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贸易融资“期限错配" 及创新对策
案例2说明,银行贸易融资期限为6个月,而货款实际从货物最终用户收回的期限仅为1个月,贸易融资期限远远超过货款收回期限,关联交易项下的期限错配成为E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技术手段”。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期限错配”的本质就是通过破坏贸易融资的封闭性,使贸易融资自偿性无法实现。
【编者按语】
实现贸易融资自偿性的前提是,贸易背后的贸易价值链环环相扣,被提供融资的银行牢牢把控;而贸易和贸易结算流程性导致贸易价值链环节多,容易被人为割裂,从而出现贸易价值链中的价值流弥散,自偿性无法实现,最终致使贸易融资还款出险。本文从贸易融资期限角度,完整阐述了这一实现贸易融资自偿性的前提条件,值得一读。
审视“期限错配”
贸易融资业务因其风险低、流动性强、综合收益高以及资本占用低等优势,日益成为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争相大力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然而,随着近年国际贸易环境不断恶化,贸易摩擦不断,国内经济复苏前景摇摆不定,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正面临各种风险因素的严峻考验。
梳理近年各家商业银行发生的贸易融资风险案件,不难发现,一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虚假贸易背景、同一套货运单据重复融资等“技术手段”,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给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而“融资期限”正是这些“技术手段”中重要的一种。因此,银行贸易融资从业人员亟需对贸易融资中的“期限错配”给予全面审视和综合考量。
类型
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特征来源于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实现自偿性的前提条件是通过封闭运作能准确识别、有效掌控贸易现金流,并用以清偿银行贸易融资。贸易融资中的“融资期限”是人为拉长贸易融资期限,破坏贸易融资的封闭性,导致贸易现金流挪作他用,无法用以清偿银行贸易融资,贸易融资自偿性无法实现,给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埋下风险隐患。
实务中,贸易融资中的“融资期限”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类型一:货物销售回款期限与融资期限错配。这是贸易融资中的“期限错配”最为常见的类型,主要是指企业通过贸易融资期限超出货款回笼周期,达到挪用货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下面以案例1说明该类型的运作模式。国内I公司因进口天然橡胶,向国内A银行申请开立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远期信用证,到了信用证项下的承兑到期日,I公司以货物尚未完全实现内销为由,向A银行申请办理期限为3个月的进口押汇。到了押汇到期日,I公司无法归还A银行进口押汇本息,经A银行调查发现,原来I公司早已在收到货运单据后1个月内即完成进口天然橡胶的境内转卖,且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收到转卖货物的货款。
案例1说明,A银行的进口贸易融资产品组合为传统的“3+3”模式,即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远期信用证+3个月的进口押汇或同业代付,贸易融资期限为6个月,而货款回笼期限仅为1个月,贸易融资期限远远超过货款回笼期限,货物销售回款期限与融资期限的错配成为I公司套取5个月银行信贷资金的“技术手段”。
类型二:关联交易项下的期限错配。在该类型下,企业往往与其关联企业(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通常是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采购或销售平台公司)发生货物买卖关系,而由其关联企业与货物最终供应商或最终用户发生货物买卖关系。由于交易主体增多,交易链条拉长,极易出现银行发放贸易融资的期限无法与指向货物最终供应商或最终用户的货款收支期限相匹配的情况,为企业挪用银行贸易融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下面以案例2说明该类型的运作模式。国内E公司向境外D公司出口汽车配件,出口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美国某港口后180天后付款。E公司以加快资金周转为由,向国内A银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A银行在受让E公司持有的账期为180天、债务人为D公司的应收账款后,向E公司提供出口发票融资。到了融资到期日,E公司无法归还A银行出口发票融资本息;经A银行调查发现,原来E公司和D公司为关联公司,货物由E公司向D公司销售后,再由D公司向美国汽配超市转售,而转售的结算方式为货到30天后付款,D公司收到美国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后,立即向F公司支付,以归还E公司向F公司举借的民间借贷本息。
案例2说明,银行贸易融资期限为6个月,而货款实际从货物最终用户收回的期限仅为1个月,贸易融资期限远远超过货款收回期限,关联交易项下的期限错配成为E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技术手段”。
类型三:同一货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与应付账款融资的期限错配。在该类型下,作为中间商的贸易商采购货物可能存在应付账款融资需求,而销售同一批货物又可能存在应收账款融资需求。理论上,贸易融资的封闭性要求,应以同一批货物的应收账款融资后取得的融资资金清偿该批货物对应的应付账款融资,而部分贸易商则通过挪用应收账款融资后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同时延长应付账款融资期限,以达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下面以案例3说明该类型的运作模式。国内G公司在国内采购一批起重机,用以向境外出口;境内采购以即期国内信用证结算,出口销售以远期信用证结算。G公司在A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以采购起重机,并以外销货款尚未完全回笼为由,向A银行申请叙做期限为6个月的国内信用证同业代付,为其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付账款提供融资。同时,G公司在Z银行办理了“全程证融通”业务,即“出口信用证通知+出口信用证交单+出口押汇+中介式福费廷”套餐组合,以结算出口该批起重机的货款,并为其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到了国内信用证同业代付到期日,G公司无法归还A银行同业代付本息。经A银行调查发现,G公司在A银行为其办理国内信用证同业代付1个月后,即在Z银行办理了“全程证融通”出口押汇业务,并以出口押汇结汇后取得的人民币资金归还其在Z银行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而该批货物项下G公司所持有的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已通过Z银行的“全程证融通”业务,转让给了中介式福费廷项下的境外福费廷包买商;A银行已无法通过该批起重机的出口销售回款,清偿国内信用证同业代付本息。
案例3表明,A银行应付账款融资期限为6个月,而G公司在应付账款融资1个月后即在Z银行取得了应收账款融资,G公司利用同一批货物应收账款融资与应付账款融资主体不一致,通过挪用应收账款融资,延长应付账款融资期限,达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期限错配”的本质就是通过破坏贸易融资的封闭性,使贸易融资自偿性无法实现。
一方面,在银根紧缩、银行贷款规模紧张的条件下,部分企业通过正常渠道无法从银行获取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此时,通过贸易融资项下的“期限错配”,借壳融资性贸易,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便会成为其优先选用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由于具有自偿性的特点,银行贸易融资利率通常较缺乏自偿性机制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更低;尤其是在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如融资币种为美元,则在时下美元量化宽松大背景下,企业需支付的美元融资成本,较人民币项下贸易融资,更为低廉。因此,从节约财务成本的角度出发,部分企业通过贸易融资项下的“期限错配”获取银行低成本信贷资金,便成了其最优配置的银行融资方式。
对策
通过对以上三种“期限错配”模式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期限错配”给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埋下风险隐患,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复苏缓慢的严峻环境下,更应努力探索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有效规避风险,有力推动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对策一:在贸易融资授信方案中嵌入基于物流的控货或控货权凭证机制。
开立即期进口信用证,对于开证行来说,是风险较低的业务,原因是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付款后就取得了信用证项下货权凭证的所有权,并可凭此处置货物,抵偿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控货权凭证和控货具有较强的风险缓释功能。
对于货物销售回款期限与融资期限的错配,可以通过控货的方式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例如,案例1中,如果开证行A银行在到单后将单据留存,待进口的天然橡胶到港后,将货物以A银行的名义委托物流公司保管,根据开证申请人I公司向A银行支付的销售回款,按比例释放相应的货物给I公司,就能有效规避由于货物销售回款期限与融资期限的错配带来的风险。
对策二:从考察“贸易背景真实性”转变为关注“贸易动机和目的”,杜绝基于融资性贸易的贸易融资。
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从业人员注重通过检查贸易单据,例如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报关单等,考察“贸易背景真实性”,防范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用。上述案例清楚地表明,确认买卖交易,以及买卖交易对应的货物真实存在等单纯“考察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方式,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隐患。例如,案例2中,E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E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E公司出运货物后取得的提单和报关单等都真实有效,完全可据此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同理,案例3中G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出口货物后所取得的提单和报关单都能印证“贸易背景真实性”。但在上述两个案例中,A银行都遭遇到了融资风险。究其原因,不是“贸易背景真实性”出了问题,而是“贸易动机和目的”出了重大偏差。上述涉案企业的贸易动机和目的均为通过“期限错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因此,银行贸易融资从业人员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急需从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转变为关注“贸易动机和目的”,杜绝基于融资性贸易的贸易融资,从而夯实贸易融资风险防控的基石。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关联交易都是虚假交易或有套现的嫌疑。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作为企业现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财管理呈现与贸易融资协调发展和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选择借助境外采购平台或销售平台,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寻找更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币种以及不同期限的汇率或利率之间不断寻找理财契机。例如,在境外美元融资较低廉的情况下,部分进口企业出于降低财务成本的考虑,选择向其境外采购平台开立远期信用证,其平台公司以该远期信用证项下从境外取得的融资成本较境内更低的美元融资,向境外最终供货商支付货款。在该案例的关联交易中,国内进口企业的贸易动机和目的是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将融资从境内转移至境外,从而降低融资成本,而非通过融资性贸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银行贸易融资从业人员需要对关联交易项下的贸易动机和目的作区别对待和综合考量。
对策三:构建基于价值链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方案。
针对案例3,为避免两个不同的银行分别对同一批起重机国内采购和国外销售两个阶段提供单一融资方案,从而导致的“期限错配”风险,可以设计涵盖国内采购和国外销售两个阶段的结构性融资方案,即A银行提供起重机国内采购项下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及同业代付融资,同时向G公司提供出口起重机项下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出口信用证交单+出口押汇+中介式福费廷”套餐组合服务,并以出口押汇后所取得的押汇款项直接归还同业代付本息。如采用该封闭式的结构性融资方案,G公司则无法达到以“期限错配”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传统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的设计理念从贸易周期出发,即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开始,至买方最后销售货物为止,提供一站式融资、结算及避险服务,较仅仅包括单一产品的贸易融资授信方案,有了质的突破。但从企业价值链和价值流的角度来看,传统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仍有一定的缺陷。
贸易融资项下企业价值链由“供货商—中间商/再加工商—销售商—最终使用者”组成,传统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方案往往只包括其中的一两个环节,交易主体往往仅涉及买方和卖方,无法覆盖整个价值链条,尤其是无法货物的最终使用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样做可能造成销售商——最终使用者这一链节的“期限错配”,进而造成融资银行对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价值流失去控制。因此,有必要将传统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改造成为封闭整条价值链,锁定完整价值流的新型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
下面以案例4具体说明如何构建基于价值链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方案。专业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有近20年机械设备进口的丰富经验,进口渠道优势明显。由于国外先进设备出口商比较强势,进口结算方式必须采用即期信用证,对T公司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因此T公司向其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提出“开立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贸易融资方案,以解决设备进口过程中资金周转需求。但由于该公司本身资信状况不符合B银行授予进口押汇的授信条件,同时又无法提供必要的担保,如何解决T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成为摆在B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经B银行深入调查,发现T公司为进口代理人,受某专业租赁公司的委托进口设备,设备最终将转租给多个中小型承租用户。于是,B银行考虑将专业租赁公司和设备的最终承租用户纳入授信方案,锁定进口设备的国内租赁回款,从而降低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风险。该基于价值链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方案如下:第一,由B银行受T公司的委托开立即期信用证进口设备;第二,到单后,B银行为T公司办理进口押汇,以押汇款项对外支付货款;第三,T公司取得货运单据后,将进口设备转卖给专业租赁公司,再由该专业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多个中小型的承租用户;第四,专业租赁公司、承租用户和B银行签订设备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进口设备项下的租金收益权从专业租赁公司转让至B银行,承租用户按设备租赁协议约定,定期向B银行支付租金;第五,在T公司于B银行叙做的进口押汇项下,专业租赁公司和承租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案例4中B银行将授信方案所涉及的交易主体从货物的买方和卖方,延展至货物的下游交易主体专业租赁公司和最终用户——中小型的承租用户,通过封闭整条价值链,不仅确保以价值链末端产生的现金流完全用以清偿银行借款,而且切断了价值链中任何环节产生“期限错配”的可能性,最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T公司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以及产业转型和升级。
可以看出,从单一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品种,抑或仅仅覆盖贸易周期的传统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转变为涵盖货物整条价值链的系统化的结构性贸易融资授信方案,不仅是满足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的需要,更是银行实施综合化的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切实需要。
原文发表于《中国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