提货担保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担。开证行如根据正本提单复印件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货担保。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评级,建立申请人档案,给申请人核定一个总的授信额度。提货担保应该视为开证行给予申请人的短期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一经开出必须在总授信额度中做相应扣减。对同一申请人前一笔提货担保应退还而未及时销案的,不应在开立新的提货担保。
(6)拒绝出具提货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提货担保,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当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凭非全套货运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无法掌握货权时,也不应出具提货担保。
(四)进口押汇
1、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开证行所有的协议后,开证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在进口商暂时不付款的情况下由进口商以银行名义办理提货和销售、处理货物。在此前提下,银行向其交单并先行对外付款,再由进口商在双方约定的到期日偿还银行本息。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申请人的一种短期融资,其特点是专款专用,即只能用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如需向开证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首先应与开证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对双方在进口押汇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向开证行提交以下文件:
进口押汇申请书
进口押汇协议
信托收据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保证金。
(3)开证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并使用该款项进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汇。
(4)押汇到期时,申请人向开证行归还本息。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尤其是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外部市场情况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这也是影响第一还款来源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2)申请资料要素与信用证不一致。
(3)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信用证中对于不同运输方式与运输单据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开证银行对于货权的控制程度,从而影响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如果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或非物权单据,如1/3正本海运提单直接寄申请人、空运单、铁路运单等,银行将失去对信用证项下货权的控制,加大融资的风险。
(4)单据存在不符点。对于不符点单据尤其是已经拒付过得单据,当申请人要求办理押汇时,如果开证行在拒付明确表明接单等候议付的指示,而又在没有得到议付行同意的情况下就付款放单办理了进口押汇,有可能会面临风险。
(5)押汇用途不符合规定,押汇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6)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押汇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进口押汇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限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押汇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几偿债能力,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
(4)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非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确定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方式或运输单据的合理性,对于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的情况,在开证时应尽量要求做成以开证行为记名收货人,以控制货权,降低风险,同时应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办理进口押汇,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对于已经拒付的单据,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办理进口押汇,除非信用证规定或开证行在拒付时明确表示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可以自行处理单据,开证行应在接到议付行的授权后方可办理进口押汇并放单给申请人。
(6)开证行办理进口押汇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报告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拒绝办理进口押汇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
(五)信用证代付及买方远期信用证
1、定义
信用证代付业务是指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后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日前,开证行申请人如有融资需求,应即时提出申请,在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的前提下,开证行指定或授权其代理行(偿付行)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代为偿付。待融资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或议付行),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同进口押汇一样,进口信用证代付与买方远期信用证也都是开证行给开证申请人的一种融资,都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所不同的是进口信用证代付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代付行要求的一种融资,以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即代付行通过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最终的借款人是开证申请人。
2、办理流程
(1)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证申请人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前应首先与开证行签订进口代付协议,对代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并于付款日前向开证行提出代付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代付业务申请书
信托收据
进口合同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单据
第二,开证行对付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应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第三,开证行向选定的代付进行询价,并就融资价格分别与代付行、申请人达成一致。
第四,代付行向议付行付款。
第五,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备足资金偿还开证行和代付行的融资本息。
(2)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信用证申请人于受益人双方在开证前就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和融资条件达成一致。
第二,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证申请书
进口合同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承诺书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开证行对申请人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其缴存保证金。
第四,开证行对外开出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对信用证项下所产生的各项应付款项的承担方及各方的责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外付款。
第六,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归还开证行融资款项。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2)申请资料要素与信用证不一致;
(3)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4)单据存在不符点;
(5)融资用途不符点规定,融资期限过长或金额过大;
(6)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7)作为代付银行,还会面临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由于代付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应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偿付,作为代付行,受理此项业务是基于对开证行偿付能力的了解与信任,一旦开证行的经营出现问题,丧失了偿还能力,代付行也将面临融资难以收回的风险。
银行针对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限担保。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在融资款项发放后,开证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口代付业务和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款项应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代付项下还应包括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合理设置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
(4)对于信用证要求非全套物权单据或份物权运输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具有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办理进口代付,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同意对外付款。对于已经拒付的单据,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要求办理进口代付,除非信用证规定或开证行在拒付时明确表示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开证行可以自行处理单据,开证行应在接到议付行的授权后方可办理进口代付对外付款并放单给申请人。
(6)开证行办理买方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付款或进口代付后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报告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7)作为代付银行,当收到信用证开证行要求为其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询价时,应认真审核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并对开证行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相关商品的国际市场变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8)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在条款中明确开证行所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对于信用证项下产生的利息等开证行免责的部分要在信用证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9)拒绝办理进口代付的情况。作为开证行,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代付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作为被询价的银行,如开证行信用情况不能满足为其办理代付业务的条件,如信用等级低或在以往的合作中有不良记录等,则不应为其办理代付业务。
(10)拒绝办理买方远期信用证业务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开证行在受理开证申请时就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或存在对开证行不利的信用证条款,应拒绝为其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对于已经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
(六)背对背信用证
1、定义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是指开证行凭客户提供的、以本行为通知行的正本信用证(简称原证,Master L/C)对外开立以该证为基础的独立的信用证(简称背对背)。
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本质上也是信用证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一种融资,信用证开立的基础是以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原证,开证行可以根据原证的付款情况合理安排背对证的付款期限,以达到规避风险,为申请人融通资金的目的。
2、办理流程
(1)开证申请人收到以其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原证)。
(2)申请人以原证为抵押向开证行申请开立背对证,应向开证行提交以下材料:
事先与开证行签订的开证协议
开证申请书
用以抵押的原证原件
进口合同
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4)开证行对外开出信用证。
(5)背对证开证收到背对证项下单据。
(6)申请人作为原证的受益人完成原证项下货物的生产、装运,并向背对证开证行交单。
(7)背对证的开证行作为原证的议付行将单据寄往原证开证行。
(8)收到原证项下单据款项。
(9)对背对证项下单据进行偿付。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客户信用风险及贸易背景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通常,申请人要求开立背对证都是有一张原证在先,申请人即为原证的受益人,在此基础上向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证,原证的收汇为背对证的付汇资金来源,以此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合理有效运用资金的目的。因此,在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真实的贸易背景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开证行没有人认真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肯可能会陷入申请人无力偿还贷款或被欺诈的困境。
(2)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不是全套物权凭证。
(3)原证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保证及时收汇。由于背对证是以原证为付款资金来源的,如果原证项下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将直接影响到背对证的付款,银行为了维护自身信用,可能需要垫付被对证项下的款项。
(4)背对证与原证条款不匹配。由于背对证虽以原证为付款资金来源,但与原证还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信用证,开证行在开立背对证时应合理安排背对证的偿付期限与偿付条款,否则可能出现背对证先于原证付款的情况,导致开证行垫付。
银行针对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开证行因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背对证开出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背对证的开立应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开立背对证,开证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有效落实银行对货物的所有权,以防被欺骗。
(5)开立背对证时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定合理的付款期限,保证背对证的付款在原证款项收回进行;原证与背对证项下的货物应保持一致且背对证的装效期应早于原证的装效期。
(6)背对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货物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等进行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及规避风险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拒绝开立背对证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开证行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背对证,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开立背证前,应认真审核原证,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原证不应开立背对证:
原证明确规定由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
原证为转让信用证;
原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明确;
原证中含有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
另外,对于以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开立背对证。
二、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
(一)打包贷款
1、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银行以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保障,为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受益人的短期贷款。
不难看出,银行为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目的是为解决出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需要完成的生产、运输等所需资金问题,因此,打包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应该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信用证的实际提货商,理论上也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并且有确定的还款来源。
2、办理流程
(1)信用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以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打包贷款申请书;
出口信用证原件;
销售合同;
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受理银行对打包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对符合放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完成款项的发放。
(4)企业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后向银行交单。
(5)信用证项下单据收汇后,收汇款首先用于偿还融资款项,余款入企业账户。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有时可能由于开证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实务中更多的是开证行无理挑剔,常见的原因是贸易背景发生变化,使进口商的利益受损,而开证行又向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为摆脱风险,开证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这时哪怕是极小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出口商银行将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暴乱、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贷款的收回。
(3)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主要是集中在软条款和运输条款两部分。所谓软条款是指受益人自身无法控制,即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其要求的条款。比较典型的软条款是货物需经进口方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这类条款对受益人而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为含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且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运输条款的审核主要是看信用证是否要求货权单据,以及是否要求全套货权单据。由于全套海运提单的每一份正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就意味着出口方银行不能控制货权,如果为此类信用证办理的打包贷款,万一从开证行收不回款,出口方将无法通过处置出口商来得到补偿,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4)对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以及因受益人制单能力差导致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商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也应该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6)用于办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并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前面提到过,真实贸易背景是银行办理贸易融资的前提,打包贷款业务也是贸易融资的一种,如果贸易背景不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收回。
(7)融资期限与融资资金不合理。打包贷款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用于打包的信用证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8)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打包贷款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打包贷款受理银行应对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及市场环境进行详细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打包贷款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信用证项下的生产、装运的环节进行跟踪,确保该证项下单据通过本行收汇。
(3)打包贷款业务必须以出口信用证为基础,以信用证受益人或实际供货商为申请人,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金额。
(4)贷款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进口商、开证行的资信变化以及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贷款期限应根据信用证装运及付款期限而定,不已过长,金额应以信用证金额覆盖本息合计金额为宜。
(6)为便于及时掌握已经叙做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的变更情况,随时对贷款策略进行调整或对可能扩大的风险采取防范补救措施,贷款银行应优先选择通过本行通知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7)对叙做了打包贷款业务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严格审核,尽量做到无不符点出单,减少单据被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
(8)拒绝办理打包贷款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对于信用证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已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信用证中明确指定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清晰;开证行资信欠佳;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利的软条款。另外,对于已经存在贷款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打包贷款业务。
(二)出口押汇/贴现
1、定义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出口地银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资。
出口贴现业务是指出口地银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项下已经开展(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出口押汇/贴现的作用是使出口商在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后即可在国外开证行付款前先行从议付银行得到款项,加速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出口押汇/贴现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
(2)出口押汇/贴现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保留追索权的融资;
(3)出口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通常比较短。
2、办理流程
信用证受益人如需向议付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首先应与银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协议或总协议,对双方在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1)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时应向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押汇/贴现申请书
信用证项下单据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融资比例,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3)银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
(4)收到信用证项下贷款时,该款项首先被用于偿还押汇本息,余额入押汇申请人账户;如押汇到期仍未收到开证行付款,押汇申请人应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押汇本息。
3、风险防范
与打包贷款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也同样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开证行的信用风险。由于开证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有可能会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更为常见的情况是由于贸易背景发生变化,进口商的利益受损,而开证行又向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为摆脱风险,开证行最方便的做法就是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这时哪怕是极小的瑕疵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出口商银行将面临收不到款的风险。
(2)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暴乱、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造成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短期外汇管制政策,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3)信用证条款的风险。用于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其条款风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件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因此对出口商正常收回十分不利,银行在对这类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贸易融资主要是在控制物权凭证的前提下提供的资金或融资便利,缺少物权凭证或物权凭证不完善对贸易融资来说就是缺少了最基本的内容,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在出口押汇仲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供全套物权凭证就意味着银行未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其融资的风险全部形成敞口。
第三,信用证为转让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是转让后的信用证,且转让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而是要待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对转让证进行偿付,则意味着出口商的收款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类信用证项下单据办理押汇,银行同样面临很大风险。
(4)对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审核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的风险,出口押汇业务还会面临因受益人制单能力差导致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5)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的信用对融资款项的收回有着很大的影响。
(6)用于办理押汇/贴现业务的信用证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同打包贷款一样,如果贸易背景吧真实,融资款项没有确定的还款来源,银行就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或被欺骗的风险。
(7)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不合理。出口押汇/贴现的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应与用于打包的信用证相匹配。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金额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总额,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8)出口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银行针对出口押汇/贴现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明确审查内容,落实有效担保。押汇银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以及行业和市场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掌握充分的资料,同时应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在押汇款项发放后,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于不符点单据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更要从岩审核,谨慎办理。
(3)出口押汇/贴现应以信用证项下单据为基础,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偿债能力,结合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与单据金额,合理设置押汇期限和押汇金额,押汇期限不宜过长,金额应以单据金额为上限,以押汇本息合计不超过单据金额为宜。
(4)押汇银行还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秩序以及受制裁等情况,密切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变化以及国际市场信息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5)严格审核单据。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单据要做到单证相符,同时还应尽量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单据应进行核实,以避免欺诈情况的发生。
(6)拒绝办理出口押汇/贴现的情况。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押汇业务,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对于信用证中存在以下问题的,不宜办理押汇业务:信用证中明确指定其他银行作为议付行;信用证条款模糊,索汇路线不清晰;信用证中存在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利的软条款;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全套物权单据或为要求物权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局势紧张动荡或发生战争、金融危机以及外汇管制的情况;信用证为转让信用证,且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另外,对于已经存在押汇逾期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也不应为其办理押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