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信用证融资(32)
总之,UCP框架之内的银行不予审核,并不意味着在UCP框架之外申请人和受益人也无权审核。提请特别注意的是,UCP框架之内的银行不予审核,指所有银行都不予审核,不限于开证行。
品读信用证融资(32)
表面相符并不意味着面面俱到
基于单据本身的表面相符,是银行在信用证下审单的基本原则。请注意,即便对单据本身的审核和单据表面的审核,也并非面面俱到,即银行只须作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中有限范围内的审核。因为银行可能并不完全熟悉单据内容涉及的其它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单据内容太复杂了,银行没有能力审核或没有审核的必要。于是,单据的这些内容,在UCP框架之内,银行也就不得审核了。显然,这反映了信用证运作抽象性的有限性。
当然,单据的有限审核仍然会带来问题。比如:银行如果审核了单据上UCP圈定的有限范围以外的信息,且发现矛盾,是否可以拒付呢?申请人呢?
TA642rev中有一个案例。信用证要求:标注“运费预付”的提单。提交的提单标记了“运费预付”,同时印有标准的条款和条件:“对于运费预付的提单,只有支票变现才可交付货物。”开证行拒付,理由是:“Data within B/L conflicting with regards to freight prepaid.”议付行认为拒付不成立。首先,在提单上关于运费支付的批注,而且不需要确认实际的支付是否已经发生或者是否变现。其次,即使用来支付运费的支票被退票,也是托运人和船公司之间的事情,超出了UCP的范围。
对此,国际商会在分析及结论中说: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没有必要通过审核提单表面上的条款和条件确定交单是否相符(UCP600第20条a款v项)。所以,该提单没有不符点。
这里指的是提单的承运条款。很显然,提交的提单上有关运费支付的标准条件和条款,已经被国际商会认定为是承运条款的一种了。
UCP600 Article 20(a)(v):
cont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carriage or make reference to another source containing the terms andconditions of carriage (short form or blank back bill of lading). Contents of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will not be examined. 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初看过去,国际商会在本案中的论证好象并不十分严谨,因为用于支付运费的支票能否兑现更倾向于是个单据内容有效性问题。我们认为,即便是个有效性问题,依据银行只负责确认单据“表面相符”而对单据有效性免责的规定进行推理,结论照样成立。认真再看一遍,我们发觉,本案中的问题,究其实不是一个单据内容有效性问题,而归根结底是一个单据内容有限审核的问题。因为对于支票能否兑现的有效性已经转化为提单上的文字内容了,现在摆在眼前需要确认的是该文字是否与提单上的另外一幅文字——“运费已付”是否冲突,而不是去确认支票到底能否兑现,或者像日常实务中的大多数情况一样,仅仅停留在提单上显示单一文字——“运费已付”,去确认运费到底是否已经实际支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商会的推理还是拿捏得恰到好处。
诚然,提单上的承运条款,银行不审核。如果审核了呢?审核了,又发现矛盾,是否可以认定为不符点并凭以拒付呢?与此相似的问题,还包括银行不审核租船合同,如果审核了呢?银行不审核单据上详细的数学计算,如果银行审核了,并发现计算错误呢?如果银行审核了并发现矛盾呢?甚而至于本章之“审单的表面相符原则”一节中提到的未规定单据和信用证上的未单据化条件,如果审了且发现矛盾呢?
UCP600 Article 22(b):
A bank will not examine charter partycontracts, even if they are required to be presented by the terms of thecredit. 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ISBP 681 Para 24:
Detailed mathematical calculations indocuments will not be checked by banks. Banks are only obliged to check totalvalues against the credit and other required documents. 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
我们认为,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均暗含在UCP600 第14条a款的规定的字里行间,即:银行不审核,当然就意味着银行不能就此提不符点,因为既然不审核,不符点判断又从何谈起?!请注意,无论如何,对单据的有限审核仅仅局限于UCP框架之内。至于为什么作出如此规定呢?我们则认为,归根结底,是在维护开证行信用证承诺在UCP框架之内的确定性。
比如:提交的发票上显示的有关金额的数学计算过于复杂,正确应为USD1,000,00.00,误为USD1,010,000.00,多了USD10000.00. 银行无须审核其计算过程。相符交单下,开证行只须按发票显示的USD1,010,000.00照付即可,这体现了开证行承诺的确定性。
当然,申请人可以据此提出疑议,不愿意承担多出的USD10000.00。解决之道不在于信用证中,而在信用证之外。换言之,只要相符交单下开证行正常付款,申请人就有责任按USD1,010,000.00偿付开证行。而同时,申请人仍然可以在信用证之外,依据基础合同,向受益人要求返还多付的差额USD10000.00。这再一次体现了信用证独立性的单向性。
实务中,还有可能误为USD 990,000.00,少了USD10000.00。开证行仍然只须按发票显示的USD 990,000.00照付即可。相应地,申请人也只须按USD 990,000.00偿付开证行。至于受益人事后发现少支的情况,仍然可以在信用证之外,依据基础合同,向申请人要求补付的差额USD10000.00。
至于实务中,还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下,差额足够大,如受益人在发票上误显示为USD 1,500,000.00,申请人完全可以在付款之前,要求受益人发电减额,或在受益人不同意发电的情况下以涉嫌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暂停支付,从而阻止开证行的付款。这体现的是信用证独立性的相对性,即一旦涉及欺诈,UCP框架内的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防火墙,将会被法院止付令击穿,从而不再适用。当然,一旦误按USD 1,500,000.00,申请人事后仍可以寻求在基础合同下要求受益人返还多付的差额USD 500,000.00。
总之,UCP框架之内的银行不予审核,并不意味着在UCP框架之外申请人和受益人也无权审核。只是,如果审核了且发现存在矛盾之处,相应地,只能在UCP框架之外以正当抗辩的方式寻求解决,却不能要求银行在UCP框架之内拒付。
提请特别注意的是,UCP框架之内的银行不予审核,指所有银行都不予审核,不限于开证行。否则,就会出现介入审核的银行发现存在不符点,而没有介入审核的银行无法发现存在不符点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呢?国际商会在R213中说:单据不符没有“程度大小之分”。单据不是相符就是不符。所有单据必须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及UCP。There is no “extent” to which a document is discrepant, the document is either in orderor discrepant. All documents must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documentarycredit and the UCP500.
(未完待续,说明:本书于2011年6月由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