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48号文(重磅解读 +原文) | 查理财、查存款、查票据、查贷款,中介业务影响巨大

2014-12-24 17:104934

银行间在12月初的核查文件在月底才被爆出,本身说明银行内部对这个文件规范内容有所认识,因此突发性不强,影响方式上较温和,不是暴风骤雨的模式;根据内容看,主要从经营的违规犯罪问题,以及风险较高领域进行整改,这表明核查是从合法性的检查,不是业务的整顿;

  银行间在12月初的核查文件在月底才被爆出,本身说明银行内部对这个文件规范内容有所认识,因此突发性不强,影响方式上较温和,不是暴风骤雨的模式;根据内容看,主要从经营的违规犯罪问题,以及风险较高领域进行整改,这表明核查是从合法性的检查,不是业务的整顿;票友认为结合最近银行惜贷丑闻(如恒丰40亿)、银行大堂诈骗问题,银监会受到国务院压力,因此发动本次核查,对现在的同业等六大业务的模式产生重大影响还待评估,但各位银行支行以及部分分行重要职务的日子将受考验。

  目前票据贴现、银行回报(来存款买理财开票)业务是受打击的对象,这些业务中的不合规行为可能在本次行动中被查处,各位票友请先自查,调水表吧!(PS:本次检查要整体汇报国务院)

  新闻背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银行人士处得到证实,银监会一份12月初下发文件名为《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进行全面排查和整顿,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

  21世纪经济报道中提到:“这场核查风暴将会持续半年,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时间流程要求

  (一)机构自查(2014年12月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底)

  (二)监管检查(2015年3月至4月)

  (三)机构整改(2015年4月底前)

  (四)汇总上报(2015年5月)

  银行一部负责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重点检查六大领域

  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的检查,重点都是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六大领域。

  一、信贷业务:检查的违规情况贯穿整个信贷过程。比如,是否存在贷款被骗、贷款投向不合规、贷款审批不合规、贷款被挪用、人为掩饰不良资产、违规转让贷款、违规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等。

  二、存款业务: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即将推出,银行在存款领域的竞争也显得越来越激烈。存款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高息揽储、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以贷转存、理财产品倒存、利用同业业务冲规模等违规行为。

  三、票据业务:比如,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审查不严格,保证金来源为贷款或贴现资金,利用套开、滚开等方式长期套取银行贷款或掩盖票据风险等。

  四、理财业务:主要是排查,违规利用理财产品腾挪信贷规模、未经授权私售产品和误导消费者行为、通过理财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等。

  五、同业业务:主要是排查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合规,该计提的资本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同业业务未成立专营机构进行专营等。

  六、财务管理:核查违规重点,包括: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及福利、违规购建高档楼堂馆所、私设“小金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问责整改与潜在问题

  文件显示,检查内容还可总结为两方面,一是已出现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的问责与整改情况,二是潜在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是否存在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会要求各金融机构边查边改,针对各业务领域的重点环节提出整改措施,概括为四大举措。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一把手、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实行轮岗;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常态化。

  风,起于金融反腐?

  业内人士认为,全面的排查或许与金融反腐深入有关。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称,今年超150位国企高管落马,金融系统犯罪属重灾区之一。比如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级别的就有内蒙古农信社原主任武文元、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许昌银行董事长高志民、龙江银行监事长杨进先等在今年先后落马。

  前述商行人士也表示,文件下发后,当地监管部门还专门为此召开了会议,要求金融机构今年12月15日之前就要将本行的自查方案上报,且在2015年3月末之前,将自查报告和整改的方案报送当地银监系统。而银监会最终以核查或者抽查的方式收官这场监管与整顿风暴。目前,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查已经开启。

  前述金融机构人士表示,根据银监会要求,自查的方式除了开展本级的自查,还要由上级机构组织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下属分支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对案件、风险事件、损失事件和内外部检查所暴露问题的责任追究与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还有未发现的案件和违规隐患,已有的管理措施是否还存在薄弱环节,工作中是否还存在哪些隐患和漏洞”。

  据悉,此次自查的机构范围几乎包括全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归口银监会的金融机构。知情人士还表示,“对于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检查,被追究的不仅是近期的,且要追溯到2010年以来的情况。监管部门要求逐笔梳理2010年以来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情况,检查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是否到位。”

  根据通知,除了对案件的检查,银监会还要求银行堵住“内控的隐患和漏洞”。具体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内控组织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有利于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是否能够确保前、中、后台有效制约等。

  自查以后,明年3-4月份,监管部门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核查或抽查。内容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不同机构各有侧重。而在抽查银行自查与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可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未覆盖的样本进行检查。

  按照监管要求,自查覆盖的范围是:“按照本级自查金额不应低于相关业务今年末余额的50%;上级检查各级下属机构的覆盖面不应低于30%,检查金额不应低于被查机构相关业务2014年末余额的30%”。

  ===================

  特急:中国银监会文件——银监发〔2014〕4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与监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机构自查(2014年12月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底)。自查范围包括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本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一是由各级机构开展本级自查;二是由上级机构组织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下属分支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对案件、风险事件、损失事件和内外部检查所暴露问题的责任追究与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还有未发现的案件和违规隐患,已有的管理措施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隐患和漏洞。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加强指导。

  (二)监管检查(2015年3月至4月)。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结合自身监管职责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情况,对辖内法人

  机构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不同机构各有侧重,在抽查银行自查与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可选取银行业金

  融机构自查未覆盖的样本进行检查。监管检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银行一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检查通知和汇总上报检查结果。二是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条线机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条线检查情况的汇总。三是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机构特点,在检查组织、机构选点、抽样比例和重点、沟通协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方案,并负责形成法人机构的检查报告。四是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表局和异地局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

  (三)机构整改(2015年4月底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边查边改,针对各业务领域的重点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健全制

  度体系,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突出管理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一把手、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实行轮岗;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常态化。

  (四)汇总上报(2015年5月)。银行一部负责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二、检查重点与范围

  (一)机构自查

  1.已出现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的问责与整改情况。在逐项梳理分析2010至2014年已经发生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应问责而未问责、应重处却轻处的情况;是否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的内部管理漏洞,完善了相应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考核机制等;是否存在屡查屡犯的情况。

  2.潜在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要点见附表)。本级自查金额不应低于相关业务2014年12月末余额的50%;上级检查各级下属机构的覆盖面不应低于30%,检查金额不应低于被查机构相关业务2014年12月末余额的30%。

  3.内部控制隐患和漏洞。重点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

  能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问题;内控组织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有利于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是否能够确保前、中、后台有效制约;内控执行与监督是否有效,是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合规和内审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内控合规文化是否形成,特别是基层一把手、关键岗位和人员的合规意识是否到位。

  (二)监管检查

  1.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覆盖面、检查内容、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自查是否能够有效发

  现和充分揭示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

  屡查屡犯的问题,是否存在新的违法违规形式。

  3.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情况。包括董监事履职情况、内控体系建设情况、控制程序实施情况、内部监督情况等。

  4.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情况。包括是否针对本次自查结果与监管部门检查情况制定积极的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是否有效,各项整改要求是否得到认真落实。

  检查范围:全部政策性银行(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法人,辖内城商行和农商行法人抽查比例

  不低于30%,辖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抽查比例不低于20%;被查法人机构全部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其下辖20%以上二级分行(分公司)和支行(支公司)。抽查金额不应低于各被查机构相关业务2014年12月末余额的10%。

  三、报告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时限和报告要求。一是各法人机构要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查工作方案。二是2015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问题整改方案等。整改方案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目标等。三是2015年4月底前报送整改结果和内部责任追究情况。四是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自查与整改情况除报监管部门外,应于2015年5月底前将报告抄报国务院。

  (二)监管检查时限和报告要求。一是各银监局将辖内法人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按机构类别分别汇总后,于2015年4月底

  前分别报银监会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相关情况同时抄报银行一部;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于2015年5月15日前完成本条线各法人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汇总后,抄送银行一部;银行一部汇总全部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二是各银监局和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汇总报告应做到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叙述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可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总体情况与评价;按业务品种分类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辅以典型案例;内、外部原因分析,并辅以典型案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监管部门已采取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规问题,可专题报送。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此次自查和检查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情况一次全面深入的检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

  级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自查、抽查和整改都要真抓实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管层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也要明确一把手负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检查队伍,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三)遵守纪律,客观公正。银监会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银监法》、《现场检查规程》中相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银监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监管、廉洁自律。

  (四)严肃问责,强化效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处理,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中未发现的、经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追究自查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处罚不力的问题,要严格进行监管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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