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炳熙:场外金融衍生品需强调监管
央行金融市场司巡视员沈炳熙日前在中国银行[0.00 0.00%]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举办的“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高峰论坛”上表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确实存在很大风险,因此监管非常必要,而加强监管和鼓励市场化并不矛盾。
沈炳熙指出,参与场外市场交易的各方都有不同目的,而监管是从公众利益出发进行的管理,市场主体间达成的某种协议,未必代表公众整体利益。
因此,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美国的监管理念很大一部分基于交易主体比较分散、场外交易合约个性化很强而不易操纵。
正因此,场外产品风险不易作出及时监管,且各级风险积累后可能形成较大风险。
场外市场衍生品交易很少实行集中清算,也缺乏强制性逐日盯市制度,给风险积存创造条件。沈炳熙表示,不论从事实还是理论探讨,场外市场监管都非常重要。
“加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同时,我们要更好更快地缔造市场,而加强市场监管并不意味着过多的管制。”沈炳熙表示。
要考虑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
沈炳熙说,功能监管方面包括场外产品中的保证金、担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规则等。
机构监管主要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参与交易的机构种类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银行间参与者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监管方进行监管。因此,机构监管和功能的监管应当相互配合。
场外交易应更多保护中小投资者,加强信息披露。沈炳熙强调,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外资投行具有创造金融产品的能力,而中小投资者通常缺乏大型机构的专业能力及人才储备,地位相对较弱。
场外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明显,提高透明度、加强披露是当务之急。衍生品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沈炳熙表示,越来越多的产品交易被交易系统替代、通过网络进行。这方面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是,许多场外衍生品合约、清算均无中央对手方,风险较大。
在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较好的经验,完善中央对手方及相关联文件。
沈炳熙还建议完善场外衍生品会计制度,尤其是流动性不足时的公允计价问题。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债券远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货币掉期等衍生产品先后推出;市场规模逐渐壮大,以人民币利率互换为例,去年累计成交4040笔,名义本金总额达412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6%和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