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1-04 16:22916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 2014-066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 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 2014-066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 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相关法规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检查时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焕伟、陈家茂可以

  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

  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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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康美药业 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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