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2015-01-21 17:298470

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答: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银行只能按活期利率为其计息,不能转为定期存款。

  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问: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后,对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有何影响?

  答: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筛选并确定的,主要是在近两年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过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被列入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正常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银行在为该类企业办理业务时须加强审核,且该类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亦不得存放境外。

  【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操作提示】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先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以确定办理业务时需要审核的凭证和单据。

  问: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正常报关和享受出口退税吗?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的手续与使用外汇结算相同,仅是币别不同而已。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还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答: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法规依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问:企业的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通过哪些结算方式办理?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吗?

  答:企业可在境内结算银行采取汇款、托收、信用证和保函等各种结算方式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内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问:企业第一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向其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由银行为其在RCPMIS系统中进行信息激活,然后才能办理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业务。

  【法规依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问: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需审核哪些材料?

  答: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操作提示】 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银行应当依据客户的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企业提交材料的要求。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不可以简化业务办理需审核的凭证和单据。

  问:企业的出口人民币收入可以存放在境外吗?

  答:为满足企业的实际要求,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货物出口后210天,企业未能收回境内的人民币应收货款,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法规依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问: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应如何办理企业激活手续?

  答:首次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应提交《企业信息登记表》和主报告行确认函给银行,由银行在RCPMIS系统办理企业激活经办和企业激活复核手续。

  问: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现已开立了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现外方需要增资,增资后的人民币资本金是否可以直接进入原已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答: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如果批准文件发生了变化,就应新开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只借了一笔人民币借款,但由于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上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均为外币,计算出来的“投注差”也是以外币计价的,应以什么汇率折算该笔人民币借款是否超投注差?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合并计算总规模。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借入一笔人民币借款,因公司业务需要,除在注册地开立一个人民币借款账户外,还需到异地银行再开立一个人民币借款账户,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答: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外方缴款尚未全额到资,是否可以在投注差内借用人民币外债?

  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问:某香港公司在境内一家银行开立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因账户内资金暂时不用,为提高资金收益,向银行提出转为定期存款,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吗?

  答: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银行只能按活期利率为其计息,不能转为定期存款。

  问: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是否纳入外债管理?

  答: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问: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是否可以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

  答: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问:企业的转口贸易可以用人民币结算吗?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结算时应注意什么?

  答: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对办理的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应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及时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问: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对企业的人民币结算资金能否先入账再审核?

  答:可以。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问:跨境贸易中以外币报关的能否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答:可以。企业以外币报关进出口的货物,如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应在银行办理人民币收付款手续时,如实填写《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进出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等,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问:一家新加坡公司原来以外币出资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复中列明出资为外币,现在其准备改成人民币出资,还需要去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境外投资者以外币出资改为人民币出资的,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以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法规依据】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

  问:一家香港企业需要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能在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境外企业(包括港澳地区)可以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具体开户流程如下:

  (1)境外企业向银行提供账户开立申请书及相关文件,银行对相关开户文件进行审核,并据此出具境外企业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

  (2)境内开户银行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及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获得开户许可证。

  (3)企业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司章程规定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法规依据】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一家境内公司准备以人民币出资到越南进行投资,应当如何办理有关业务?

  答:境内机构在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时,应首先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并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境内机构在获得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凭核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利润汇回以及其他资本所得人民币汇回等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法规依据】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问:B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其在越南投资设立的C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拟向B公司借入一笔人民币,以维持企业日常运营,是否可以?

  答: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因此B公司可以向C公司进行跨境人民币放款。

  【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操作提示】 (1)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2)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3)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4)银行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及时准确地向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业务等相关信息(若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还需报送人民币跨境担保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一)办理业务优先。跨境人民币出资是目前政府大力支持和推进的一项业务。商务部门、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该项业务开通了绿色通道,对该项业务优先办理,审批时间也大为缩短。

  (二)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开户。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外资企业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即可直接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三)无需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在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后可直接为外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无需到外汇局询证。

  (四)无需结汇。外资企业使用资金时,因汇入的是人民币,省了结汇环节。

  (五)避免汇兑损失。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可有效规避人民币和外币间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有助于企业控制汇兑损失。

  来源: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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